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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细则

06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酒店卫生检查细则制度]一、目的 为提高酒店卫生管理工作质量,向顾客提供清新、整洁、卫生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1、卫生管理包括个人卫生管理、物品及设备卫生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三个...+阅读

公司安全管理细则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更好地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 标准化、 制度化, 做到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规定中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的统称。

第三条 处理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查处, 使责任人、 广大员工从中汲取教训、 受到教育。

(二)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施工谁负责 的原则, 在谁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就追究谁的责任。

(三) 坚持四不放过 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及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无预防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 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不隐瞒不报, 也不夸大事故损失,不包庇事故责任者, 也不扩大追究责任的范围。

第四条 项目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并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签字齐全, 否则对该项目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

第五条 项目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 由项目经理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报告质安部(报告时间: 重伤在 2 小时以内, 死亡在 0. 5 小时以内) 。

不按规定采取救援措施,不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处以 500020000 元的罚款。

第六条 对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处以该项目 100500 元的罚款。

(一)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好合格的安全帽或不扣好帽带的。

(二) 2 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 在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 不系好安全带, 或不扣好保险钩的。

(三) 高处作业, 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的。

(四) 电动机械设备无有效的安全接地或防雷装置。

(五) 不是电器和机械的作业人员, 擅自使用电器、 机械设备的。

(六) 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吊装区域的。

(七) 酒后上班的。

(八) 穿裙子进入现场或打赤膊作业的。

(九) 赤脚、 穿拖鞋、 穿露脚趾凉鞋、 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第七条 对下列违反施工用电有关规定的处以该项目 100500 元的罚款。

(一) 无证操作。

(二) 私拉乱接。

1. 自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要求的接线板。

2. 用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眼或直接从保险盒内接线。

3. 违反 JGJ46-2005 规定, 一闸多机, 在一只漏电开关下, 并联接几组回路线。

4. 宿舍内私自接线。

(三) 缺少二级漏电保护或把连接设备的线直接接在漏电开关的上桩头。

(四) 随意更换熔丝粗细、 大小或用铜丝替代熔丝的。

(五) 电箱内罩壳烧坏、 缺损或罩壳上固定螺栓脱落, 打滑, 造成带电的桩头裸露在外, 不及时更换, 继续使用的。

(六) 配电箱无编号, 箱内杂物或积灰严重, 不按要求对电箱进行检查或检查无记录。

(七) 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加热器或其它电动器具。

第八条 对下列违反脚手架、 临边及洞口防护管理规定的处以该项目 100500 元的罚款。

(一) 架工无操作证或操作证无效从事架工作业的。

(二) 脚手架在搭设或拆除前无书面交底或交底签字不全的(架工全数交底) 。

(三) 特殊脚手架无计算书及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就组织人员搭设的。

(四) 首层脚手架及外装饰开始前脚手架不通过质安部验收, 擅自使用的。

(五)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的, 并按违章指挥追究相关责任人。

(六) 对检查或验收中提出的问题, 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七) 脚手架在拆除及装饰开始前, 不组织安全员、 工长、 班长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的。

(八) 脚手架在搭设、 拆除及变更前未填写申请单的。

(九) 脚手架拆除不设置警戒区域、 拉警戒线或派专人监护的。

(十) 现场临边或洞口防护不及时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并对工长进行处罚。

(十一) 不根据工程进度或有关规定, 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无记录的。

第九条 对下列违反机械设备及中小型机具管理的处以该项目 100500 元的罚款。

(一) 塔吊

1. 保险及限位装置失灵。

2. 使用报废钢丝绳, 或钢丝绳表面锈蚀断丝严重的。

3. 绳卡不符合规范, 吊(索) 具配备不合理。

4. 无证上岗, 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上岗的。

5. 违反十不吊 规定的其中的一项。

6. 塔机的安装、 顶升、 降节、 拆除由非专业队组织负责或无统一指挥及无技术和安全人员监护下进行。

7. 塔机安装完毕, 未组织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 未挂设备技术性能牌、 验收合格牌、 上岗人员牌, 擅自使用的。

