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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民事诉讼答辩状

04月02日 编辑 fanwen51.com

[房屋买卖答辩状]房屋买卖答辩状1 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阅读

物业民事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男,**岁,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区*栋***房。

答辩人就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管理协议的行为:

1、原告开展管理经营活动时,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根据原告被告双方于20**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1点约定甲方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获取不正当收益。

事件一:被告于20**年7月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进场前到物业公司处办理了有关手续,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公用设施使用维护补偿费、装修垃圾清运费。

被告于2008年8月上旬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在香樟路一不锈钢制作站制作了不锈钢防护窗,上午九点左右被告和安装人员运护窗进入小区时被保安堵住不准进入小区,同时被堵住的还有B区一位业主,保安不能告知理由,只说在外面做的不能进入安装。

10点左右,我和B区那位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当时是*经理接待的,答复是要求我们每户交纳60元管理费才能进入,我们要求提供交费的依据,原告不能提供,并说如果是在洞井路边(A区6栋东头洞井路对面位置)那家制作店做的就不要收取,被告和另一位业主都不同意,B区那位业主打电话请来了政法频道的记者,要求物业公司就此事给出理由,物业公司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法,但坚持让保安不让被告的护窗进入。

11时左右,正在僵持时,洞井路边那家不锈钢店的老板出现在物业公司,说只有在他那做的就不用交管理费,不在他那做的肯定装不了,当时另一位业主的老母亲在场,听到这时情绪非常激动,突然倒在地上。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的保安才默许被告和那位业主的护窗进行安装。

原告的这种行为耽误了被告的时间,给被告造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事件二:20**年10月,被告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和开通有线电视业务(这两项业务当时由物业公司代办)。

被告知只能安装铁通电话,安装费是300元送话机一部。

而当时铁通公司对居民安装电话实行免费(即预存100至300元话费就可安电话并送话机一部),被告当时就跟物业公司提出安装费是不是作为预存话费,得到否定回答。

然后被告到铁通公司香樟路营业厅咨询,要求在营业厅办理安装电话业务,营业员得知被告是住在***小区时,说只能在物业公司办理,不过一般的小区至少会把其中100元钱给业主作为预存话费(如***小区)。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能到物业公司办理安装固定电话业务,但没有享受到任何把安装费作为预存话费的优惠。

原告的这一作法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2、原告履行共用设施、环境卫生、交通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时不及时或不到位。

原告被告双方于20**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护卫、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的管理。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义务。

事实一:不及时维修电子对讲门。

20**年上半年、20**年上半年,被告所在的单元电子对讲门出现故障后,业主到物业公司反应后,原告没有及时维修,两次都过了近三个月才维修好,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并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业主平时都是进门后门自动关上,来客人时可以在自家房内控制开门,电子对讲门出现故障后,原告迟迟不修复,致使电子对讲门形同虚设。

由于被告是双职工,夫妻每天很早就外出上班,晚上六点以后才到家,电子对讲门不能正常工作,担心自家被盗,来客人时每次都要从三楼走到一楼去开门非常不方便。

被告和其他几户业主多次到物业公司催促其抓紧时间修复,但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应就会修好,但迟迟未修。

在2006年上半年,被告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要求物业公司要尽快把门修好,当时的负责人竟说不及时修好业主拿物业公司没办法。

在电子对讲门没有维修期间,被告家于星期天的上午10点左右有小偷撬锁入室,所幸被告岳母、妻子在家,被告为了提高安全系数,只得花260元请李文锁城的师傅上门更换了自家防盗门锁芯。

事实二:长时间不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也不到位。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协议》,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被告与20**年10月入住到***小区,发现本单元楼梯间每层楼的消防栓没有连接管,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这种状况持续到2007年才改变。

但是,不知何时所有消防栓的铁门没有了,造成被告和其他业主担心小孩去玩耍有危险。

原告没有履行好该项法定义务,整个房屋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事实三:没有向业主开放公用停车场停放小车,而是出租经营,也没有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原告被告双方于20**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原告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秩序,疏导、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原告对没有车库的业主停车每月收费90元,在A区8栋和7栋之间,地面没有划停车位,也没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开放位于A区9栋西侧的地上公用停车场,只是把其中很少一部分有偿提供给业主停放电动车摩托车,把公用停车场的大部分场地出租给个体经营户开为社区诊所、休闲按摩地所、南食店等。

