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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

01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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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列说法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

答:这个是老的司法解释二,新的如下:

中国网3月22日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通知,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复杂、疑难问题。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保险法》,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就《保险法》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进行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使其更加符合立法原意,进而公正、妥善化解纠纷,更好地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建议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二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insurancelaw2012sina.com,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的范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以及现有利益产生的责任利益、期待利益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并可以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人身保险中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条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确认

保险人同意承保,是指保险人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作出接受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间完成核保并通知投保人,视为同意承保。

合理期间参照保险行业同种类保险的一般期间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在合理期间内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按照投保单载明的险种、保险金额等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没有过错的,投保人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人有过错,投保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险行业核保规范的通常标准予以判定。

第五条询问告知及告知义务人的认定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对同一事实,其中一人已经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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