8. 塔机无安全保护接零, 无安全保护接地, 违反施工临时用电规范的。

9. 施工中不严格按照塔机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的。

(二) 施工电梯 1. 电梯上、 下行程限位器、 二侧梯笼门的限位器失灵的。

2. 无证上岗, 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3. 施工中载人载物超出施工电梯规定的人数和重量, 或超出梯笼范围。

4. 工作之后机操人员离岗时, 未将梯笼降至底层, 或各控制开关未拨到零位, 或未切断电源、 关锁门窗和电闸箱。

5. 作业中电源未切断, 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 或作业过程中, 以碰撞行程限位开关方法自动停车。

6. 施工电梯无安全保护接零, 无安全保护接地, 违反施工临时用电规范的。

7. 施工中不严格按照施工电梯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的。

(三) 木工圆盘锯 1. 锯片上方无防护罩。

2. 连续缺齿超过两个, 裂纹长度超过 2 ㎝。

3. 传动部位无可靠的防护罩或挡板。

4. 将倒顺开关作为单向点动开关使用, 或无漏电保护, 或机架无保护接地, 违反施工临时用电规范的。

5. 室外作业没有搭设安全防护机棚。

6. 施工中不严格按照木工圆盘锯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的。

(四) 钢筋机械

1. 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

2. 外露传动部位无防护罩, 钢筋冷拉作业区、 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

3. 机体无良好的保护接地。

4. 下班后, 成品堆放不整齐, 场地混乱, 电源未切断, 电箱未锁好。

5. 剪切多根钢筋时, 不符合机械性能范围。

6. 切断料时, 手和刀片之间的距离小于 150 ㎜, 切断小于 400 ㎜钢筋时, 无套管或夹牢措施。

7. 弯曲机芯轴直径不符合钢筋直径的 2. 5 倍要求。

8. 室外作业没有搭设安全防护机棚。

9. 钢筋机械无安全保护接零, 无安全保护接地, 违反施工临时用电规范的。

10. 施工中不严格按照钢筋机械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的

(五) 电焊机

1. 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

一、 二次线接线处无有效的防护罩, 二次线不使用线鼻子, 或一次侧线使用橡皮电缆线长度超过 5 米。

3. 配线乱拉乱搭, 焊把绝缘性能差, 焊把线接头超过 2 处。

4.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

5. 电焊机无安全保护接零, 违反施工临时用电规范的。

6. 施工中不严格按照电焊机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的

(六) 手持移动电动工具

1. 防护罩壳不齐全或无效 2. 橡皮电线有破损、 有接头。

3. 移动电箱电源线长度大于 30 米, 移动工具引线长度大于 5 米, 随意接长电源线。

4. 使用一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5. 施工中不严格按照手持移动电动工具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的。

第十条 施工现场、 生活区、 仓库、 木工房、 材料堆场灭火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 对项目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现场必须配备易燃、 易爆危险品库房, 并按规定配置足够的灭火器, 要有监护人, 违者处以该项目 5001000 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氧气、 乙炔瓶在运输、 贮存、 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处以该项目 5001000 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破坏安全设施或未经相关责任人许可, 擅自折除脚手架拉结点、 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者, 处以该项目 5001000 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加 210 倍处罚。

(一) 不配合检查人员检查, 态度恶劣。

(二) 对同一违章行为, 屡教不改。

(三)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四) 对提出的安全隐患, 整改不及时。

(五) 安全生产周、 安全生产月、 百日无事故安全活动期间违章。

(六) 市、 区安全监站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不按时参加相关的安全工作会议, 不重视安全生产、 项目管理混乱、 隐患较多的项目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 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 对安全隐患较多、 检查不合格、 安全管理混乱、 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项目, 处以 200010000元的罚款。

