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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管理规定

03月3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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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

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人(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 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第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科目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类的有关科目。

第九条 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同级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采用按月预缴,全年清算的办法,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第二条二至九款)在确定后十日内入库。

第十一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应按月(季、年)编报国有资产收益汇总表,报送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的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附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9]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代理银行由省财政厅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填沟项的帐户。

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根据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提供的日(月)对帐单(表),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

已核算相符的资金,需划入国库的应在次日办理划解,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次日确实不能划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划解、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户,按银行专用存款帐户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

执收业务模式分为:单位开票,银行代收

(一票制)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两票制)两种。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统应缴款项并根据收入项目按日汇总后,集中缴入非税收入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

执收单位缴款方式和执收业务模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

执单位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贵州省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时,必须裂非税收入项目名称,填列要素不齐全的,代理金融机构网点有权不予受理,对要素刘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金融机构网点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八条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管理,在收据联上套印统一的财政监制章,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付款期为十天,超过付款期的凭证无效。

第九条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见附件一)一式五联。

第一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转帐交款时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收款人开启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或代理银行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或代理银行的存根。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二)作为缴款人到银行缴款的凭证使用。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分为通用和专用两种,具体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直接缴款一票制执收业务模式流程。

(一) 现金直缴 执收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方式栏打印现金付款方仅填写缴款人名称,不填写开启行、帐号。

缴款人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经代理银行网点核对票款一致后,录入票据信息,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加盖收讫章的第一联票据退给缴款人作为缴款回执收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并换取缴款收据。

(二) 转帐直缴 转帐业务原则上要求缴款人在本单位或个人的开启行办理同行转帐缴款业务 执收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方式栏打印转帐,并将缴款人付款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直接打印在票据付款方,收款方为对应级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户名。

缴款人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经代理银行网点核对票面信息后,录入票据信息,从缴款人付款帐户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加盖收讫章的第一联票据退回给缴款人作为缴款回执到执收单位换取缴款收据。

(三)电汇直缴 缴款人采取电汇直缴方式缴纳非税收入,应提前通知执收单位,由缴款人按照执收单位指定的帐户,通过电汇方式将款项汇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收到电汇款项后,当日录入电汇款项电子信息,并按执收单位分帐核算。

执收单位每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电汇收款情况,及时核对电汇催缴通知记录(如有疑问,应及时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进行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逐笔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改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方式打印电汇,付款方打印缴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收款方打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户名、帐号、开户行并在票面上打印电汇序号。

开户银行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并录入票据信息,将电汇款项转为正常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通过信念新一代票据的票面(共五联)上打印电汇收讫字样替代银行收讫印章,将收据联(加盖印章)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交给缴款人,其余票据由执收单位留存;如核对有误开户银行不予确认,执收单位将票据作废,重新办理. 缴款人在真写电汇划款单据时,必须将收款方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户名写为:对应级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贯结算户户名:在备注栏填写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编码为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编码),并在用途栏填写:执收单位简称-非税收入项目简称。

不按上述要求填写,造成开户银行无法区分电汇缴款目标执收单位的,银行向缴款人说明原因后有权将电汇项直接退票并要求缴款人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直接缴款:两票制执收业务模式流程。

(一)现金直缴 执收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方式栏打印现金付款方仅填写缴款人名称,不填写开启行、帐号。

缴款人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经代理银行网点核对票款一致后,录入票据信息,直接缴入非税汇缴结算户,并打印《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票据第一联、第四联盖收讫章后退回给缴款人,缴款人回执收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并将第一联送执收单位备查,第

二、

三、五联代理银行留存。

(二)转帐直缴 执收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方式栏打印转帐并将缴款人付款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直接打印在票据付款方,收款方为对应级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户名。

缴款人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经代理银行网点核对票面信息后,录入票据信息,从缴款人付款帐户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打印《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票据的第一联、第四联盖收讫章后退回给缴款人,缴款人将第一联送执收单位备查。

二、

三、五联代理银行留存.三)电汇直缴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接到通知后将资金划往通知书上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代理银行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联、第四联加盖收讫章后由执收单位到代理银行取回,第四联由执收单位交给缴款人,第

二、

三、五联均由代理银行留存。

缴款人应在电汇单的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名称、缴款项目、缴款通知书单号等信息(其字数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二条 集中汇缴方式的流程 执收单位使用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收款后,按日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至到代理银行缴款,经代理银行核对票款一致后,录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收款,将加盖收放章的票据的第一联,作为回执联返还执收单位人员。

集中汇缴方式中,票据第四联不作为收据使用,由执收单位将其与回执联一并留存。

第三章 收入退付

第十三条 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属于下死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有提供缴款原件,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执收单位审核后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书面和电子申请同时提出,书面材料包括退付申请、缴款凭证、执收单位出具的有关退付法律文书其他材料)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确认后分别处理:属于尚未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结算户办理退付,退付非税收入时,使用《贵州省政府非税退付书》(式样见附件三),代理银行据此办理收入退付结算;已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非税收入退付结算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退付现金。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付款银行交给付款人回单;第二联:由付款银行作借方传票;第:由收款银行作贷方传票;第四联:收款人收帐通知;第五联:由付款人交执收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

(三)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督促执收单位依法执收;

(二)具体实施本系统的非税收入据些

(三)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上缴财政;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有关银行帐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日(月)对帐单(表)和反馈收缴信息;

(三)按照要求开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端信息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缴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非法使用财政票据等行为,缴款人应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缴款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发共和国行政放可法》、《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故意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因些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并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办理。

情节严重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向外签发未办付款或未收现金缴款书的回单等,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收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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