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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司法解释

03月31日 编辑 fanwen51.com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阅读

劳动法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司法解释相关文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1994年12月3日)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1995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通过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通过2003年9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3〕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通过,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10〕12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2010年12月31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劳动法20条的解释请教高手!谢谢!

你的情况虽然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在实际中早已产生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尽管你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合同,但仍然受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保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一种正式合同,只是不对期限进行强制规定,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你不属于法律上讲的那种情况,首先依你描述,你是92年7月进去,02年4月出来,并未满十年,不过十年与否对你现在的法律问题并无联系,只是对于补偿金的适用.其次用人单位本身也没有你有签合同的倾向. 你的情况已经过了好几年,早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劳动仲裁申诉时间,否则当时你应该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九个月或十个月(工作一年即一个月工资补偿)的工资作为补偿金.但是时效已过. 不想像楼上那位仁兄,随便给你抄些法条.并不适用你的具体情况. 最后祝你工作顺利!

劳动法问题请认真看题回答!

楼主在此引用的是《劳动法》的第九十一条,与此相应的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五条,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法》的第九十一条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另行适用劳动部的解释,即楼上北京王晔律师所说的一般为工资的25%。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是“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这两个法律的规定显然是不一致的。哈,也难怪楼主要求“认真”了。 那么,在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或是法律与行政部门的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哪个为准呢? 就此,《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第七十九条规定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所以,楼主的这一具体问题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即“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假定用人单位发生克扣工资行为,克扣金额为100元, 那么,应当赔偿50元至100元。 。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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