公司安全管理细则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工作重于泰山, 安全为生产服务, 生产必须安全。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保证我公司生产经营、 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 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可靠保证, 依据国家、 省、 市、 镇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若干规定, 结合我公司生产、 经营、 职工生活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 各车间、 科室必须坚持科学管理、 坚持安全文明生产,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三条: 全公司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 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不睡岗、 窜岗、 脱岗。

不无人机械设备运转。

发现有严重危及生命、 财产安全 的情况, 操作 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负全面责任。

安全领导组副组长对总经理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领导组成员, 为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 经营安全第一责任人。

部门所设的生产班长对所属班组负责。

各岗位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下设巡逻队、 民事调解小组。

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队长由安全领导组副组长担任, 巡逻队队长由门卫负责人员担任(以上所设机构公司另发文件) 。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法规, 领导全公司的安全工作。

组织参加全公司性的安全工作检查。

组织安全教育、 培训、 考核。

对全公司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 检查督促。

参与公司重大事故及平常事故调查、 处理。

监督违章人员并进行罚款上缴财务。

对有事故隐患的部门下令整改, 对限期不整改的安全隐患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有罚款 30 元以上、 200 以下的权力。

对未及时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事故的部门负责人、 人员视其情节有事农业 文件名称: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BG-57 版本/状态: A/0 编制: 审核: 批准: 故损失的严重性, 有罚款和按实际经济损失金额处理的权力。

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的权力。

第二章: 生产车间 第六条: 各生产车间应保证所在生产场地整齐、 清洁。

原材料、 成品半成品、 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堆放整齐, 做到原材料、 成品、 半成品、 废料等严格分类堆放入库, 不混杂堆放。

第七条: 上班时严格按本岗位必须穿戴的防护用品穿载规范整齐。

严禁光背赤膊, 敝胸露怀, 穿高跟鞋、 拖鞋进入岗位上班。

第八条: 车间的设备、 操作仪表、 操作台、 照明等的配电线路, 不准未经许可私拉乱接, 凡应检修的配电线路, 应及时找电工修复。

第九条: 不准在车间工场吸烟, 严禁将各种影响车间工场安全的物品带进车间。

严禁在车间以各种理由进行动火。

确因生产需要动火时, 必须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动火完毕应及时熄灭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第十条: 严格车间交接班制度, 做好岗位值班记录。

存在事故隐患的环节应在值班日志上记录清楚, 并给下班接班的人员作出明确交待。

第十一条: 不准在上班期间饮酒, 不准酒后上班。

节假日要做好停产前的熄灭火种, 关闭电源, 关好车间门窗等工作后方能离开。

(接其它参照车间原定制度:

1、 车间安全保卫制度。

2、 巡回检查制度。

3、 车间清洁卫生制度,

4、 车间工人岗位责任制考执行) 。

第三章: 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是全公司 生产的心脏, 操作人员须经国家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上岗人员必须严格按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等执行。

第十二条: 司炉工上岗交接班严格按国家锅炉五交五不交制度。

五交、 符合下列情况均可交班。

锅炉燃烧、 压力、 水位温度正常。

锅炉安全附件、 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锅炉运行 记录、 资料、 备件、 工具、 用具齐全。

锅炉房清洁卫生 、 文明生产。

五不交、 凡属下列情况不交: 不交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人员。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现象不交。

处理事故不交。

接班人员不到时, 无证司炉工不交。

锅炉压力、 水位、 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第十三条: 设备检查 司炉工上班时必须按下列要求检查设备: 水位玻动管是否损坏、 漏气、 漏水。

水位表液应保持在管的 1/2~2/3 的地方。

压力表表盘是否清洁。

安全阀手动放气或放试验每周一次, 自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高低水位报警器、 低水位联锁装置, 超压、 超温报警器、 超压联锁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联锁实验。