这些原因导致小区车辆经常无序停放在楼下人、车必经通道上。

由于被告所在单元下面的车库过去几年是做菜生意、现在是做水果生意,店外经营,在过道上经常停有车,导致被告及家人通行不便,常常要绕道通过。

被告的私家车也经常不便通过,也不好停放。

事实四:楼道等共用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不到位。

原告被告双方于20**年9月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原告承担本物业区域内楼道等共用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保洁。被告所在单元楼道由于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到位,门上和门旁的墙壁上贴有小广告和盖有大量电话的广告章,物业公司对这种情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20**年至20**年被告所在单元一楼西头第一个车库是做菜生意,卖肉卖鱼卖家禽,春夏秋三季的大量的蚊子聚集,从一楼经过时常有异味,物业公司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劝阻。

3、物业公司对保安人员的管理不善,长期影响被告及家人的正常休息。

由于物业公司在A区9栋一楼办公,正对被告的主卧室。

在20**年到2007年间,经常在夜间12点之后听到保安的大声说笑声,甚至叫喊声,被告及家人常在深夜被吵醒。

20**年下半年,被告的妻子怀孕,医生建议在家静养保胎。

在深夜被保安大声说话声吵醒后,被告及妻子多次起来通过窗户提醒保安尽量小声讲话,经提醒后有时好一些,有时保安并不接受,甚至还说你睡你的觉,我讲我的话。

针对这种情况,被告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公司对保安进行教育管理,但是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8年才有改变。

4、原告并未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第一条第7点的约定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5、被告所在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正当权益得不到诉求、维护和保障。

二、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才从2006年1月起停止交纳物业管理费。

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没有恰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

20**年8月

物业民事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xx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经理

因上诉人孙x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邹民初字第2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违背事实,前后矛盾。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诉人称答辩人

(一审原告)xx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被上诉人不能依据该合同收费。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没有根据、违背事实。

(一)、答辩人于20**年x月10日入住xx花园x区,20**年x月1日与xx县xx花园x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上诉人称合同的委托方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无缔约资格、合同无效的观点毫无依据,也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入住该小区时该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也没有任何人在答辩人入住该小区时告知答辩人该业主委员会是否召开了业主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

(二)项的规定,答辩人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答辩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对xx花园x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xx县物价局、房管局联合下发的x价费字(20**)xx号文件的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符合《价格法》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收费是合理合法的。

二、上诉人所称的答辩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业主意见调查表是伪证,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说法是极其不负责任、违背事实的。

(一)、答辩人入住建宇花园一区开始物业管理后,得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由该小区的购住单位派代表于20**年x月9日召开了物业管理会议成立的,考虑到符合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答辩人与该小区开发商山东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年x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换一句话说,假如是伪造的,能把日期伪造成20**年x月1日吗?有这样低能的伪造者吗?

(二)、答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考核意见表,其中有个别业主签名是其他业主在为其代缴水费时代签的,上诉人没有经过调查就说是伪造的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二审中如需证人出庭作证,答辩人将提请当时缴费时代替他人签字的当事人出庭作证,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进行笔迹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上诉人不能提交答辩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业主意见调查表是伪证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关于上诉人所称的答辩人提供的无因管理、服务很差、存在严重瑕疵的观点,答辩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的曲解、事实的歪曲。

首先,答辩人接受开发商的委托对一区进行物业管理,符合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岂能说是无因管理? 《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辩人多年来一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根据《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对上诉人的相关物业进行了管理服务。

20**年x月18日之前,上诉人一直向答辩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这说明,上诉人认可与答辩人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

(五)项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上诉人接受了物业服务,却在20**年1月之后拒绝交纳物业费,既是违反法律规定,也是违反合同约定,既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如果业主都象上诉人一样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答辩人将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无力搞好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全体业主生活在一个干净、和谐、文明安全,道路通畅、绿化优美的环境中。

其次,上诉人不能以答辩人管理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用。

《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中没有规定业主可以以拒缴物业管理费用和减少费用数额来向答辩人提出抗辩。

即便是答辩人存在管理服务不到位之处,也应该由开发商或者小区的业委会全体业主、受到损失的相关业主向答辩人另行主张,而不是上诉人个人以此拒缴或减少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

因此,上诉人无权以答辩人管理服务存在瑕疵而主张拒缴或少缴物业管理费用。

大量的事实证明,答辩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这一事实通过该小区八个单位及住户对答辩人的服务质量的考评证实80%以上被确认优秀,xx县房管系统颁发给答辩人的20**年物业管理先进单位证书和县文明办、妇联授予该小区20**年度文明小区荣誉称号的事实足以证明答辩人的管理服务是达标的。

事实证明,答辩人自入住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以来,绝大多数的住户都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上诉人也在前期缴纳了部分费用,这是对答辩人从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认可与肯定,极个别的住户处于个别原因对答辩人的服务质量提出质疑是不公正的,是不能代表广大住户的。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上诉人在答辩人多次书面公告催收和业委会督促后持续37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对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侵害,也是对答辩人物业公司利益的侵害,答辩人有权依法起诉上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前后矛盾、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物业民事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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