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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中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权利取得效力保护效力

02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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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占有 也翻译成“同化”。解释学用语。

指使异己的东西成为自己的东西,即使文本与解释者的疏远不再存在。德国施莱尔马赫用以指解释者放弃自己的成见恢复作者的意图。伽达默尔不主张到原作的视界.提出视界融合,因而承认解释者与原作者的视界之间的距离可以存在。而在融合中形成一种新的视界。法国利科则认为占有是通过实现文本的意义以扩展解释者的意识世界,因而解释者所要占有的是可能的想象的世界。

认为这个有的过程要由自我的反思来加以解决,自我反思是以一定的特定传统文化为基础的具体的反思,它是一种解释。它对对象、行为、象征、符号进行理解,以获得真正的自我。这种自我反思占有文本的可能世界中所可以理解的东西而扩大了自我。理解就是解释者超越自己的存在的有限世界,从占有中得到一个扩大了的自我。 占有 possession 对物的控制和管领。

各国民法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占有所有物。同时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种种状况,而且范围十分广泛,情况也相当复杂。为此,各国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按不同标准对占有作了不同的分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①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

②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

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③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 ,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④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就是善意占有。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权(见民事时效)。

王利明: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动产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条确定了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该规则首次见于我国立法草案,有关研究尚不深入,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以供参考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设定的必要性 在民法理论与立法上,占有究竟是一种事实状态还是一种权利,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不同,因此实际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占有保护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一种模式主张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德国民法典》第854条规定,物的占有,因取得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而取得。

根据立法者的解释,事实上的支配力体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一种实际管领,[2]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将占有理解为权利。[3]但此种观点并非主流观点。而以日本为代表的另一种模式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即占有权。《日本民法典》物权法篇中第二章未规定占有的概念,而是规定了占有权。其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因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

根据学者的解释:“占有权的内容并非像其他物权那样要确保对外界物资的使用,而是以事实的支配作为事实,而认为其暂且正当的一项权利,以便使之得出上述法律效果。[4对于上述争论,笔者的观点是,占有既可能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可能是一种权利。但为了扩大对占有的保护,维护交易秩序和财产安全,有必要将占有界定为事实状态。

因此占有是占有人基于占有的意识而对物的事实上控制,或者说是民事主体基于占有的意识对于物的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所谓占有推定规则,按照学理上一般理解,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即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者,推定其适法有所有权。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租赁权或其他权利者,推定其适法有租赁或其他权利。

”[5]简单地说,就是指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定是动产的权利人,但此种推定具有可以辩驳的效力,只要存在相反的证据证明,就可以推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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