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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的范围有哪些

05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及法律效力有哪些]原发布者:lqyc221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阅读

法律效力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个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或来自于自然或来自于理性或来自于神等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权力;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社会的事实。

二、法律效力的内容 法律效力是法律从规范的静态存在走向实践的动态存在的内在根据,法律效力是内含于法律中的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因之,其可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法律效力的实体根据在于法律的合需要性与合规律性(统称合目的性),其形式根据则在于对语法、逻辑、修辞等语言工具的尊重和对内部之正当程序和外部之必要强制的坚守。

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效力的范围

1、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4、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药物GCP规定研究者有哪些职责

一、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和规范的规定执 行。

二、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 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三、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 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 准确可靠。

四、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 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 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 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五、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 意书。

六、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 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七、 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 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八、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九、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察员或稽查员的监察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十、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 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一、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十

二、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怎样做好企业内部巡察工作

开展巡察工作应处理好“六个关系”

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在基层的延伸,是完善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抓手。市、县(市、区)在开展巡察中应注意把握好“六个关系”。

要把握好巡与查的关系。巡察的目的是发现、了解、印证问题线索。巡察组发挥职能作用,不能陷入信息过载的境地,在巡察中,应严格按照巡察制度的规矩办事,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做到“四不”,即不干预被巡察地方的日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地区的具体业务问题;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不履行查办案件职能,一旦发现问题线索,按照类别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其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处理。在此基础上,还要处理好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的关系。巡察组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一方面要取得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又要指导和督促被巡察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即行即改,促进和完善工作。

要把握好点与面的关系。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和省一级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辖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视一遍。但市、县两级的巡察,既要尽可能扩大巡察工作面,又要突出巡察重点。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处理点与面的关系,这就是要做到统筹兼顾。因此,在巡察对象的选择上,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震慑性。在方法上,还可市、县两级联动,确保以点的突破,带动面上整体推进,形成有力震慑,促使其他单位和部门自觉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巡察中,巡察对象、巡察轮数不宜定得过多,要循序渐进、总结经验、以利再战。

要把握好聚焦与精准的关系。巡察重点是发现问题,但不是发现所有的问题,因此必须要突出重点。巡察中要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作为重点巡察对象,做到“哪里问题集中就巡察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察谁”,发现一起,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一起,以取信于民。巡察中不但要聚焦重点问题,还要精准发现问题。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巡察虽然不能用办案的方法进行调查,但必须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核实了解,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防止因巡察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导致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失准、失实,让好干部受委屈,影响巡察工作的整体声誉。

要把握好发现与整改的关系。发现问题是巡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如何加强小区维修管理

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已不再仅仅满足于“有房住”,而是要住着舒适、住着方便、住着安全。物业管理的目的就是服务千家万户,满足多层次需求,让广大老百姓满意。目前,我区物业管理呈现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规范维修资金管理。做到了个人住房维修资金建帐到户,遵循“业主所有,专户存储,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二是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自2006年我们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范开发企业前期物业管理工作,通过前期物业招投标,大大减少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长期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 三是大力整治小区环境卫生,积极创建省、市、区级文明小区。 结合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大好机遇,我们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和要求,积极组织各小区争创市级文明小区和物业示范小区。在2010年西安市物业管理暨表彰大会上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评为全市物业管理先进单位,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的融发心园小区被评为市级文明小区。 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发育迟缓、配套设施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较差;二是水、电垄断经营行业服务不到位,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断水、断电引发同业主的纠纷较多;三是业主委员会组建不规范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开发企业遗留问题较多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增强物业管理服务意识,规范物业服务经营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首先要摆正服务业主的位子,切实转变“管理者”的角色,强化服务意识,尊重、关爱、善待业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以强势面貌出现,不搞纠纷,不搞对立,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加强物业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诚信意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这也是减少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方面;三是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培训中心联合,继续对我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 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一是要持续深入开展对《物权法》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二是要加大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三是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创市优、创省优、创国优,培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四是要协调好物业管理与小区建设的关系,共同为构建和谐小区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着力解决开发建设前期遗留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要求,对住宅小区设施进行完善,土地、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到责任单位,做到谁的问题、谁负责、谁解决。开发建设售卖遗留问题、业主相邻关系处理不当等一直是引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物权法为其有效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奠定了法律基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车位、车库及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的产权明晰,从根本上减少了业主、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产权不清造成的矛盾纠纷;不动产相邻权利人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助于避免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转嫁于物业服务企业。

三、依法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是维护社区稳定、建立规范物业市场的基础。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首先,在业主大会组建和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中,要把握好程序关、人选关,在业主委员会的人选上,要紧紧依靠社区居委会的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核心作用,推荐一些守法、尽责、热心的业主进入业委会,通过我局指导程序,街办具体实施,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依法规范组建业主委员会,使业主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真正发挥作用;其次,加大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知识培训,要结合当前出台的一系列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1-2次集中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条例》、《规定》以及配套文件,能够在日常工作中,依法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第三,探索建立业主自律、业主委员会监督体系,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置于业主大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之下,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引导业主搞好自律,建立业主委员会定期接待制度,帮助、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投诉。第四,要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及陕西省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依据《条例》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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