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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法律体系创新

06月20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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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法律体系创新

【摘要】当时间的脚步迈入新世纪,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交互作用下,世界经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创新战。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挥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所有这些,对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国家科技基本立法提出新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实施,科技创新政策和相关经济配套政策需要及时调整。

【关键词】科技创新 科技立法 法律体系 科技管理

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

这既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论断,又是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战略。

我国科技工作历来有着讲政策的传统,但如何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运用法律手段解放和开拓第一生产力?这个问题提上了我国科技工作和法制建设的议事日程。

经过了改革开放几年时间,制定一部指导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揭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序幕,此后伴随科技进步的主旋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计划,推进了科技系统的机制转变、结构调整和流程再造,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新型体制正在形成。

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我国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指明方向。

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科技立法要抓龙头法,抓主要矛盾,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

最终于1993年7月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旨在推动我国科技事业步入法制轨道《科技进步法》颁布施行。

自93年科技进步法施行的15年里,《科技进步法》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在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时间的脚步迈入新世纪,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交互作用下,世界经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创新战。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所有这些,对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国家科技基本立法提出新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实施,科技创新政策利相关经济配套政策需要及时调整。

这种调整不只是局部调整,而是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前提上,针对制约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若干瓶颈问题。

在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进行了法律创新。

这就是2008年7月1日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

法的变迁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

科技立法尤其应当随着创新的时代主题与时俱进。

本文在解读《科技进步法》的基础上,试图探讨法律制度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分析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对如何更好地发挥科技法律制度的效用提出几点参考性意见。

1 我国当前科技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科学技术进步法》与科技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脱节。

2008年《科学技术进步法》虽说较新。

但在一些方面还不能适应科技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该法中的大部分规定具有建议性和号召性特征。

政策性大于法律性,忽视了其作为一部法律应有的国家强制性的特征;

②一些条款的规定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过于原则、模糊,缺乏实施的可能性;

③该法对其应约束对象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缺乏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约束性。

1.2 科技法律体系立法定位先天缺陷、缺乏系统整合性。

科技法律体系中的相当部分法律是调整国家公权与私权之间关系的法律度,在法律分类上属于公法领域。

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的公法体系尚未完善,各个单项法规的部分范畴具有强烈私法属性,这一法律归属关系上的错位,使得现行法规缺乏对国家主体应有权力责任的界定,导致政府在科技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不清、职责模糊,因而也是政府责任缺位的法律原因。

①由于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建设主要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多属被动应付性的立法制规行为。

众多法规条例草草拟定、仓促出台,科技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无法实施的问题。

导致许多法规因无法实施而成为一纸废文。

②由于制定科技法律法规的部门众多,各自为政,导致大量的政策、法规存在着相互冲突、效力重叠的问题。

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导致了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系统整合性较弱的问题,同时还增加了公众运用法律的难度,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1.3 现行的科技法律体系缺乏规范科技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体系对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资金流动缺乏配套的法律规范。

在政府对各类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活动实施的管理中。

大多依靠政策性文件来进行管理,基本不涉及法律意义的规范。

目前我国对各类科研机构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等都缺乏应有的法律界定,对国家和地方的科研经费的来源、管理、使用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也具有非常强烈的资源非配特征,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在科研权益上得不到保障。

综上所述。

我国现行的科技法律体系对科技行政管理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的针对各类科技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是以暂行办法、意见等行政法规或政府政策的形式出现,不具备法的形态,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强,缺乏应有的约束性。

其次,尽管我国B经颁布和实施了新《科学技术进步法》,但我国现行的科技行政立法总体上比较零散,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和形成体系的基础法和配套法规,不能为科技行政的实际执法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这将成为科技行政机关落实科技进步的一大障碍。

1.4 现行的科技立法体系很难应对飞速变化的科技创新形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创新方式的不断更新以及高科技产业领域中的竟争加剧,各主要发达国家总是及时根据科技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科技法律体系的各种修正和补充,为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与之相比较,我国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立法则不够及时。

许多重大的科技立法及其配套政策启动缓慢、手续繁琐,已远远不能为国家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具体表现为:

①在人类基因组、超导、纳米材料等前沿科技创新领域,我国的相关立法活动明显滞后。

在这方面,我国至今还未提出相应的立法策略。

②针对在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创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例如计算机诈骗、电子洗钱等,我国的立法也相对滞后,很难保证其对公众利益保障的可靠性。

我国应充分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加强科技

法律体系的前瞻性研究,为科技创新提供及时有效的科技法律支持,切实保障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捍卫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营造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法制环境,保证科技创新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进程。

我们应该正视这些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以推动科技法制建设的发展,为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2 科技法律体系建设的创新思路。

2.1 建立和完善科技立法制度,创新科技立法机制和程序。

我国在过去科技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不太重视立法制度建设以及立法机制和程序的设置,缺乏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基础,还没有真正把相关的科技法律法规作为普遍的法律依据。

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科技立法制度,创新科技立法机制和程序,积极引导公众参与重大科技立法问题的讨论。

具体措施有:

①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科技事务的模式,形成制度化的立法规范,建立专门的科技立法机构,推动公众参与科技立法活动。

②鼓励各民间机构和专家学者就科技立法活动进行前瞻性研究和评价性分析,鼓励地方政府、人大和政协大胆地开展有地方针对性的科技法律实践,创造科技法律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2.2 加强科技立法的前瞻性研究,尽快完善法律细则,填补法律真空地带。

法律既要对现行的各种事关科技创新活动的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也要及时地对新兴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规范调整并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要持续不断地预测科技创新活动可能产生的新型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并设立新的科技法律规范,以促进新兴科技创新活动的蓬勃开展。

这就要求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具有超前性。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科技法律体系的建设,并就科技创新领域中可能出现的新型利益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前瞻性研究,目的就在于保持科技法律体系与科技创新活动的同步性,以法律的形式引导、协调、保障和促进科学创新活动的持续进行。

新形势下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建设:

首先,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科技立法的前瞻性研究,积极应对科技领域中创新形式的新变化,保持科技法律体系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和规范之问的张力,为科技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应对世界科技快速发展的态势,在立法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运用法律手段激励创新的同时有效地规范创新,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再次,加强科技立法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只有通过国际科技合作立法,才能有效解决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在合作与交流中发现不足、填补空白,同时也使全球科技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避免本国科技智力资源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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