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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罪上诉状

06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离婚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一 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刘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阅读

如果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请求故意伤害无罪的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上诉状一

上诉人:王xx,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

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2008 )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依法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王xx、王xx的赔偿请求。

上 诉 理 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打,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一重伤二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

上诉人没有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打。

而是他人即王xx在喝酒过程中无故将一杯酒泼向上诉人。

这是一种极端带有侮辱人格的挑衅行为。

对此,上诉人仍能控制住了自己。

采取积极回避的措施,对他们的辱骂没有还口更没有与王xx等发生争打。

在场人员均能予以证实。

不仅如此,王xx在被别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一再向上诉人进行暴力侵害。

另外,上诉人没有持械,证据显示。

是王xx几次三番持械侵害上诉人。

先是用酒杯、再用酒瓶、再用桌椅,这些情节是非常清楚的。

上诉人再整个事件中是被动挨打的对象。

没有 故意伤害他人。

而在王剑伟的报案材料中对自己的恶性行为却只字未提,故意隐瞒了事情的真相。

把自己伪装成了一个楚楚可怜的受害者。

此人做人的道德标准及诚信度实在值得怀疑。

作为检察机关肩负着国家赋予的明辨是非的神圣使命。

这时不但没有客观、公平的处理案件,反而是在这样清晰明了的事实面前,做出与本案极不相符的上诉理由,以琐事二字模糊了一切。

使其事情的真相与是非观念发生偏移。

实在令人心痛。

其实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才是那个最大的受害者。

二、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查复核相关证人证言,轻率作出判断,与法不符。

《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人在向法院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同时,已向法院列出了应当通知出证的证人名单。

但据了解,相关证人并未收到出庭通知。

导致证人证据无法当庭质证。

而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和庭审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经过。

在案件的受理及两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律师及家属曾多次强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以审核证言的真实性。

法院均予以推辞,失之常理。

而在本案缺失物证的情况下,相关证人证言人数较多.,需要证实的一个事实有多种说法,相互冲突大,涉及到上诉人有罪无罪的关键事实情节,证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又未对证人进行复核。

而法院单方面通过几个前后矛盾及说法不一且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行凶伤人的证言,通过臆想和推断来猜测事情的经过及重要的受伤过程。

有悖国家《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而直到判决书下达法院都没有对证人进行复核及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

而是对证言部分断章取义,断然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六年的严重刑罚。

有失法律公平、公正的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前提是法不悖理可就在这样理都说不过去的情况下却做出了这种违理的判决。

做为上诉人又怎么能服。

所以请求二审能对案件中的证人证言部分进行复核,这是上诉人一再强烈要求的也是上诉人最基本的要求。

希望二审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依法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三、王xx左眼受伤是事实,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王xx和王xx兄弟二人在完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打击上诉人一人,且王氏兄弟二人年轻力壮,上诉人却年逾半百,根本就没有还手的机会。

证人程智慧等均可证实。

庭审中王xx对自己眼部受伤的情形不但说不清楚,且前后矛盾。

不能排除王氏兄弟二人共同打击上诉人时,相互误伤和自伤的可能。

伤情鉴定书中的叙述也不能印证证人薛x所谓的茶杯由上而下致伤痕迹。

同时与原判认定的王xx躲开便拿玻璃杯朝王剑伟的面部砸去也不一致,该证言和原判认定均属臆想、推断。

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故认定上诉人将王xx眼部致伤的事实不能成立。

四、关于民事赔偿的判决,虽原判考虑到了王xx、王xx的过错。

实行三

七责任的判决。

但由于上诉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应当改判无罪。

故原审时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判决也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错误。

上诉人不是加害人,而是真正的受害人。

王sxx的伤情不是上诉人伤害而造成的。

上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故将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并驳回王xx、王xx的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

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此致

xx市中级法院

(此状经上诉人改动过)

上诉人:

二零XX年八月八日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上诉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阳市某地。

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服(20**)海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20**)海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不承担李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上诉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本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上诉人无罪。

本案所涉故意伤害罪,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罗列众多,但一审据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为被害人陈述、证人B及证人C在侦查机关的证人证言,以下就该三份直接证据予以重点分析: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编造伤害事实、虚假供述,其所做两次询问笔录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冲突,该两次询问笔录与隋某的询问笔录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冲突。

(1)关于孙某骑摩托车带来的工具,两次陈述不一致。

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拿了两根木棍;第二次询问笔录中称:拿着两张铁锨、两根木棍。

(2)关于孙某对其击打的部位、次数及所用工具存在严重矛盾冲突,且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未涉及在土路上遭到孙某击打,然而第二次竟然出现在土路上遭到孙某击打的陈述。

具体依原陈述摘录如下,供对照分析:

第一次询问笔录在地里的陈述孙某捡起我手中的铁锨朝我的右胳膊小臂打了一下,又朝我的左侧腰部打了一下,这下又把铁锨把手打断了。

孙某朝我的左脸、右脸各打了一巴掌。

第二次询问笔录在地里的陈述孙某就拿着断了的铁锨把手(王某打李某时打断的铁锨)就朝我的左侧肋骨处打了好几下;我当时手里也有一把铁锨,孙某手里的断铁锨把手让王某女儿拿去后孙某就拿起我的铁锨打我,孙某用铁锨猛打我的身体右侧好几下,我害怕孙某打我的头,我就用右胳膊挡,孙某一直把我的铁锨把手打断了孙某打断铁锨把手后就把手里剩下的把手扔到了东面。

