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无忧网公文文书法律制度

2016国家保障房政策

03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养老产业政策解读国家养老网]对于我国养老产业,国家近年关注度很高,在今年年初对养老金等政策做出了一系列调整!那么这些政策背后的意义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养老产业政策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养老产业政策解...+阅读

2016国家保障房政策

2016北京保障房新政策

市民可申请租房补贴

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上半年,安置房项目将落实到地块,下半年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已选定昌平、房山、大兴、顺义4个区进行对接。其中,房山区选择在长阳建设安置房,力争今年办完手续、明年开工。

今年全市还将实现配租2万套以上的公租房,计划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市民可通过申请租房补贴来降低自己的租金支出。为此,各区都要尽快开放市场租房补贴审核窗口,已开放窗口的,要加快发放进程。与此同时,也会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

此外,为解决一些跨区租房市民需回户籍所在地办社保、上学、进行医保报销等问题,今年北京市还将加强属地管理,推进居民在社保、劳动就业、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属地化。

鼓励国企用自有土地建自住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北京市在今年年初发布的年度保障房供应计划显示,公租房和自住房合计将最低提供6000套。在此基础上,本市自住房今年供地、实际供应的数量有望增加。

供地方面,今年将继续要求在商品房中配建自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自住房,今后每年也要确保供应规模维持在一定水平。在实际供应方面,除了新增的几千套自住房以外,将督促已办完手续、开工的部分项目,尽快启动自住房申请、进入摇号和选房环节。

为规范交易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在各区试点的基础上,北京今年将研究出台自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优先次序、定价机制,以及房源分配和后期管理等政策。

另外,据市住建委介绍,通过近几年来的年度复查,北京已累计查处53起违规使用保障房的行为,对核查发现又获得其他住房的2442户保障房家庭予以严肃处理,已停发204户的租金补贴,限制668户经适房上市,并清退了37套住房。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京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三、办理部门: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北京限价房申请流程

1、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一式三份。

2、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3、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

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

5、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五、所需资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一式两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

5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7 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9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11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 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13 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

14 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15 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6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17 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18 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19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明,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20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的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的政府逐年回购。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的政府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

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

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

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

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的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

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

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

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

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

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

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

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

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

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

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

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

市县人民的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

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

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用权谋私行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的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

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的政府确定并公布。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

市县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四)健全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的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的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

省级人民的政府要指导市县人民的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

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

“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目标任务,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

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

市县人民的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

市县人民的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

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假公济私、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6国家保障房政策

延伸阅读:

云南省遗属补助政策云南省遗属补助政策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

保障扶贫专项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攻坚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五年决战同步小康"的奋斗目标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X市发[201X]X号)文件精神...

2021年正式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延迟退休政策预计2021年正式实施 养老机构和设施需求巨大 人口老龄化应当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是随着经济、医疗水平的提高带来的。目前老年服务需求非常庞大。养老保障...

教师遗属补助政策教师遗属补助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

2016遗属补助政策最新2016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2016辽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养老政策和制度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研究保障中心的教授韩克庆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养老问题在制度建设、政策调整方面取得很大的成效。 从制度建设的层面...

家庭农场补贴标准2017规定与政策家庭农场补贴标准2017规定与政策有哪些?2017家庭农场分类补助政策详情就在下面哦! 2017家庭农场分类补助政策 办家庭农场 可以享受什么样的补贴? 所有农庄都可以享受的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减少职业资格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第七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答问 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治标也要治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就第七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答记者问...

推进婚育新风政策11部门发文推进婚育新风: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倡导婚事简办,反...

推荐阅读
图文推荐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