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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

01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1、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所签合同于签订之时合法成立并生效,其时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已由杨臣刚创作完成且内容固定,该歌曲词曲著作权亦于当时转移,杨臣刚于签约之后是否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的词曲手稿或杨臣刚实际交付的词曲手稿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均无碍于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前即已实际知晓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王虎于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之时已行使该权利。

至2003年3月1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第二份著作权转让合同之时,杨臣刚已非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而王虎作为真正权利人与杨臣刚对其著作财产权内容时行详细约定,并授予杨臣刚较之2002年7月13日合同更大范围的演出权等,系王虎自由处分其受让取得的著作财产权之行为,该合同亦合法有效,其中关于权利种类、转让价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约定如与2002年7月13日为准。

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其歌曲《这样爱你》词曲享有的权益全部无偿转让给太格印象公司,应属合法有效,太格印象公司由此成为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财产权人。

2、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与田传均签订著作转让合同时已不再是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权处分。而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公司未对该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杨臣刚亦已无法在与田传均签订合同之后再行取得处分权,故田传均无法据此合同受让该歌曲词曲著作权。

杨臣刚于2004年10月10日与广东飞乐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情形亦是如此,其后广东飞乐公司与田传均签订合同亦无法补正其权利瑕疵。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无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于作为无形财产的著作权来讲,现并无与之相关的适当公示方法及相应的公信力,在著作权曾数次转让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发生诸多第三人均享有著作权之冲突,从而导致无法保障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亦无法保护交易安全,故田传均不能取得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著作权,广东飞乐公司亦不能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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