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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50周年研讨会上的讲话

12月20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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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开拓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

——2004年6月29日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50周年研讨会上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黄灵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二者的关系就是通常所说的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实行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偶然的,它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不断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创造出来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逐步形成的历史过程,同时又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新型的政权组织形式。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总体上经历了一个全面确立、曲折发展、遭受严重挫折以及恢复、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在最初的几年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开展得比较活跃,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工业化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文革十年更是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挫折。粉碎“四人帮”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历史性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进入一个发展与完善的新时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更重要的是为我们今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十分丰富的内涵。如果用一句话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和运作的原则和机制,同时也是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关系的原则和机制。具体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具体化为四项具体“制度”:第一,主权在民制度。这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第二,代表选举制度。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第三,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从组织原则看,它包括三个“关系”:一是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一府两院”和人大的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运作原则看,我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第四,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

以上四项具体制度互相贯通、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制度,可以叫做人大的制度,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这样理解就大大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范围。人大的制度,如前面讲的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运行的工作制度,这些工作制度固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不是核心内容,更不是唯一的内容。人大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主权在民制度,还包括民主集中制度等,它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权力机构职权的划分等。如果不了解这些,就可能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产生不正确的认识。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既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制度有根本性质的区别,也和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制度不12全文查看同,它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具体地说,它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我国

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兼取民主和效率两者所长,并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等等。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这一论述简洁而又生动地揭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20余年来的人大工作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本质紧密相联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点是稳定不变的,也是必须加以坚持的。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取得的一项突出成就,它对于我们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经过长期酝酿,并根据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就有人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常委会。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的建议。1965年,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又一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建议都没有能够实现。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宪法若干问题的决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从法律上作出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在此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普遍设立了常委会,从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了自己的常设机关。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从1954年提出到1979年正式付诸实施,其间经历了25年的反复认识,可谓来之不易。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许多重要的职权,这些职权一般概括为四权,即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四权又可进一步概括为两方面的权力: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这四项职权具体设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政权体系中的职能和作用,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议决、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从组织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健全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体系,大大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过去地方人大没有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实行监督,不利于地方人大全面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致使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它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都更加完整,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25年来的工作实践显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功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很好的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经历了一些挫折,但最终走上了正确的发展道路,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强大生命力。特别是近25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实践探索,不断总结提高,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些成绩充分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中所具有的巨大功效。

法制建设方面。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后,同时赋予省级以及省会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后,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明显加快。据有关资料统计,25年来,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有的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有的是在国家不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自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市建设与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中央立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促进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与此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推动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市虽然没有立法权,但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并开展了几十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活动,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

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之一。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个重大步骤。25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地方重大事项、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个案监督、推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组织代表活动、建立代表密切联系选民与原选举单位的制度等多种形式,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加强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促进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渠道的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因此能够更广泛、更经常、更便捷地表达对地方国家事务的意见,制度化地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的管理。淮北市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关注本市计划与预算执行、招商引资、国企改革、农业与农村工作、城市建设与管理、教育发展与科技进步、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围绕结构调整、城市转型、发展民营经济、规范市场秩序等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25年来,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600多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近300个,办理代表议案与建议3000余件,较好地履行了地方人大的各项职权。与此同时,以极大的精力关注和研究乡镇人大工作,切实加强了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把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当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选举工作、任免工作、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了人大工作的制度化。淮北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辩证的统一。坚持不是固步自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向前发展;同样,发展也不是否定一切,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坚持需要发展,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坚持;发展要以坚持为前提,否则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有了50年的历史,而它真正稳定、健康、全面地发挥重要作用不过25年的时间。因此,它还是一个年轻的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坚持、发展和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既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本质,又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

三、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开创我市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进步,同时也使地方人大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25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权,为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市人大常委会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努力开拓进取,不断把地方人大工作推向前进。

第一,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导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增强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指针,市人大常委会要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民主法制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鉴别力,认清和把握改革开放的形势与大局,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特点和优势,增强做好新时期地方人大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历史使命感,以饱满的政治热情投入新的实践,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不懈努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导人大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实践证明,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前提与保证。市人大常委会要自觉地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履行人大职责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把市人大的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富有成效。

第二,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地方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人大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很强,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依法办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世纪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任务,使人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新形势,我们不能因循守旧、无所作为,而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趋势与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要在拓宽监督领域、全面履行职能、改进人大行使职权的方式上大胆探索,善于总结经验,适时地用制度的形式巩固探索实践中取得的积极成果。2003年初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使人大工作在过去的基础上有了新的进步。我们制定并实施了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增加了人大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开展了代表定向视察活动,拓宽了监督工作渠道;建立了信访协调会议制度,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会议期间编发会议《简报》,提高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等等。这些有益的探索,进一步提高了人大工作的实效。今后,市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在探索中前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经济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大工作必须以促进发展为己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是去直接从事具体的经济工作,而主要是通过依法行使人大职权,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要从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城市转型和实现建设百万人口工业、商贸、旅游城市目标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工作方面,要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的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的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通过有效的监督,树立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在重大事项决定方面,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及时把党委的重要决策、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正当的利益诉求转化为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在任免工作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充分发扬民主,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提高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法治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回顾过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成熟;展望未来,我市人大工作任重道远。市人大常委会要立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建设一个富裕、繁荣、民主、文明的新淮北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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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9日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50周年研讨会上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黄灵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二者的关系就是通常所说的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实行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中国人民的共同选择。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偶然的,它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不断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创造出来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逐步形成的历史过程,同时又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新型的政权组织形式。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总体上经历了一个全面确立、曲折发展、遭受严重挫折以及恢复、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在最初的几年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开展得比较活跃,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工业化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文革十年更是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挫折。粉碎“四人帮”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历史性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进入一个发展与完善的新时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更重要的是为我们今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十分丰富的内涵。如果用一句话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和运作的原则和机制,同时也是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关系的原则和机制。具体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具体化为四项具体“制度”:第一,主权在民制度。这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第二,代表选举制度。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第三,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从组织原则看,它包括三个“关系”:一是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一府两院”和人大的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运作原则看,我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第四,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

以上四项具体制度互相贯通、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制度,可以叫做人大的制度,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这样理解就大大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范围。人大的制度,如前面讲的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运行的工作制度,这些工作制度固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不是核心内容,更不是唯一的内容。人大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主权在民制度,还包括民主集中制度等,它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权力机构职权的划分等。如果不了解这些,就可能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产生不正确的认识。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既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制度有根本性质的区别,也和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制度不[]同,它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具体地说,它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我国

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兼取民主和效率两者所长,并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等等。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这一论述简洁而又生动地揭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20余年来的人大工作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本质紧密相联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点是稳定不变的,也是必须加以坚持的。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取得的一项突出成就,它对于我们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经过长期酝酿,并根据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就有人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常委会。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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