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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1】
摘 要: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和价值观念,始终是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的。
这也就是要求它必须借助于一种外在的载体方式才能实现,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是最好的选择。
程序公正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程序公正着眼于机会的公平、平等,侧重于通过规范的程序性操作把正义从理论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的过程。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本身就有自己的独特价值,那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应该予以保障,比如程序及时、程序公开、法官中立、当事人参与等等。
我国传统上倾向于结果正义有关,从而使得程序正义的观念和意识缺乏产生的土壤、根基与契机。
所以,在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定要逐步完善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价值
一、程序正义的价值
正当程序溯及英国的“自然正义”,后又在美国发展成为“正当法律程序”,盛行于英美普通法系。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之前,必须给予适当的呼唤,听取针对自己的指控、质证和辩护的机会。
即正当的、合理的、合法的、适当的、正常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具体可理解为:正当性,是指大家对程序的制定能够接受,对遵循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可以坦然承受,而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骚动。
合理性,即合乎常理,符合人们最自然的理性思维。
合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合乎既定法律,在形式上遵循法律预先设定好的程序,不能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且不得随意更改;二是为大众所认可并予以接受。
适当即指有一定的限度,在公认的范围之内,而不应当过分涉及不必要的内容。
当人们的利益遭受损失,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从而参与到种种程序中,其所求的也无非是给予自己一个合理的结果,期待公平的对待。
首先,正当程序是宪政制度的核心,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人权保障有重要作用。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宪政,它最为成功的是将政府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置于法律的程序之中,通过政府内部合理的权力分工,达到相互制约,保障人权的目的。
正当程序不仅使实体上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公正的,而且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同样具有尊重人权和平等保护的正当性。
其次,正当程序为公权力的运作设定了法律程序,使得公权力发挥自身优势,并限制恣意,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民主参与。
不可否认,公权力的滥用对人们所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我们便可以深刻体会到。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而不是滥用政府权力。
再者,正当程序具有公信力,是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的保障。
经过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可以获得更好的公信力,为人们所认可。
如果一部法律是善法且有正当程序的话,那么即意味着优良的实体法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实施,这当然易于为人们所认同,法律的权威更易于建立;即使是有正当程序的恶法,虽实体法本身并不是很完善,但却可以被不偏不倚适用,无论结果如何,人们都是容易接受的,不会引发诸如当事人抱怨执法不公等问题,人们也会逐步相信法律,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因为公正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在程序中得以实现。
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认为,“在‘正当程序’得到实施的前提下,程序过程本身确实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
这样的作用包含着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使由于程序进行蒙受了不利结果的当事者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第二个方面则是对社会整体产生的正当化效果。
人们判断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一般只能从制度上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来看。
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第四,正当程序保障实体法的实现,并有利于程序自身内在价值的发挥,从而实现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为实体法的有效运作设置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奠定了实体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真正实现的制度基础。
二、程序法正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的很多哲学家、思想家都讨论过正义的问题,但是他们讨论的大都是结果的公正,都是实体的正义。
在法律领域,不论是分配的正义,还是矫正的正义,归根结底强调的都是一项法律活动产生的结果要符合正义的要求。
分配的正义强调给人以应得的东西,主要是指在分配权利、分配义务、分配责任方面要符合正义的要求。
在几乎所有的部门法中也都存在分配责任的问题。
所谓矫正的正义,则是指当一种正义遭到破坏以后,用什么标准来纠正它,使非正义回归正义。
程序正义又可称为“过程的正义”,它是指一个案件的司法裁判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
程序正义的标准跟裁判结果没有关系,跟两个案件之间的比较也没有关系,它体现在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中。
程序正义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作为一种过程的正义,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司法裁判制作过程中是否受到公正的对待。
对一个证人来说,并无什么程序正义问题,证人在司法过程中有没有受到尊重,不能用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
第二,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利害关系要有机会充分而有效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
程序正义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是“参与”。
让一个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案件裁判过程中来,这是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
程序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念,它的构成要素不应该等同于具体的原则和规则,同时我们还要注意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和制度保障之间的区别。
有些学者认为审判公开是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审判公开本质上是保障程序正义实现的制度设计,是程序正义的保障而不是程序正义的要素。
