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文管理办法]公司公文管理办法,你知道这些办法吗,下面带来公司公文管理办法关文章,欢迎阅读。 公司公文管理办法【1】 第1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的公文管理,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使用文书,...+阅读
辽宁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企业联合制定企业联盟标准,鼓励企业联合转化科技成果,保障企业有序竞争,促进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称为企业联盟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是指同一产业领域及其上下游的多个企业或相关组织,为满足共同的生产、经营需要,促进产业发展,自发成立企业标准联盟,共同协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的活动。
企业联盟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供企业标准联盟成员采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企业标准联盟是指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共同需要,同一产业领域及其上下游的5个以上(含5个)企业或相关组织,通过联合制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要求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共同促进产业发展,自发成立的企业联合体。
企业标准联盟应设秘书处,负责其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应由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秘书处及秘书长的设立由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协商确定。
第四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成立企业标准联盟、制定企业联盟标准、企业联盟标准的备案和转化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企业标准联盟应广泛吸纳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六条 鼓励将企业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二章 企业联盟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企业联盟标准由企业标准联盟成员联合制定,由企业标准联盟秘书长批准、发布,由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企业联盟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标准联盟成员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共同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具有共性的标准。
第九条 制定企业联盟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有利于技术进步,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四)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充分考虑上下游企业供需要求,促进产业集聚,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满足产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条 企业联盟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制定企业联盟标准的一般程序是:提案、立项、组建起草工作组、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企业联盟标准立项提案,经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表决,秘书处对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联盟标准起草完成后,由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联盟标准应由5人以上(含5人)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
(一)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二)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四)来自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领域。
第十四条 企业联盟标准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 企业联盟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 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五条 企业联盟标准的审查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意见及会议纪要,在联盟全体成员内公示并协商一致后,作为批准发布企业联盟标准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联盟标准的代号和编号规则如下:
(一)企业联盟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Q加斜线,加上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再加上企业标准联盟代号LM组成。
示例:
沈阳市企业联盟标准代号:Q/2101LM
(二)企业联盟标准的编号由企业联盟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
沈阳市企业联盟标准编号:
Q/2101LM (顺序号)(年代号)
第十七条 企业联盟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企业联盟标准的备案及转化
第十八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报秘书处承担单位注册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标准联盟将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产品标准可作为企业标准联盟成员转化为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协议;
(二)成立会议纪要;
(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
(四) 企业联盟标准备案申请(包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五)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六)标准编制说明;
(七) 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八)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至
(三)项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交。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重新备案;修订的标准,重新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制定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联盟成员采用企业联盟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将已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中的
产品标准转化为本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由企业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标准联盟成员转化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采用企业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企业产品标准与企业联盟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企业联盟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修改。等同采用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前言中予以明确。
修改采用指企业产品标准与企业联盟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修改采用时宜清楚标明差异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并保持文本结构对应。
第二十五条 转化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秘书处承担单位注册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作为依法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等同采用已备案企业联盟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时,企业需提供相应企业标准联盟备案时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复印件);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包括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企业联盟标准一致性程度的声明);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修改采用已备案企业联盟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办理备案,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非企业标准联盟成员的其他企业采用企业联盟标准应与该企业标准联盟秘书处协商或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联盟标准中除产品标准外的其他标准可报秘书处承担单位注册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备选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5月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辽宁省企业联合制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辽质监标[2011]1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专利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联盟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联盟,指的是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专利为纽带达成的联盟。专利联盟对内实施专利分析与预警、宣传培训、交叉许可、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等行为,对外开展专利许可谈判、专利交易、诉讼维权等活动。
第三条 专利联盟的组建和发展,应坚持开放、互惠、共赢的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专利联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联盟的设立
第五条 专利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深圳本地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外地企业、科研机构或其他相关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深圳市专利联盟。
第六条 专利联盟的发起单位应有两家以上(含两家)为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企业有较好的专利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 专利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具体由专利联盟成员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章 专利联盟的备案
第八条 专利联盟成立后,专利联盟发起单位可自愿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发起成立专利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协议书,协议书应当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三)专利联盟章程。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专利联盟发起单位发出备案通知书,经备案的专利联盟统一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 专利联盟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专利联盟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大会,研究本联盟、本产业或本技术领域的重大、前沿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十一条 专利联盟要积极开展对联盟内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与专题研讨,增强联盟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积极开展专利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推进本领域、本产业专利技术的商业化以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 专利联盟应重点加强对本领域、本产业的专利信息分析与利用,跟踪本领域、本产业的专利技术发展动态,发布专利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专利联盟应积极追踪联盟企业的专利运用情况,协助处理联盟企业的专利纠纷、专利侵权、专利维权等工作,加强本领域、本产业的专利保护,共同防御外来专利风险,以集体的力量应对海外专利诉讼。
第十四条 专利联盟应积极开展本联盟的专利布局,并指导联盟成员开展专利布局,引导联盟成员在境内外合理部署和配置知识产权资源。
第十五条 专利联盟应在内部建立信息共享与专利许可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但对外实施专利许可时应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第十六条 鼓励专利联盟建立专利池,开展许可转让、投资融资等专利运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专利联盟面向产业聚集区、行业和企业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以专利分析为基础明确技术研发路线和重点,推动产业科学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专利联盟积极探索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积极推动专利联盟向标准联盟发展。鼓励产业联盟内部建立专利联盟,引导联盟成员单位重视专利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支持联盟企业做大做强,占领国际市场的制高点,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五章 专利联盟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自愿备案的专利联盟提供业务指导和个性化服务。
第十九条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联盟,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二十条 专利联盟在推动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者设立产业专利池、开展专利运营、专利导航活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多次资助,资助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备案专利联盟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备案专利联盟每年年底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专利联盟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敦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对该专利联盟的备案,并予以公示,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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