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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典立法技术的发展

09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秦汉至清法典体例的演变呈现出怎样的过程]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阅读

我国法典立法技术的发展

(一)法典化的渊源和法典化的兴起 从法制文明的历史考察,伴随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曾出现过法典化编纂的高潮,中国也不例外。考察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过程,肴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

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但由于统治阶级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观念,所以阻碍了成文法公布的进程。

与奴隶制夏、商、周三代刑事立法相适应,当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体制,在中央,即天子以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夏),也有大司寇(商、周);在地方,有诸侯国家,还有乡、州两级地方司法机构。 当中国进入春秋战国时代,伴随地主阶级的兴起,和社会剧烈变化,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如郑国子产、魏国李悝等人,在他们主政期间,打破奴隶主阶级对法律的垄断,揭开了法典化的序幕。

通过铸刑书和铸刑鼎以及制定《法经》等各种方式,将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典公诸于世,从而使法典化步人新的历史阶段,成为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则。这一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成为当时法典化的突出代表。从《法经》的内容看,它主要是刑事性的法典,也就是说,既包括了刑法方面的规定,也包括了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看,该篇法典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用法律的手段对于“造反”等政治性的犯罪,“杀人无忌”等恶性刑事犯罪,以及抢劫盗窃等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列为刑事镇压的重点,作为推行法典的主要任务。

此外,《法经》规定了《盗法》和《贼法》,与此同时,为了保障上述两篇实体法的实施,又特别规定了《囚法》和《捕法》。最后,《法经》还专门规定了具有“具其加减”作用的《具法》,作为全篇的总则,指导各篇的行用。从形式上看,《法经》确实有“诸法合体”的特点,但在内容上也有相应的分工,也就是说,在“诸法合体”的前提下,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第一,刑事政策和指导原则;第二,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如《囚法》和《捕法》;第三,最早规定了总则的基本内容,即各篇有关犯罪的量刑与行刑的基本原则。

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进程具有典型价值,虽然它与世界各国同期法典都有相似之处,即“诸法合体”的形式,但不同之处,它也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这说明,中华民族的先人已经领悟到法典原则和法典制定的关系、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关系、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虽然因为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限制了人们的视野,造成法典化初始阶段的一些特点(诸法合体、程序法与实体法并立等),但毕竟把法典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公布成文法治理国家的阶段。

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二)秦汉社会转型与法典化运动 西周以下到春秋战国,中国奴隶制社会开始瓦解,封建社会开始形成。进入秦汉,社会转型期后,为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改革上层建筑,特别是法律制度成为历史的要,也成为地主阶级奋斗的目标。从有关秦朝的历史文献的记述,到云梦秦简的发掘,人们都可以看到,统一的秦王朝已经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法律秩序,它的法典化程度,远远超出以往的春秋战国的水平。

从当时的刑事政策和立法指导原则来看,秦朝提出“以法为本”、“垂法而治”、“一断于法”、“轻罪重刑”、“事皆决于法”等一系列刑事立法原则,对于封建刑事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商鞅改法为律,认为“律者,'常也”,“律者,罚罪也”,律的功能作用还在于“范天下之不一归于一”,这样就把封建国家的刑书定位为国家大法,也就是刑事性的、普遍性的、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其中也包含刑事诉讼法《囚律》、《捕律》等法律内容。 汉承秦制、萧何在制定《九章律》时承袭了秦律的传统,在盗、贼、囚、捕、杂、具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形成了九篇律文的体例。对于《九章律》,后代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九章律》对秦律作了重要的发展,增加了惩治违反户籍管理,以及财赋征收方面的犯罪内容,增加了惩治违法擅自兴修土木工程和擅自调动军队的犯罪行为,又增添了惩治违犯牲畜管理规定的各项犯罪,使得封建刑书内容更加丰富,同时又将某些单行刑事立法,经过中央立法部门的整理,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内容。

另一种意见(曹魏时代之刘劭)认为,《九章律》的问世,在体例上有严重的失误,按照李悝制定的《法经》,具法排列最后,也能起到总则对分则的指导作用,只是位置不一定合适。而《九章律》把具律既不放在篇首,又不放在篇末,而置于篇中,从而使总则的地位有所降低,总则的作用也难以发挥。由此可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

一 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一般沿用汉制,承袭汉律。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曾由伊籍与诸葛亮、法政等人“共造蜀科”,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其立法活动。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

3、礼律进一步融合。为了维护士族利益,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从立法情况看,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南朝统治者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基本上是沿用《晋律》。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重视律令的编纂。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共计十二篇,949条。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较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而定律十二篇,则是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二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 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二) 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

(三年)、齐衰

(一年)、大功

(九个月)、小功

(五个月)、缌麻

(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它是罪刑确立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并对后世的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 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四) 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 免除宫刑,进一步废止肉刑。魏晋时,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统治集团内部要恢复肉刑的声浪迭起,因此多次引起了关于肉刑的争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就法定刑罚而言,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诏:“自今应宫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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