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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的内涵、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

11月19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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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提出了目标和任务。面对这一新的形势,在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有所作为,“和谐司法”由此应运而生。本文结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罗干、肖扬等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和谐司法”的内涵、价值目标作出了粗略描述和概括,并围

绕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工作,指出了“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与方式。笔者期望通过本文能使广大司法工作者对“和谐司法”增进认识和了解,并共同为之付诸努力。

一、“和谐司法”的提出与内涵

2007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这是“和谐司法”的第一次提出。随后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又分别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的审判指导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和谐司法的内涵。

从和谐司法提出的背景和精神,可以认为和谐司法是通过司法活动而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其内涵应包括如下九项内容: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扶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二、和谐司法的价值目标

和谐司法的价值目标应当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即“两个最大限度”。其具体要求是:

一是要最大限度地使社会矛盾和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使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并以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纠纷带来的摩擦与内耗,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彻底平息,从根本上实现息诉止争。

二是要最低限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和谐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要科学地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与惩罚并举,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最低限度地适用刑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社会对立面。

三是要最大可能地伸张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通过司法活动,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谐相处的家庭美德和人际关系;弘扬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互谅互让、扶贫济困的社会公德。

四是要最大可能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正当利益。要通过司法审判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使正当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使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矛盾冲突得以缓和平息。

三、“和谐司法”的实现方式

和谐司法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紧紧把握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特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不断向前推进。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关系和谐。在刑事审判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决依法打击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依法惩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坚持区别对待,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司法实践表明,为数不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给其生活造成实际困难。这种情况极有可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较好历史时期,财力增强,为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可能,而且国家通过刑事追诉,没收犯罪所得和判处罚金,强制罪犯劳动改造12全文查看获得财产,这些财产,依法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之所以强调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是因为司法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可以采取建立人民调解指导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等措施,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对于非判不可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坚持释明制度,强化释明职责。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关事实主张和诉讼证据等案件事实进行适当释明,以使当事人的陈述完整,澄明案件事实明了,而且还要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充分释明,以使当事人对案件法律问题充分地表明意见,进行辩论,从而有助于吸收和消减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情绪,实现以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的目的。

三是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推进官民关系和谐。在影响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诸多因素中,政府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为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工作机制,是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具体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四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关系和谐。执行工作历来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并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2006年以来,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成功实践,为解决“执行难”开辟了新的思路,即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协调机制、联动制约机制和非法干预执行工作典型事例通报制度,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五是制定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益,谋求法院与当事人间关系的和谐。制定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是人民法院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能被群众认同和接受,实现诉讼关系和谐的重要举措。对此,人民法院应有所为而且大有可为,如健全巡回审判制度、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制度,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适用实现案件繁简阅;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等等。

“和谐司法”的丰富内涵决定了其实现方式的多样性,上述几点只反映了“和谐司法”的某些方面,真正实现“和谐司法”的目标,还需要不断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改革完善诉讼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并需要社会有关方面的参与、支持与配合。

12全文查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提出了目标和任务。面对这一新的形势,在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有所作为,“和谐司法”由此应运而生。本文结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罗干、肖扬等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和谐司法”的内涵、价值目标作出了粗略描述和概括,并围

绕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工作,指出了“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与方式。笔者期望通过本文能使广大司法工作者对“和谐司法”增进认识和了解,并共同为之付诸努力。

一、“和谐司法”的提出与内涵

2007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这是“和谐司法”的第一次提出。随后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又分别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的审判指导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和谐司法的内涵。

从和谐司法提出的背景和精神,可以认为和谐司法是通过司法活动而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其内涵应包括如下九项内容: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扶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二、和谐司法的价值目标

和谐司法的价值目标应当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即“两个最大限度”。其具体要求是:

一是要最大限度地使社会矛盾和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使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并以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纠纷带来的摩擦与内耗,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彻底平息,从根本上实现息诉止争。

二是要最低限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和谐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要科学地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与惩罚并举,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最低限度地适用刑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社会对立面。

三是要最大可能地伸张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通过司法活动,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谐相处的家庭美德和人际关系;弘扬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互谅互让、扶贫济困的社会公德。

四是要最大可能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正当利益。要通过司法审判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使正当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使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矛盾冲突得以缓和平息。

三、“和谐司法”的实现方式

和谐司法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紧紧把握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特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不断向前推进。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关系和谐。在刑事审判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决依法打击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依法惩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坚持区别对待,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司法实践表明,为数不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给其生活造成实际困难。这种情况极有可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较好历史时期,财力增强,为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提供了可能,而且国家通过刑事追诉,没收犯罪所得和判处罚金,强制罪犯劳动改造[]获得财产,这些财产,依法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之所以强调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是因为司法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可以采取建立人民调解指导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等措施,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对于非判不可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坚持释明制度,强化释明职责。不仅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关事实主张和诉讼证据等案件事实进行适当释明,以使当事人的陈述完整,澄明案件事实明了,而且还要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充分释明,以使当事人对案件法律问题充分地表明意见,进行辩论,从而有助于吸收和消减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情绪,实现以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的目的。

三是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推进官民关系和谐。在影响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诸多因素中,政府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为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工作机制,是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具体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四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关系和谐。执行工作历来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并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2006年以来,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成功实践,为解决“执行难”开辟了新的思路,即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协调机制、联动制约机制和非法干预执行工作典型事例通报制度,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五是制定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益,谋求法院与当事人间关系的和谐。制定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是人民法院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能被群众认同和接受,实现诉讼关系和谐的重要举措。对此,人民法院应有所为而且大有可为,如健全巡回审判制度、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制度,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适用实现案件繁简阅;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等等。

“和谐司法”的丰富内涵决定了其实现方式的多样性,上述几点只反映了“和谐司法”的某些方面,真正实现“和谐司法”的目标,还需要不断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改革完善诉讼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并需要社会有关方面的参与、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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