每班对锅炉内水排污 1-2 次。

第十四条: 锅炉巡回检查: 巡视检查水位表、 压力表、 鼓风机、 引风机给水系统、 润滑系统、 冷却水、 进煤出渣装置。

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电机轴承温升是否超限, 滑动轴承温升上 35℃、 最高上 60℃、 滚动轴承温升上 40℃, 最高上 70℃。

第四章: 财务、 供销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是企业综合平衡机构, 财务资料要做到保密保存, 妥善保管, 防火防盗。

对部份长期保存的凭证、 档案资料, 要防止虫蛀鼠咬, 腐烂变质。

切实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收缴安全事故处理罚金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在押送货物前, 要将自己负责押送的货物仔细检查一遍, 看有无渗漏,是否可能发生碰撞, 货物捆绑包装是否结实。

做到押送途中常下车检查货物安全情况, 并协调好汔车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工作, 齐心协力安全地将运送物资送到目的地,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混装运送。

第五章: 汽车运输 第十七条: 汽车驾驶员要随时做到安全行驶,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开英雄车。

遵守交通规则, 严格按安全行驶法律法规办事。

第十八条: 每次出车前, 应认真检查车辆各运行部位是否存有安全隐患, 该检修的要坚决检修, 检修应换件的要换件, 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 积极接受国家有关安全检查机关的年度安全培训、 考核、 评审、 不无证、 照驾驶车辆。

第六章: 安全教育、 培训

第二十条: 凡进入公司 上岗的职工, 必须接受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发给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车间操作工人凭公司发给的安全考试合格证书后, 到车间接受车间班组长的安全技术操作实际培训, 符合操作要求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领导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讲课, 进行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示范, 教会公司各车间、 科室所设置的各类消防器具的使用, 实践操作及维护保养, 更换消防灭火器内泡沫装置等。

第七章: 保卫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设治安巡逻队、 门卫值班、 民事纠纷调解等组织。

治安巡逻队: 负责全公司生产区、 生活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防火防盗等。

一旦发生治安、 火患、 盗窃, 应立即报告, 并采取相应措施, 解决所发生的事故隐患及事故予头。

门卫值班: 门卫值班负责厂区内进出人员的检查、 询问、 登记等。

对外来人员(含业务洽谈、 领导检查工作) 进入生产、 经营场地, 问明事由后给予积极协调支持。

对来历不清的人要严加盘查, 查明身份后方能进入厂区。

民间纠纷调解: 负责公司内部职工纠纷及一些对外关系的调解。

调解中本着实事求是, 以理服人。

求大同存小异。

非原则的事大事化小, 小事化无进行调解, 争取当事人双方得到较满意的答复, 以安定、 团结, 力求一个稳定的公司内部环境原则, 为内、 外创造一个共同的优良工作环境和生活秩序。

第八章: 公司办公室 公司办公室协助安全领导组全方位工作, 协调组织好有关安全工作管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十四条: 协助安全领导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 下达指令, 明确奖惩, 并主持会议作好安全 工作各项记录建档待查, 部门负责人为安全领导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有关事故隐患处理资料, 明确事故责任及分析, 协调好事故以后的有关善后工作, 对有关处理意见作好文字记载, 代册, 积极配合安全领导组的具体工作,努力做到上传下达。

第九章: 安全事故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处罚视其事故损失金额大小: 发生微小事故: 一次性经济损失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 扣发本人当月效益工资的 50%。

发生一般事故: 一次性经济损失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扣发本人全月效益工资。

发生严重事故: 一次性经济损失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扣发本人全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 并按际经济损失的 80%赔偿。

特大事故: 发生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领导组查清、 落实事故责任后,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收回自己应得利益。

发生特大事故, 扣发当事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工班长全月效益工资, 扣发安全领导组组长, 副组长全月效益工资, 罚安全领导组全体成员 100 元罚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修改权归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对像为本公司干部、 职工、 另工等。

职工家属及小孩造成的安全违章事故, 由本公司职工负责。

第二十九条: 凡国家有关安全条令, 法规未进入本细则的, 按国家相应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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