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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办案质量

01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一、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开展构建社会和谐活动,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体现依法从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坚持行政协调工作机制,解决官民争议。

三、民事审判注重调解。坚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宁可多说一些话,多费几份神,也要尽量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四、坚持刚柔并用执行方式,提高公信力。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式,用“柔”的方式引导和化解,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沟通、弘扬诚信友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识水平。

六、重视司法经验的应用。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一断于法,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渊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丰富的司法经验。

七、切忌三种误区:一种误区是片面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混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歪曲了社会效果的内涵,不仅可能破坏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秩序,最终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为个案,只要90%以上的案外群众认为判决很公道,正义得到了伸张,违法行为得到了惩处,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到利益,这就达到了好的社会效果。另一种误区是片面理解“维护大局”。缺乏对稳定“度”的准确把握,为了所谓的“稳定”一味的妥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们为了自身利益以“稳定”为借口进行要挟,以满足其不合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35306239理的要求。

这种无原则的妥协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为当前“稳定”影响长久“稳定”,以部分“稳定”影响全局“稳定”。第三种误区是在个案上牺牲法律,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来追求“社会效果”。虽然暂时解决了问题,但一旦这种做法形成“共识”,会促使更多人通过法律之外寻求不正当利益,实际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减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最终不仅没有好的社会效果,还会重蹈人治和任意裁判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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