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专卖局]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行政工作 ⒈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建私房。 ⒉不准超标准招待来客,应本着小额、从简、合理的原则到定点饭店用餐。招...+阅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9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烟叶的管理,规范罚没烟叶的处理程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烟叶,是
指烟草专卖局依法罚款收购或没收的烟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送处理的罚没烟叶。
罚没的复烤烟叶、烟丝、烟草薄片、烟梗、烟棒、烟沫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处罚烟叶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接受委托处理涉案烟叶的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烟叶处理的烟草拍卖行和烟草企业。
第二章 仓储保管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对本机关处罚的涉案烟叶和接受委托处理的罚没烟叶,指定辖区内有烟叶仓储条件的烟草企业保管。
第五条 被指定保管罚没烟叶的烟草企业,对罚没烟叶应专库保管,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罚没烟叶管理台账。
第六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烟叶应当场加贴封条,注明票据号码并由案件经办人和当事人签名。烟叶仓库保管员在入库交接时,应认真核对,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接手续,向案件经办人出具涉案烟叶入库单。
第七条 未结案的涉案烟叶,实行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仓库保管人员不得单独启封或与其他非涉案烟叶集中存放。需要抽取样品的罚没烟叶,由案件经办人员、仓库保管员、案件当事人共同启封。
第八条 罚没烟叶应根据管理台账办理出库手续,确保办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得违反办案程序提前出库进行处理。
第九条 罚没烟叶的出库包括发还出库、委托收购(拍卖)出库、检测出库、销毁出库。
发还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出库手续。委托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办理出库手续。检测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检测书》办理出库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条 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罚没烟叶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罚没烟叶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 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
第十一条 罚没烟叶必须进行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验级估算所认定的罚没烟叶价值为违法烟叶案件的案值。
罚没烟叶中属于国产原烟的,组织进行检验、定级、价值估算;罚没烟叶中属于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以及国外烟叶的,组织进行检验、价值估算。
第十二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罚没烟叶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罚没烟叶进行检验定级必须由地市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出具专门的检测报告,罚没烟叶经过检验定级后方可进行价值估算,罚没烟叶的价值估算应取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认可。
罚没烟叶中的国产原烟经过检验定级后分为列级罚没烟叶(42级)、有使用价值的级外罚没烟叶以及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
罚没烟叶中的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以及国外烟叶,经过检验后分为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烟叶和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
第十四条 罚没烟叶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同类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进行认定和估算。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不进行价值估算。
国家烟草专卖局每年定期公布各类罚没烟叶进行价值估算所依据的价格标准。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处理价格
第十五条 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烟叶应进行变价处理或拍卖处理。废弃烟叶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罚没烟叶的变价处理应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定点本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具有烟叶经营权的商业企业进行收购。
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变价处理罚没烟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定点的商业企业,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基础软件中的“烟叶罚没专户”进行收购。收购的罚没烟叶通过烟叶交易平台与卷烟工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纳入流通渠道。罚没烟叶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依据罚没烟叶的购销合同及相关资料开具准运证。
第十七条 罚没烟叶的拍卖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工业企业、烟草进出口企业、烟草薄片生产企业可以参加竞拍。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必须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烟草拍卖行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开具准运12全文查看证。
非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罚没烟叶,应统一委托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
第十八条 罚款收购的烟叶中属于列级原烟的,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同等级烟叶收购价的70%确定收购价格;属于级外原烟、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的,按其估算价值的70%确定收购价格。
没收的烟叶中属于列级
原烟的,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同等级烟叶的收购价计算价格或确定委托拍卖底价,非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该等级烟叶上年度全国平均收购价确定委托拍卖底价;属于级外原烟、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以及国外烟叶的,按其估算价值计算收购价格或确定委托拍卖底价。
第十九条 纳入烟叶流通渠道的罚没烟叶单独统计数量,不占商业企业的烟叶收购计划、销售计划和卷烟工业企业的烟叶购进计划。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局对罚没烟叶必须逐笔建立相关的案件卷宗备查,没有案卷的罚没烟叶不得委托行业内的商业企业收购或烟草拍卖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罚没烟叶的变价处理,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向所属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报送案件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验级定价情况等相关资料,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并出具《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行业内具有烟叶经营权的商业企业依据《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对罚没烟叶进行收购。
第二十二条 罚没烟叶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的,由办理案件或接受罚没烟叶处理委托的烟草专卖局,向烟草拍卖行出具《罚没烟叶委托拍卖函》并附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验级定价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涉案废弃烟叶的销毁处理,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填报《废弃烟叶销毁处理审批表》并附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验级检测情况等相关资料,报所属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同意销毁的废弃烟叶,由指定的辖区内烟草企业保管并集中销毁,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制作现场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财务税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罚没烟叶的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应返还当事人的部分外,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收购罚没国产原烟的商业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并建立购买罚没烟叶“一案一账”的管理制度。
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国产原烟的,拍卖收入中应包含烟叶税,由委托方依法缴纳。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予以罚款收购的罚没烟叶,变价款返还当事人;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的罚没烟叶,变价款或拍卖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罚没烟叶,变价款或拍卖款交该委托机关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处理涉案烟叶中产生的仓储保管、烟叶运输、检测验级、拍卖佣金等费用,在办案经费中进行列支,纳入预算管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涉案烟叶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其单独向仓储、运输、检验、拍卖单位进行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罚没烟叶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汇总辖区内罚没烟叶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并向省级烟草专卖局专项报告。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罚没烟叶管理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罚没烟叶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查处烟叶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罚没烟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对辖区内罚没烟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要对罚没烟叶的管理进行专项抽查。
