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无忧网公文文书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办法

04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尽管我国土地的总量不算少,但由于人口数量庞大,人均土地占有量却很少,加之我国的人口在继续增长,土地承受的压力将越来...+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资金如何管

(一)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工作。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确权,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工作。涉及年度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重要农村集体资产招标、发包、出租、转让,确定或改变重大投资项目,购置或处置重要农村集体资产,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对外捐赠、担保,资产经营目标的确定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并获得过半数通过。

需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评估。农村集体资产可以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依法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一)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管理及土地台账建立、土地地籍管理等工作。

(二)依法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要加强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管理,指导订立流转合同,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档案管理。

(三)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要正确把握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原则。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三、执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一)做好培训工作。县区要对新任村组干部、农村财会人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培训,培训面要达到100%。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经费,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二)搞好财务清理。 要在清理财务,弄清家底,锁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过度工作。

(三)建立健全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有关“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的规定,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农经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组要由群众代表推荐具有参政议事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的群众代表3-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资产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审核财务收支,检查财务收支情况,监督财务计划、收益分配及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参加村组重大项目审查,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定期报告集体财务资产情况,接受群众咨询,反映财务资产管理问题。

(四)严格发票管理。村组集体发生收支业务,只能由出纳统一使用《广元市村社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广元市村社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证》并办理相应业务。县区、乡镇要建立严密的村社专用发票管理、领用、销号制度。

(五)实行核算代理。村组集体财务核算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为办理,村组不再设会计,只设一名出纳兼报账员。

代理核算要坚持“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账据表册、统一记账报账、统一储蓄地点、统一印鉴控制、统一财务公开”的原则,保证村组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受益权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经营自主权不变,监督管理机制不变。在实行代理核算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应积极推行村组财务电算化管理,逐步实现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

(六)加强档案管理和财务公开。村组集体出纳要与会计定期结账。结账前,收支原始凭证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结账时,会计须按财经法纪政策严格审查收支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拒收并予以纠正;结账后,会计须及时做账,并形成财务档案及时交乡镇农经档案室保管,实行一村一柜一锁。 要按政策规定,切实强化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村组集体要定期张榜公布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过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搞好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摆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集体资产,所属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要按中央、省、市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规范农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应怎么完善

首先,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改变耕地的用途或开发区占有耕地,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等负面作用要严加管理,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其次,强化土地使用权变动的登记公示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使土地物权变动有效和规范。 引起土地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法律行为和继承、合同期届满、征收、征用等法律事实。因此,土地物权的发生、取得、变更和终止须遵循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有效和规范。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的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变动事项。 不登记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归属,不利于保护权利人,不利于确保土地物权交易的安全和有效,也不利于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再次,改革土地管理机制,健全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尽管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土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有效配置的重要保证,但其权利的行使也必然要受到制约。 土地的利用必须遵守自然规律,保持其自然生态功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如围湖造田或将草原开垦为耕地,同时土地的利用也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满足城镇化、工业化的需求,将农民变为市民。因此,要健全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尽快使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行为有法可依。

延伸阅读:

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总结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总结 按照县两办《通知》的要求,我们办事处组织专门人员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分组逐村(居)进行了自查,并对发现的的问题认...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总结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总结 按照县两办《通知》的要求,我们办事处组织专门人员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分组逐村(居)进行了自查,并对发现的的问题认真进...

农业部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编制规程农业部近日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要以保持稳定、依法依规等为基本原则,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合同您好,希望可以帮到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乙方直接与农户签订范本) 甲方:**县**镇**村民委会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可以按自己的需要修改) 甲方(出让方): 家庭地址: 乙方(受让方):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村第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注意什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 改变土地的农ik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怎样填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重 庆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区(县) 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委托代理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怎么签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先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后,由承包方依法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受让方可以向发包...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的原因是什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的原因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会出现哪些问题:杨文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现状的认识 杨文在分析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立...

推荐阅读
图文推荐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