孙某就开始用巴掌打我的脸,左一巴掌右一巴掌的打了我好几下。

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没有在土路上孙某对其击打的陈述。

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在土路上的陈述孙某和王某女儿把隋某按到在北面地头上打隋某,孙某一看王某倒了,孙某又拿了一个断了的铁锨把手上面有铁锨头的过来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

(3)王某对其击打陈述中,击打部位矛盾第一次陈述称王某拿铁锨朝其左侧腰部打了一下,第二次陈述称王某拿铁锨朝其脊柱打了一下;第一次陈述未涉及铁锨的归属,第二次陈述着重强调王某在地里用孙某带来的铁锨对其击打,若果真如此,那么王某自己的铁锨哪里去了?该陈述不符合生活常规。

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在地里的陈述王某一看孙某过来了,王某拿手里的铁锨朝我的左侧腰部打了一下,当时王某手里的铁锨把就断了。

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在地里的陈述王某一看孙某和王某女儿来了,王某拿起孙某带的铁锨朝我的脊柱打了一下,铁锨的把手直接就断了。

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在土路上的陈述王某又用铁锨朝我的左(原为右,后改为左)胳膊打了一下。

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在土路上的陈述王某不知又从哪拿了一张完整的铁锨,当时我坐在我村某某地北面面朝南坐着,王某拿起铁锨打我身体左侧,我用左胳膊挡着怕王某打我的头,王某又打我好几下。

(4)关于王某女儿对其击打,严重冲突矛盾:第一次陈述称捡起,第二次陈述称接过断了的铁锨把手;第一次陈述称王某女儿拿的是王某打她打断的铁锨把手,第二次陈述称王某女儿拿的是孙某用她的铁锨打她打断的铁锨把手。

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在地里陈述孙某打我的时候王某女儿捡起王某打我时打断了的铁锨把朝我的后背及后头打了两下。

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在地里的陈述王某女儿接过孙某手中拿的断了的铁锨把手朝我的头上以及肩膀打。

(5)李某逃离现场的陈述严重冲突矛盾:第一次陈述称跑、孙某骑摩托车追赶;第二次陈述称走、孙某没追。

2、李某的两次询问笔录与隋某的询问笔录之间存在矛盾冲突;隋某称未看到孙某对李某实施侵害。

(1)关于隋某到现场的时间

据李某第一次陈述,其逃离地里遭殴打现场坐在村民某某北面地头时隋某才初到现场。

据李某第二次陈述,其未逃离地里遭殴打现场时隋某初到现场。

隋某陈述:等我走到我家北面的地南边的时候,我看见我老婆躺在我家南面地邻某某的地北头。

(2)关于在土路上李某是否被打的陈述

李某第一次陈述,在土路上之时王某用铁锨朝我的左胳膊打了一下,该次没指称遭孙某在土路上殴打。

李某第二次陈述,王某拿起铁锨打我身体左侧,我用左胳膊挡着怕王某打我的头,王某又打了我好几下。

孙某又拿了一个断了的铁锨把手上面有铁锨头的过来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

隋某称打我老婆李某的时候我没看见,我去了之后是孙某打的我。

(3)隋某遭殴打的时间

据李某第一次、第二次陈述均称:王某女儿和孙某在土路上将隋某按倒在地打了一顿。

据隋某陈述,在土路上仅孙某一人将其按到打了几下子,王某女儿未参与。

(4)隋某回家拿手机报警时间

据李某的两次陈述,隋某是报警后在土路上才遭到孙某殴打。

据隋某的陈述,其在土路上遭孙某殴打后才报的警。

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A的证言存在矛盾冲突。

证人A陈述称,接着孙某就拿起李某拿的那把铁锨朝李某的右胳膊猛打,一直把李某的铁锨把手也打断了,与李某第二次询问笔录称孙某又拿了一个断了的铁锨把手上面有铁锨头的过来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相矛盾。

综上,被害人系本案之亲历者,若上诉人确实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害人就犯罪过程的两次陈述应该稳定一致,然,其询问笔录显示出重大矛盾冲突、紊乱无序、不合逻辑常理!据此,被害人陈述那次为真、哪次陈述中存在真实部分无法确认,况且,其陈述与证人隋某、A的陈述也矛盾冲突呢!显然,被害人系编造犯罪事实、虚假陈述,该陈述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二)证人B之证人证言

1、对于该证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戚关系的事实,辩护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核实,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无奈,上诉人亲属到各村委会开具证实证人B与被害人系亲两姨姊妹的证明,上述证明已提交一审法院,对此,一审法院对两者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与否没有回应。

故,就证人B称其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谎言,上诉人将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述村委会证明,以便揭穿证人B与被害人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之事实。

在此,为节省笔墨就不再对证人B的辨认笔录及证言中涉及亲属关系的陈述或称呼予以反驳。

2、B与被害人往来密切,其认识王某,且先前给王某做过农活,故,其辨认出王某自在情理之中。

3、该证人称其听见北面吵吵几声就很好奇地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若证言为真,那么,证人此时应该且必须位于事发现场南侧土路上,而事实是该土路至今尚未通车!