第三十条 对违规处理罚没烟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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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烟叶的管理,规范罚没烟叶的处理程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烟叶,是
指烟草专卖局依法罚款收购或没收的烟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送处理的罚没烟叶。
罚没的复烤烟叶、烟丝、烟草薄片、烟梗、烟棒、烟沫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处罚烟叶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接受委托处理涉案烟叶的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烟叶处理的烟草拍卖行和烟草企业。
第二章 仓储保管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对本机关处罚的涉案烟叶和接受委托处理的罚没烟叶,指定辖区内有烟叶仓储条件的烟草企业保管。
第五条 被指定保管罚没烟叶的烟草企业,对罚没烟叶应专库保管,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罚没烟叶管理台账。
第六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烟叶应当场加贴封条,注明票据号码并由案件经办人和当事人签名。烟叶仓库保管员在入库交接时,应认真核对,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接手续,向案件经办人出具涉案烟叶入库单。
第七条 未结案的涉案烟叶,实行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仓库保管人员不得单独启封或与其他非涉案烟叶集中存放。需要抽取样品的罚没烟叶,由案件经办人员、仓库保管员、案件当事人共同启封。
第八条 罚没烟叶应根据管理台账办理出库手续,确保办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得违反办案程序提前出库进行处理。
第九条 罚没烟叶的出库包括发还出库、委托收购(拍卖)出库、检测出库、销毁出库。
发还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出库手续。委托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办理出库手续。检测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检测书》办理出库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条 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罚没烟叶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罚没烟叶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 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
第十一条 罚没烟叶必须进行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验级估算所认定的罚没烟叶价值为违法烟叶案件的案值。
罚没烟叶中属于国产原烟的,组织进行检验、定级、价值估算;罚没烟叶中属于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以及国外烟叶的,组织进行检验、价值估算。
第十二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罚没烟叶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罚没烟叶进行检验定级必须由地市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出具专门的检测报告,罚没烟叶经过检验定级后方可进行价值估算,罚没烟叶的价值估算应取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认可。
罚没烟叶中的国产原烟经过检验定级后分为列级罚没烟叶(42级)、有使用价值的级外罚没烟叶以及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
罚没烟叶中的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以及国外烟叶,经过检验后分为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烟叶和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
第十四条 罚没烟叶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同类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进行认定和估算。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不进行价值估算。
国家烟草专卖局每年定期公布各类罚没烟叶进行价值估算所依据的价格标准。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处理价格
第十五条 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烟叶应进行变价处理或拍卖处理。废弃烟叶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罚没烟叶的变价处理应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定点本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具有烟叶经营权的商业企业进行收购。
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变价处理罚没烟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定点的商业企业,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基础软件中的“烟叶罚没专户”进行收购。收购的罚没烟叶通过烟叶交易平台与卷烟工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纳入流通渠道。罚没烟叶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依据罚没烟叶的购销合同及相关资料开具准运证。
第十七条 罚没烟叶的拍卖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工业企业、烟草进出口企业、烟草薄片生产企业可以参加竞拍。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必须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烟草拍卖行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开具准运[]证。
非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罚没烟叶,应统一委托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
第十八条 罚款收购的烟叶中属于列级原烟的,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同等级烟叶收购价的70%确定收购价格;属于级外原烟、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的,按其估算价值的70%确定收购价格。
没收的烟叶中属于列级
原烟的,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同等级烟叶的收购价计算价格或确定委托拍卖底价,非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该等级烟叶上年度全国平均收购价确定委托拍卖底价;属于级外原烟、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以及国外烟叶的,按其估算价值计算收购价格或确定委托拍卖底价。
第十九条 纳入烟叶流通渠道的罚没烟叶单独统计数量,不占商业企业的烟叶收购计划、销售计划和卷烟工业企业的烟叶购进计划。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局对罚没烟叶必须逐笔建立相关的案件卷宗备查,没有案卷的罚没烟叶不得委托行业内的商业企业收购或烟草拍卖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罚没烟叶的变价处理,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向所属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报送案件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验级定价情况等相关资料,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并出具《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行业内具有烟叶经营权的商业企业依据《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对罚没烟叶进行收购。
第二十二条 罚没烟叶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的,由办理案件或接受罚没烟叶处理委托的烟草专卖局,向烟草拍卖行出具《罚没烟叶委托拍卖函》并附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验级定价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涉案废弃烟叶的销毁处理,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填报《废弃烟叶销毁处理审批表》并附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验级检测情况等相关资料,报所属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同意销毁的废弃烟叶,由指定的辖区内烟草企业保管并集中销毁,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制作现场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财务税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罚没烟叶的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应返还当事人的部分外,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收购罚没国产原烟的商业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并建立购买罚没烟叶“一案一账”的管理制度。
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国产原烟的,拍卖收入中应包含烟叶税,由委托方依法缴纳。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予以罚款收购的罚没烟叶,变价款返还当事人;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的罚没烟叶,变价款或拍卖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罚没烟叶,变价款或拍卖款交该委托机关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处理涉案烟叶中产生的仓储保管、烟叶运输、检测验级、拍卖佣金等费用,在办案经费中进行列支,纳入预算管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涉案烟叶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其单独向仓储、运输、检验、拍卖单位进行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罚没烟叶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汇总辖区内罚没烟叶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并向省级烟草专卖局专项报告。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罚没烟叶管理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罚没烟叶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查处烟叶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罚没烟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对辖区内罚没烟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要对罚没烟叶的管理进行专项抽查。
第三十条 对违规处理罚没烟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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