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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

07月16日 编辑 fanwen51.com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阅读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

展开全部试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摘要:在现代物权交易频繁的情形下,物权变动不但涉及一国财产的流涌,而且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及其重要。本文对物权公示制度进行评析,从多重视角看待物权公示价值,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物权公示 原则 制度 方法 价值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事实,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得以知道。据此,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获知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否则,讲有害于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与第三人利益。

一、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 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23条对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作了规定;《物权法》第9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等,对我国土地、房屋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作了规定。我国现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1]。

(一)物权公示的方法 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转移、交付作为权利变动公示方法。法律通过赋予登记和登记变更以及占有与交付以公信力,社会公众也就可以通过登记、登记变更、占有和交付等知悉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情况[2],从而达到公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目的。

1、动产物权的公示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动产的占有是作为静态权利表征的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与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不论何种占有均是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时就是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设定物权、转移物权的情况下,交付发挥着表示权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占有和公示这两种公示方法不能涵盖全部动产物权的存在和变动,留下了公示空白,造成公示不周延。同时,动产所有权和动产定限物权、某些物权和某些债权,都以占有来公示其存在和变动。占有和这些权利不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容易造成不同种类的动产物权之间的混淆,以及动产物权与其它权利的混淆,难以起到准确公示权利的作用。由此看来,占有和公示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下面试作具体阐述。 第一,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存在没有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动产依法享有的变价和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不必登记,也就是说,它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主义为生效要件,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订立动产抵押合同,即可创设动产抵押权,不需要附加交付等公示方式。在这种动产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等继续占有,抵押权人并不占有,他不能以占有来公示其抵押权的存在。显而易见,这种动产抵押权缺乏“权利的外衣”,没有公示方式。 第二,在观念交付中,动产物权的变动没有公示方式。观念交付是相对于现实交付而言的,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在这三种方式中,都只有物标的转移,而没有直接占有的转移,即没有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作为拟制交付,系于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公之于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不足以为公众所知,显然与公示的本质不符。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通行学说,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交付是对动产的直接占有的转移,观念交付不能成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第三,占有常常不能公示动产物权的具体种类。动产所有权固然以占有来公示。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动产用益权也是以占有来公示的。如果这些他主占有人心怀叵测,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并将其出卖给善意第三人,那么动产所有人将确定地失支所有权,因为善意第三人从公示方式来判断,足以信赖他主占有人为所有权人,他所得利益应受公信力的保护。由此看来,占有公示的是动产物权群中的某一物权,而不是自始确定无可选择的一个具体物权。这种公示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和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成其为公示了。 第四,某些非物权类型的权利也可通过占有和交付来体现。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如租赁、保管、运输和加工承揽中,出租人、存货人、托运人和委托人要交付动产,承租人、承运人、保管人和承揽人要占有动产。这些外部表现形式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一致。在这些场合,如果动产占有人声称是货物所有人而将其出卖给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所得利益会因对公示的信赖而受到公信力的保护。由此看来,占有和交付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普遍存在,并不是动产物权存在和变动特有的外部表现形式。以这样普遍的事实来公示特殊的动产物权,就如同说能发亮的东西都是灯一样,混淆事物之间的区别,还谈什么公示!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

民学法里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公示原则要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物权变动,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权,何人丧失物权,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之所以要确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即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例如一物之上若已经成立一所有权,则不能再成立另一所有权(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不属此列)。正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倘若外界无法知悉物权变动情况,则容易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二是因为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物权的变动不仅仅是权利人个人的事,对于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说,也都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物权人只有以公开的方式将变动事实告知社会公众,才能使物权变动产生效力。

物权公示的功能在于给社会公众一个判断标准,即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以此判定物权归属,以维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是指赋予公示以一定范围的可信性效力的原则。即若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关系不一致,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公信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物权变动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财产关系,是商品交换正常进行的基石,每天都要发生大量的物权变动,要受让人对出让人的处分权进行周密详尽的了解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确立了物权公示制度,并赋予其公信力,凡是按法定公示方式转让物权的,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当然应取得物权。

若连法定的公示方式都无法保障善意受让人取得物权,则社会经济就失去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无法正常进行。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相辅相成,公示原则以公示与否来确定权利的归属,公信原则赋予公示以公信力,保护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引自李昊昕《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什么是公示催告

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请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通说认为,因为催告并非以迟延效力的发生为目的,故催告不是法律行为,理论上是准法律行为的一类,可以准用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催告为有效。 催告的内容限于债的标的范围,催告的内容超过债务的,在债务数量范围内发生效力;催告内容小于债务的,如债的标的为可分,则视为有效的—部请。催告的方法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债权人的起诉无论是否有效,自债务人得知时起发生催告的效力。债务人住所不明时,债权人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催告。催告中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行准备时间。 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2、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3、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三、催告债权人的方式有两种:即通知书和公告。 对公司明知的债权人,用发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催告;对公司不明知的债权人,应当用公告的方式催告。通知书和第一次公告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发生,并在六十日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超过法定申报期限提出债权要的,经清算组核实,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请清偿。如果公司的剩余财产已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续比例分配完毕,超过债权申请期限提出债权要的债权人将丧失受偿机会。 四、适用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 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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