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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05月02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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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分局税政

(二)科、非税收入科:

为积极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1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规范执行操作,并做好向缴费人宣传和辅导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文件执行依据问题

经与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了解,该局正在办理转发财税[2016]12号文件,在我市转发文件未下发之前,我局应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执行,各区分局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即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关于征管系统操作问题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为便于相关缴费人的操作,核心征管系统开发人员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对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申报征收-财行税明细申报-城建税及附加(内网、外网)、分税种有税申报缴款模块(网上综合申报)、各缴款书录入模块(上门申报)、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改造,即在上述模块保存申报时增加提示及系统操作。具体变化及操作内容例示如下:

第一部分 纳税人端改造操作说明

(一)分税种有税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操作说明

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后,选择纳税申报磁贴,如下图所示:

2、选择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如下图所示:

3、选择分税种有税申报缴款,如下图所示:

4、选择营业税--**税目,单击继续

5、录入营业税对应的计税金额,确认申报数据后,单击保存并生成缴款书,如下图所示:

6、步骤1-5与原操作步骤一致,点击保存并生成缴款书后,系统自动校验营业税的月计税金额合计值是否小于等于10万元(按季纳税的为30万元),如果营业税的月计税金额合计值10万元(按季纳税的为30万元),系统自动屏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款数据,如下图所示:

(二)城建税及附加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后,选择纳税申报磁贴,如下图所示:

2、选择城建税及附加申报,如下图所示:

3、选择城建税及附加明细申报,如下图所示:

4、系统弹出提示,如下图所示:

5、之后的操作步骤与原操作步骤一致。

(三)委托国税代征附加税操作说明

第一种方式:

1、登陆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确认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成功后,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纳税人确定进行缴款后,跳转到地税网上缴款系统进行缴款操作,如下图所示:

2、进入系统后,系统弹出提示,如下图所示:

第二种方式:

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在首页点击进入纳税申报磁贴,如下图所示:

2、点击进入委托国税代征附加税页面,系统增加提示,如下图所示:

3、在国税申报完增值税后,系统自动校验月销售额(营业额)是否小于等于10万元。如果月销售额(营业额)10万元,系统校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是否为空:如果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为空,带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6104289

9、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减免金额=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本期应纳金额;如果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为空,带出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5404289

9、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减免金额=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本期应纳金额;

点击明细申报流水号,查看申报明细信息;点击缴款凭证序号,查看银行缴款凭证。如下图:

第二部分 税务干部端改造操作说明

(一)城建税及附加明细申报操作说明

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后,点击进入申报征收磁贴,如下图所示:

2、点击进入财行税明细申报磁贴,如下图所示::

3、点击进入城建税及附加,选择城建税及附加明细申报如下图所示:

4、系统弹出提示,如下图所示:

5、之后的操作步骤与原操作步骤一致。

(二)各缴款书录入(上门)操作说明

1、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在首页点击核心征管磁贴进入页面。

2、选择申报征收--各缴款书录入进入各缴款书录入页面

3、系统在重要提示中增加如下提示,如下图所示:

4、之后操作步骤与原操作步骤一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非税收入管理处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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