本人认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由以下几个方面所构成:
(一)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所谓“参与”,是指那些其利益处于被裁判地位的各方,有机会充分地和有效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对裁判者施加积极的影响。
在任何一种诉讼制度中,那些与案件结局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各方,也就是当事人,都属于诉讼的主体。
没有这些人士的参与,诉讼活动的结局即使再正确、再合乎实体法,也无法保持最基本的公正性。
从刑事诉讼法中探索程序正义的价值【2】
[摘要]在当今中国,法治成为国家建设的重点,也是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热点。
从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中我们吸取教训并受到深刻启发:程序正义是依法治国的枢纽,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义程序。
本文试图以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诉讼法为暗线,浅析程序正义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价值
在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重视。
清末沈家本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良民亦罹其害。
可见,程序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足以将真正的正义体现出来。
一、正义的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正义
法作为实施正义的一种尝试,是统一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没有正义的法便是恶法。
同时,法是一种特别的和受限的手段,极端的公正即不公正,因此以追求极端公正为目的的法是最大的不公。
正义的法律,最基本的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首先,是齐整性原则,即其所有法律规则连同它的特殊命令都应体现某种正当调节的一般思想,并且要受控于这个系统齐整性的统一理念;其次,要体现尊重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人意志内容不得被迫被另一人的任意欲望所控制;最后,参与原则也必不可少,也就是说,一个处于法律权利义务中的个人不得被任意逐出一个法律社会之外。
综上,各原则的共同特征即是“限制”,是对义务、对排斥的限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尤其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对证据概念的准确定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二审程序改革、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技术侦查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羁押审查制度的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等十大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尽可能大范围的限制了公权力,凸显了程序正义的价值以及以人为本的诉讼关怀。
同时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刑事程序正义的个案探讨
程序正义之所以与实体正义不同,最大的特点在于程序的正义是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是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是对诉讼参与人在形式上的一种道德约束,被比喻为“看得见的正义”。
在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尽管大多数的证据都将犯罪嫌疑人的矛头指向辛普森,但是因为美国完善的证据规则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来源、种类都必须合法,而且采纳证据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在审判的过程当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一方面向黑人占据多数席位的陪审团引用福尔曼经过的种族主义攻击和谩骂。
另一方面重点攻击警察在搜集证据时的不合法行为,虽然这些论述都无法直接地证明辛普森无罪,但是导致了检方的证据并未达到无可置疑的标准,最终陪审团做出了辛普森无罪的判决。
经过时间的证明,辛普森确实无罪。
至于赵作海案,警方仅仅是因为赵作海与同村的赵振响有过节互殴,并发现了一具疑似为赵振响的尸体,便认定赵作海是杀人凶手,经过一番严刑逼供,迫使无辜的赵作海认罪,于是判定有嫌疑的他死缓。
直至后来赵振响突然出现,这场冤假错案才翻案。
这个案子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震荡,人们批判执法者的刑讯,呼吁公正的刑诉程序,渴望真正的正义。
直至新刑诉出台,才进一步弥补了程序中的漏洞,保证了公权力的可信度,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程序正义的价值
受人的认识能力非至上性的限制以及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影响,完美的实体法已成为神话,其不周延性日益明显,滞后性日益突出,而更多地依赖于程序过程中法官的判断和创造,这就体现除了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
一部正义的程序法,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体现了诉讼中的人权;防止国家权力异化,避免诉讼中法官的恣意行为,为诉讼的法治提供了保障;使审判结果在社会的层面上获得正当性支持,赢得人们的信任,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制约实体法的实施,是社会的安全阀。
具体到我国,首先,程序正义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防止司法腐化。
在法官不仅是“述法机器”的今天,程序正义的制约作用尤为重要。
一方面,制约法官的行为不过分偏离其应有的职责,同时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司法行为某种功能扩散也能够通过程序保障而使其获得正义性,这也是程序正义有使结果正当化功能的具体体现。[2]
其次,程序正义在社会生活领域也体现着价值。
“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来处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个明智的选择。”[3]在出现意见分歧、难以统合的情况下,正义的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
因此,程序正义对我国实现民主,深化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协调,消除社会对抗,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程序正义对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回顾历史,我国存在着屈打成招、冤假错案等各种问题。
事实告诉我们: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正义程序。
实现依法治国,不仅依实体法,还要依程序法,程序正义在法制建设中居于枢纽位置。
缺乏公正程序的法治,是缺失理性选择自由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
只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样具有不可违反的法律尊严,法治现代化、程序化才不会成为空话。
参考文献
[1]施塔姆勒[德].正义法的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16页.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85页.
[3]池元超.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J].西江月,2013年第9期,第156页.
[4]朱琳.从辛普森杀妻案浅谈程序正义[J].西江月,2013年第2期,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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