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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01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管理办法审查意见]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审查意见书【一】 ___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送审的《 财务管理办法》收悉,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审查意见书。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考虑。 一、财务管理主体应予...+阅读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

发文单位:化工部

文 号:化建发[1995]749号

发布日期:1995-9-29

执行日期:1995-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初步设计审查的条件与内容

第三章 设计审查的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查的过程管理

第五章 初步设计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建设的先行和关键,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决定性作用。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安排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因此从这种意义来说设计审查是为国家把关。对初步设计的方案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进行审理,又是优化设计的过程。

第四条 部建设协调司是化工行业初步设计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省、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是各级地方化工设计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参与、配合部和各省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经(贸)委做好化工项目设计审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审查的条件与内容

第五条 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工部关于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和化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以及全部建厂条件的协议和复印件。

第六条 引进装置必须在合同技术附件和商务合同签字后才能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条 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改变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厂址方案。如果因外界条件变化,需要做必要的调整时,需经原批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必须严格控制,超过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过多时,必须报告原批准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初步设计的外部条件应具有准确、可靠、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经过国家或地区有资格的部门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工程地质报告、抗震设防标准、气象资料以及主要原料、燃料、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社会协作等正式协议文件。

第三章 设计审查的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九条 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布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技术装备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

第十条 要推广新技术,把经过鉴定并在工业上有一年以上运行实践经验的新的技术成果用于工程设计,不得采用落后的甚至是被淘汰的工艺方法和设备。新设计的大、中型项目,其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重视优化设计方案工作,在设计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节省占地。

在老装置的技术改造中,要处理好采用新技术与利用原有设施和全流程技术更新与改造部分旧设备的关系,要做到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又坚持以新带老的方针。

对全厂的水、电、汽运输等公用工程需统一平衡,充分利用原有条件做好挖潜改造。

第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同时(防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老厂技改工程要贯彻环境治理以新带老,总量减少,点源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工艺技术,采用无害或少害的工艺流程,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对总图布置应做方案比较,对推荐的设计方案应有充分的论据。

第十四条 要降低能耗,进行能量的分级和综合利用,实现能量有效转换。要节约用水,减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第十五条 对机、电、仪修,一般采用以小修为主,中修协作,不搞大修的原则,大修工作应与有关社会力量协作完成。

第十六条 根据精简、高效和现代化管理的原则设置工厂管理体制及操作定员。

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查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的审查是一个过程管理,它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开始,到工程验收为止,其中包括设计批复及调整概算等重大步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和委托设计任务之前,应把备选的设计单位向初步设计的主审部门报告,以便对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对引进技术项目,初步设计的主审部门要参加掌握主要的技术活动,如技术交流、合同谈判、设计和概算审核等。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必要性可行性要经主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事先审查。引进的合同正文和技术附件,应及时报送主审部门,以便对组织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报主审部门的初步设计文件份数,小型项目为一份,大、中型项目为两份。参加审查的相关单位由主审部门确定。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及时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审部门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设计,小项目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半个月内,大、中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设计技术的先进、可靠,主审部门应邀请有关专家或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查。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上,主审部门应归纳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经集中统一后形成纪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纪要所提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形成文件后上报主审部门,经主审部门审查后正式行文批复。

第五章 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和化学工业部规定的行业技术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化工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的审批工作,凡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和限上项目,由化学工业部会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由地方单独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化工部备案。地方小型项目由地方审批。化工部直属企业的基建和技改项目直接报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境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以中方为主的合资项目按第25条办理,以外方为主的合资项目应在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指导下由合同双方依法办理,中方代表应及时向省、部主管部门汇报审核准备情况、审核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化工厅(局、总公司)作为项目所在省、市的化工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组织行业管辖范围内项目设计审批和行业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概算不得任意修改。如有重大变更,需报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须知【二】

一、受理范围:(注:属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工程项目,请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十九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二、受理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点第四款;

3、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省人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7号公告)。

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政府令第106号)

6、《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十九条

7、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三、受理材料目录:

1、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5、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的注册师章,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名;各专业设计图纸(概算书)应按专业规定签名。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四、受理期限:

肇庆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五、受理数量

无限制。

六、受理机构

肇庆市住建设局科技与勘察设计科

七、受理地址、咨询电话

地址: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36幢肇庆市住建局101室

邮编:526040

咨询电话:07582231361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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