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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的法律问题研究

02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法律援助对社会影响力问题的研究]一、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1]...+阅读

货币政策的法律问题研究

加息属于央行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有三样看家“法宝”: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常规武器,它们被称作选择性政策工具和补充性政策工具。高居金融金字塔顶端的中央银行,若能娴熟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便可闲庭信步,处变不惊了。 有人说,货币是现代经济社会的血液,不可或缺,无处不在。中央银行则好比心脏,吞吐万象,举足重轻。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也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运用一定的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影响信贷总规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提起货币供给,人们很容易想到“发票子”。其实,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不仅指流通中的现金,而且包括存款。不同的货币资产,流动性殊异。

比如,活期存款比定期存款提现方便,用现金进行交易,又比活期存款少了许多麻烦。各国根据货币资产的流动性,将货币供给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在我国,将流通中的现金称为M0,它与消费物价水平变动密切相关,流动性最强。M0加上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通称M1,也叫狭义货币供应量,其数量变化,反映企业资金松紧状况。在M1的基础上,加上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以及居民储蓄存款,构成广义货币供应量,通称M2,它的流动性最弱,但反映社会总需求的变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参考指标。当经济萧条时,央行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刺激经济复苏;经济过热时,则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减少货币供给,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有三样看家“法宝”: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

各国的金融法规都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吸纳存款的一部分存到央行,这部分资金与存款总额的比率,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流通中的货币会成倍缩减。这里边的道理不难理解:商业银行往中央银行交的准备金多了,自身可支配的资金便少了,于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减少,企业在银行的存款相应地会更少,“存款—贷款”级级递减,整个社会的货币总量大大降低。这很像我们调试音响——降低功放机的功率,输出的音量自然会减小。反之,如果央行调低存款准备金率,流通中的货币量便会成倍增加。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囊中羞涩,最后往往要向中央银行求借。借钱不是空手套白狼,总得有所付出。

企业向商业银行求贷时,经常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贷款,这称为贴现。商业银行如法炮制,将手中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央行,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接受商业银行的票据,要在原价基础上打折,折扣率即再贴现率。显然,央行改变再贴现率,相当于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对其信用扩张积极性或抑或扬,货币供应量便也相应地收缩或膨胀。 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有一个相似的特点,就是力度大,显效强。1999年3月,我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准备金率降了两个百分点,商业银行一下子便多出了2000多亿元的用资金。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再贴现率生成机制,在内需不足的情况下,三年时间里连续四次调低再贴现率,使商业银行和企业有了大量的活钱可用。

以上两项大动作,大大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对刺激投资,拉动经济,作用不可低估。但是,药猛伤身,正由于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对一国金融影响至深,所以,不到重要关头,中央银行并不轻易动用。央行“三大法宝”中,使用最多的还是公开市场业务。它是指央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如国债)的活动。当央行买进有价证券时,向出卖者支付货币,从而增加了流通中的货币量。反之,则减少货币量。公开市场业务最大的优点,是央行可以经常运用它,对经济进行微调,操作灵活方便,对经济的震动小。所以,从20世纪50年代起,美联储90%的货币吞吐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德、法等国也大量采用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但公开市场业务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一些重要的前提,比如央行要有雄厚的实力、利率要实行市场化、国内金融市场发达、可供操作的证券种类齐全等。

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箱里,“三大法宝”威力无边,使用频繁,被称为一般性政策工具。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常规武器,它们被称作选择性政策工具和补充性政策工具。前者指央行对某些特殊领域的信用进行调控。比如,为防止房地产投机,央行对金融机构不动产放款作出专门规定;通货膨胀时期,央行对耐用消费品信贷消费作出限制,可以抑制消费需求,缓解物价上扬;提高证券保证金率等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措施,可以遏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要求进口商预缴进口商品总值一定比例的存款,能够控制进口的过快增长;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和经济部门,实行优惠的利率政策,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补充性政策工具大致可分为直接信用控制与间接信用指导两类。

美国在1980年以前,有一个Q条例,规定了商业银行存贷款最高利率限制,防止银行抬高利率吸储,从事高风险融资活动。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资产对存款的比率,也是限制信用扩张的强制措施。信用配额、直接干预商业银行信贷业...

求一篇从法律方面看合同效力的论文

希望你满意! 论合同效力民法论文

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履行不能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

(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因为其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

(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其次,该书作者对“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也都无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可和保护,这其中包含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观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

怎么写好一篇关于法律的论文

法律的我能写。

材料和方法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

实验结果

(五)论文——实验结果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

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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