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阅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些社会救助制度
您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
现代海难救助制度有哪些新特点和趋势
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 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 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
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 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 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 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
中国贫困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 、临时救济措施 、灾害救助制度 、n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扶贫政策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
农村特困户主要是指因病和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以及灾害等造成的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
临时救济措施
临时救济的主要对象是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和农村特困户救济标准、生活水平略高于特困户的一般贫困户。
灾害救助制度
灾害救助对象是突然遭受灾害侵袭的农户。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扶贫政策
扶贫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旨在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n
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特点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进年来来表现出如下的特点:
(1).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发展平稳,增长趋缓。如果绘出最近10年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到:城市低保在2001年和2002年,救助对象人数急剧上升,而到2003年以后,则基本上保持在2200—2400万人之间。农村低保在2004年到2007年之间翻了三番,但到2008年以后增长势头明显减缓,最后保持在4000—5000万人上下。 表1:2001—2010年城乡低保人数变化状况(略)
(2).城乡低保发展平稳的关键是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在2009年的城市低保资金482亿元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359亿元(其中包括“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34亿元),中央“补助”占全部支出的74%。在2009年的农村低保资金345亿元中,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为255亿元(其中包括“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40亿元),中央“补助”同样占到农村低保资金的74%。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央“补助”的增长是城乡低保资金得以增长的必要条件。 表2:城乡低保总支出与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略)
(3).低保总支出的增加是因为低保标准不断提高。2009年,城市低保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228元,较2008年的205元提高了11%;月人均实际补助为165元,较2008年底的144元提高了15%。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210元,较2008年的988元提高了22%;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实际补助为64元,较2008年底的50元提高了28%。 表3:2009年城市低保的平均标准(略)...
延伸阅读: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关于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两委三部《关于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暂行规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
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
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什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
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什么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原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