据此,证人当时驾驶拖拉机在哪条道路上行驶?事发现场南侧土路系断头路,若证人驾驶拖拉机在该路行驶,那么证人在何地将拖拉机掉头?

上诉人有证据证明本案事发时直至警察出警到达现场,没有看到有拖拉机或打地种花生的拖拉机经过案发南侧土路。

4、该土路距离事发第一现场近二十多米,证人能够详尽复述事发当时一老一少两人持铁锨击打隋某老婆(被害人李某),为何不能辨认出上诉人?

5、证人第一次陈述称持铁锨打李某的年轻男子上身赤裸,为何第二次陈述却称年轻男子当天穿灰色上衣?事发之时系阳历四月,当时天气尚凉,上午8时许,年轻男子为何要赤裸上身?

6、证人对打架过程的陈述存在主观推断,我记得应该是打的隋某老婆的右胳膊、没有,一个人哪能打过三个人。

7、若证人在案发时确实在场,为何见一老一少持械殴打李某而不上前劝架、制止、报警,为何要一看这是要往死里打这个老太太,场面也看不下去我就继续找活干去了?现场见关系密切亲戚被打,焉有不劝架、制止、报警之说?

8、若证人在案发时在场亲历,即便其对被害人不实施救助行为,为何不通知同在该土路南做农活的隋某?

另外,本案侦查卷宗中有事发当日某某村找证人B种花生之人的证言,尽管该匿名证言未在一审裁判文书中作为证据之一使用,但,该匿名证人称曾打电话给证人B来种花生且在事发当日一直等待证人B驾驶拖拉机去为其种花生,在未等到证人B的情况下,该匿名证人打电话给隋某聊种花生事宜。

据此,查实匿名证人与证人B在事发当日的通话记录、该匿名证人与隋某的通话记录,对于佐证证人B及匿名证人之证言真实性至关重要。

对此,一审中辩护人提出该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置评!可以推知的是,证人B应匿名证人之邀请提供劳务赚取劳务费,竟然傻到在遍寻无着劳务邀请人的情况下不拨打电话问询对方劳务所在地块在何地,以致于在找不到后竟然驾驶拖拉机到处找活干了!而匿名证人曾打电话给证人B来种花生,竟然能傻傻等待而不拨打电话问询作为劳务提供者的B在何处,以致于坐待农时!该匿名证人既然可与隋某通电话,为什么不向其打听作为李某亲戚的证人B是否能来为其种花生?

该匿名证人证言与证人B之证言具有高度相关性,其真假与否是证人B证言之试金石,一审法院为何不予在裁判文书中列举而肆意取舍?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查实。

由上可知,证人B非但与被害人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而且其证言不符合生活常识、不客观真实,系与被害人恶意串通、虚假编造之假证,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人C之证言

该证言存在如下问题及矛盾冲突,不客观真实,不应予以采信:

1、证人使用猜测性语言推测上诉人所带工具,即孙某摩托车拿了好像是一张铁锨以及几根木棍。

2、证人详细复述事发之时上诉人分两次在两个地点打李某,竟然没看见现场的隋某,且对于隋某什么时候到现场都没有注意。

这与隋某陈述的在土路上上诉人将其按到击打相矛盾冲突,且证人竟然没听到隋某在土路上与孙某高声叫骂,也与隋某的陈述相矛盾。

3、证人称没看到王某女儿打李某,与李某的陈述矛盾。

4、证人陈述接着孙某就拿起李某拿的那把铁锨朝李某的右胳膊猛打,一直把李某的铁锨把手也打断了,与李某第二次询问笔录称孙某又拿了一个断了的铁锨把手上面有铁锨头的过来朝我的右胳膊又打了一下相矛盾。

(四)本案中,一审法院据以认定上诉人实施故意伤害罪之直接证据为被害人陈述、证人B、证人C之证言,但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要求所有涉案证人到庭接受质证的合法要求不予照准,以保护匿名证人安全为由而刻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即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由此,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上诉人被刑事诬告,人身遭致羁押。

在此,上诉人提出如下要求,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批准:

1、在采取相关保护证人措施的前提下,涉案证人全部出庭接受质证!

2、要求公诉机关就本案所涉事发当日及至今发生的,证人B、种花生证人及隋某之间的所有通话记录予以调取提交法庭。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害人陈述、证人B证言及证人C证言不符合客观事实,系恶意串通、虚假编造栽赃陷害的产物,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就本案其它罗列在一审裁判文书中的间接证据在此不再一一分析辩驳,其无法形成一有效的证据锁链。

上诉人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本案证据也不能证实上诉人实施该罪。

真金不怕烈火淬炼,在当前国家法治日益进步的今天,相信人民法院能查清本案事实,换上诉人清白之身!

二、上诉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被害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人之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定罪,但处以缓刑。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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