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即雇佣合同是一种...+阅读
供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1、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力。电力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物质,不能用其他东西代替履行,电力是一种特殊的能源,特殊的商品,电的产生、供应和使用同时进行,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过程。
2、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合同。供用电双方一般都订立长期合同,其履行方式,表现为一种持续状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稳定。
电力在现代社会已成为都需要的能源,所以供用电合同签订后除非有特殊原因,一般不会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3、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电力供应方一般都提供合同的具体内容,而用电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
4、供用电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电力供应合同中,由供电方承担供电义务,由用电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而是双务合同,尽管供电方在供用电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合同一经成立,就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电力,不得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或垄断权。
谁能提供一份临时供用电合同范本
临时供用电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供电方案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 。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 3.用电容量 供电方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 台,总容量为 千伏安;
(2)用电设备 台,总容量为 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用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 千伏安(千瓦)X 元、千伏安(千瓦),共计 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还手续。
二、 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 千伏,从 线路 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 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具体转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极分界示意图》。
三、 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培,无功电能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 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 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 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导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国防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解决。调解不...
供用电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这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标的的特点上。供电合同的标的是电能,具有特殊性,不能存储、不能中断,使用具有连续性,没有质量标准等等。 主要有以下区别: 1。供用电合同供电一方当事人是法定的供电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不能擅自供电。 其他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 2。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能,也只是电能不包括其他标的。 3。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性的经济合同,一旦开始执行,没有特定的结束期限。 4。 供用电合同是免除责任的经济合同。 5。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法定限额赔偿责任,是按实际损失电量和相应电价进行赔偿的经济合同,而不是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他合同可以根据情况约定赔偿标准 6。 供电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合同存在重大差异。
7。供电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只能由供电企业提供,用户无法自行拟订。其他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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