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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我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和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一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级(含省管试点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五条 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三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第六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自评员培训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员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及其聘请的安全标准化专家、危化品企业的自评员。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建议名单,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三)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四)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省内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省内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三)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四)每年至少进行1次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三)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培训、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聘请安全标准化专家,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安全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二)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的单位对危化品企业自评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的,颁发自评员培训证书(样式见附件1)。
培训教师一般应具备评审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第十六条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三)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专业技术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用合同等)及复印件,有关设施、设备清单;
(五)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将申请资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申请资料或现场核查情况确定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
第二十条 经备案的标准化评审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布备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前,继续承担咨询评审业务的评审单位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四章 自评与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危化品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危化品企业应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3),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危化品企业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规模较大的危化品企业自评员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危化品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一)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4);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5)。
第五章 受理与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6)。
第二十九条 危化品企业取得受理通知书后,自行选择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公告的评审单位,并向评审单位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由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评审标准》规定的所有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计分方法:
(一)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7),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二)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三)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四)《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五)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三十二条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征求申请企业意见,可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申请企业也可在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十五条 评审单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8)。
第六章 审核与发证
第三十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定等级意见表》(见附件9,以下简称《评定等级意见表》),并征求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将审核报告和《评定等级意见表》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负责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评定等级意见表》中签署意见,并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
第四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标准化证书(式样见附件10)和牌匾(式样见附件11)。
安全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证书换发
第四十一条 危化品企业在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标准化证书:
(一)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
(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二)安全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三)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四)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五)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第四十二条 危化品企业申请直接换发安全标准化证书的,应在安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直接换发安全标准化证书申请,对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情况做出说明。评审组织单位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报告。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至四十条规定办理换证,符合条件的,重新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证书、牌匾。
第四十三条 危化品企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在安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细则第
四、
五、六章相关规定办理换证,符合条件的,重新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证书、牌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组织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可由评审组织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派评审单位进行。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抽查结束后应形成检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到现场核查。
第四十六条 危化品企业经抽查或核查不达标,或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第四十七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第四十八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其培训合格证书:
(一)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索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撤销并公告:
(一)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的;
(四)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两次以上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取得安全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标准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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