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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落实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01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重点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调控、社会扶持、自我发展的原则;坚持热是商品、公平交易、交费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资金采用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受益单位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إ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集中供热领导小组,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إ

(一)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إ

(二)负责城市集中供热整体调度,监督检查供用热情况,对供用热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إ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年度供热计划;إ

(四)组织供热企业参与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إ

(五)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热价执行和热费收缴。ؤ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إ 第六条 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إ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考虑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إ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إ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采暖锅炉。إ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室外管网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新建城市集中供热室内供热设施,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审核后方可施工;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供热企业参加供热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产权、维修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إ

(一)热源企业厂区内的供热设备和管线,由热源企业负责维修和管理;إ

(二)热源企业厂区外(以围墙为界)的供热管网包括主干线、支干线(由主线至热力站)由供热企业投资建设,并负责维修和管理; إ

(三)热网支线(热力站至用户引入口)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部分,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和管理,维修材料费由用户承担;新建热网支线,仍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投资,供热企业负责施工,有偿维修管理; إ

(四)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维修和管理。إ 第十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ر5米内,不准有下列行为:إ

(一)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إ

(二)挖坑、掘土、打桩;إ

(三)爆破作业;إ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إ

(五)植树,埋设线杆;إ

(六)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إ 第十一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征得供热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应当征得供热企业同意。 إ建设项目在施工时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由供热企业监督实施。ؤ 第三章 供用热管理 第十四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应按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年度计划,组织生产、经营,确保供热的正常运行;在居民住宅用热和工业生产用热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居民住宅用热。إ 第十五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应当签订书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إ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日期供热、停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停热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 إ新用户或扩大用热面积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交有关用热面积、层高、建筑位置图、平面图、采暖系统图等资料及用热申请书,经审查具备供热条件,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合同后,方可供热。拒不签订合同,供热企业不予供热。إ 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间、用热面积、室内温度标准、热价标准、热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 إ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热,逐步推广先进的供热计量措施和控制措施;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供热效果进行监测,向社会公布。إ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إ

(一)新开发的楼房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总供用热合同,待房屋售出时,由用户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户供用热合同; إ

(二)租住公有房屋的,由用户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إ

(三)非公有房屋租赁的,由出租人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إ

(四)房屋产权变更、用户变更的(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应同时变更供用热合同,不变更的,房产交易部门或公证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供热企业不予供热; 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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