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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纠纷答辩状

05月0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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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纠纷答辩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涉及到财产损害的可分为两类:财产罚和行为罚损害赔偿,下面带来财产损害纠纷答辩状相关范文,欢迎阅读。

财产损害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张,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之号房,联系电话:134503;

被答辩人:广州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栋,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信和中心5楼,联系电话:13826228383;

因被答辩人广州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张及其妻子胡(被告二)及广州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1)海民一初字第号),贵院业已受理。

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本案的事实情况是:20年5月3日,答辩人向被告三广州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志高分体空调两台(由于答辩人支付给被告三的空调价款已包括志高分体空调的主机、空调的运送、安装及调试,因此被告三的安装工人有义务为其安装和调试该空调产品)。

2010年6月8日,被告三广州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运送空调至答辩人家中并为答辩人安装,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被告三广州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谭不慎将六角匙跌落,将位于号楼西侧透光棚的两块钢化玻璃撞烂,导致该办公室内的家具遭到损坏。

一、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张与其妻子胡(被告二)、被告三

广州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在本次高空坠物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合共¥230,000元,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答辨人对造成被答辩人的财产损害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在本案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的当时,是被告三的员工谭在安装该两台志高分体空调。

因此,对于安装工人出现的工作失误,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协助不力、指引错误甚至是不当要求的行为,因此对于造成此次事故并使被答辩人遭受财产损害,答辩人不可能存在任何主观过错。

(二)在本案中对答辩人的归责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为致使被答辩人遭受财产损害的肇事高空坠物六角匙不属于答辩人所有;

前已述及,答辩人对引发此次事故造成被答辩人的财产损害主观上无过错!那么,在本案中,对答辩人的归责,是否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而在本案中,肇事的高空坠落物六角匙既不是答辩人住处窗台、阳台的搁置物、悬挂物,也不是由答辩人所拥有和使用或者管理,案发当时更不是从答辩人手中抛落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

事实上,该六角匙为被告三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工具财物,案发前由被告三的员工谭为安装空调而使用,因谭操作不慎令其跌落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因此,此种情况亦不能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对答辩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让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二、 被答辩人在本案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直接致害人谭(本应追加为本案被告)的雇主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答辩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本应由本案的直接致害人、被告三广州电器有限公司的安装工人谭承担。

但是,因为谭是广州电器的雇佣员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理应由其雇佣单位即被告三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三、 本次高空坠物事件造成被答辩人的贵重家具损坏导致的经济

损失数额无法认定。

被答辩人提出:本次事件造成其贵重家具损坏,导致了经济损失达¥195,492元。

但被答辩人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合议庭提交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包括:被损坏家具的清单、照片,以及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损坏家具的价格鉴定等。

因此,被答辩人因这部分贵重家具损坏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无法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被答辩人对于自己无法举证证明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因本次高空坠物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为被告三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所承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7月28日

财产损害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

答辩人与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受伤是因答辩人所致的。

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因答辩人所致,原告在2009年2月18日之前是在受到相关的伤害,此有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予以证实。

二、原告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9年2月18日晚,原告的丈夫张某在电话中辱骂答辩人的妻子,答辩人随后到原告家理论此事。

原告在自家铁门内对答辩人大肆辱骂,答辩人进入原告家里后,原告准备跑进厨房拿菜刀,答辩人在此情况下才将原告打伤。

鉴于以上情况,原告激化矛盾并且使局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原告应与答辩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1、原告仅提供了住院收费发票,没有用药清单及病例相佐证,因此请求医药费4539.34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只是受到点皮外伤,却产生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不能排除原告是因其他伤害或其他病情趁机进行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鉴此,答辩人向贵院提出对原告用药及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辩分出哪些费用应该由答辩人来承担。

2、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因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遭受损失的证据而答辩人无需承担此费用。

所谓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有住院的事实,况且根据医院的诊断,其也不需住院医治。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有关交通费用的发票,要求答辩人支付500元的交通费也过高。

原告提供票据里就有包括了护理费,原告要求答辩人另行支付护理费显然没有依据,支付所谓的张某的护理费更是没有任何根据。

本案中,原告也有重大过错的,答辩人的行为并没造成原告构成伤残,并没有造成原告极大的创伤,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金也无依据,。

3、误工费6337.8元计算标准不明,原告实际误工的天数也存在疑问,原告只受到一点皮外伤,并无大碍,并没影响原告的工作,所谓的误工损失是不存在的。

4、营养费680元,按医药费的15﹪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出院医嘱中并没有需要加强营养的说明,况且原告只受到皮外伤,原告提供的相关病历材料中,已经超额要求医院开具了相关的补药。

5、原告请求的财产损失781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后渚边防派出所的勘验笔录,以及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知,答辩人仅仅损坏了原告家里的一扇玻璃窗和大门的一块玻璃,其它损失均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损坏的物品价格要以发票或鉴定部门的鉴定价格为准进行赔偿。

财产损害纠纷答辩状【3】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张,男,1952年11月8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住本村。

因被答辩人徐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徐的诉讼违背事实,依法应予以驳回,其滥用诉权的行为,应予训诫,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被答辩人纯属捏造事实,无理缠诉。

一是,张能证明:2005年3月30日,其为答辩人耕地的过程中,答辩人是烧了地边上的荒草,可火并没有烧到杨树林里;二是,在答辩人烧荒之前,被答辩人的杨树林里已经有了一小堆一小堆的燃烧后的灰烬;三是,答辩人的地与杨树林之间隔着大砂石坝和河沟子,别说不慎,就是烧荒时故意让火串烧到杨树林里,那也是不可能的;四是,在地边烧荒能连续串烧86棵杨树,而又是分别一小堆一小堆的间断着连续串烧的,显然不符客观实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述确属违背客观事实,其无中生有,滥用诉权的行为确实给答辩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对被答辩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向答辩人赔礼道歉,赔偿因本诉讼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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