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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年度工作报告

06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法律援助工作报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阅读

中国司法改革承上启下的一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过三十余年的司法建设,特别是二十年的司法改革,形成了较健全的司法制度,树立了更科学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但由于司法的重要性和相对保守性、改革的复杂性和相对敏感性,司法改革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浪潮中呈现相对平稳和保守的特征。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不容轻视,未来的道路

仍漫长而艰难。近年来,司法人民性的强调、调解政策的转变、“三个至上”的提出等现象导致许多人对司法改革的前景担忧,甚至认为司法改革在走回头路。而这些至多表明司法改革趋缓或进入休整期,迈向司法现代化的大方向不可逆转。实际上,新一轮司法改革已悄然展开。

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60年来中共中央首次以政治局名义审查并原则同意司法改革事项,也是继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确定司法改革以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主、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战略任务之后,首次作出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随即对司法改革进行分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跟进,分别出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2013)》(下称“三五纲要”)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12年工作规划》(下称“-2012年检察改革规划”),对未来若干年的司法改革进行整体规划。改革措施触及政法工作的体制性、保障性尤其是机制性障碍,部分改革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与前些年相比,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改革姿态由积极张扬转为保守低调,并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这一轮司法改革重在“机制改革”,但现有部分改革措施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等其实力度较大,直接涉及司法体制的转型。

一、综合性改革

(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抓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强调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力图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内容涵盖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大方面,具体包括完善民行案件执行体制,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促进裁判统一,改革完善侦查监督、人大监督、党外人士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管理制度等60项改革任务。

该意见是及今后一段时期司法改革的总纲,体现了中央对现阶段司法改革的整体考虑,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推进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标志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正式启动。这是1989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最广泛的一轮司法改革。目前,60项改革任务全部启动,其中,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完善司法公开、司法考试、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党外人士行使民主监督司法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等17项任务已出台方案并有序推进,其他各项改革正按计划进行。该意见将司法改革提升到关系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政法事业发展的高度,体现了中央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具体推动司法改革的决心。因此,司法职权配置、政法经费保障等长期未能有效推进的领域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应正确把握“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改革取向,否则可能导致改革违背司法规律,减损本已低下的司法独立性程度,进而削弱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同时,对司法人民性的强调应立足于推进司法民主和建设服务型司法,从政治话语的圣坛走向司法改革的实践,应以建立完善现代司法制度为主要导向,避免进一步的司法政治化。

(二)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

加强政法经费保障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政法经费保障将由先前地方财政承担、“分灶吃饭、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体制转变为中央和地方“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并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政法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日常运行公用和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分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分区域按责任负担。中西部困难地区的人员经费可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机构、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和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级机构,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公用费用和业务装备费用的比例,同时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可由中央、省级和同级政府财政分区域比例负担。,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改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大幅增加,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收支明脱暗挂”等现象有所减少,《关于加强政法经

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及财政部、各省级政策措施相继出台。目前,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基本解决,政法机关如何管理、运用经费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成为评估改革成效的重要因素。

政法经费保障的加强,对促进司法建设,突破改革瓶颈,解决原有政法经费保障体制下的司法地方化、政法经费不足及不均衡、“收支两条线”执行不到位、部分机关选择性办案甚至以案牟利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还可能引出司法机关纵向管理的新模式。但期待之中仍有忧虑。首先,改革的实施效果有待观察。尽管中央和省级部门基本建立了相应的指标体系,但由于“分类负担”涉及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涉及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投入等诸多问题,如何实现区别对待和总体平衡,如何落实具体方案,仍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完善经费使用监督机制更成为紧迫任务。其次,当前的改革方案仍是阶段性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及司法的地方化并无根本变化,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有待更为彻底的改革。长远而言,应以促进司法权的统

一、独立、公正行使为目标,在司法体制逐步改革的基础上,明确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统一安排人事并全额保障政法经费。当前,可考虑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试点改革,由中央和省级统一安排人事并全额保障政法经费,缓解较为严重的司法地方化问题。最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还需司法人事管理、设置跨区域司法机构等改革措施配套,才能从根本上消解司法地方化,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

(三)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

“企业办司法”不符合法治原则,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就提出,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但因各方利益牵制,这一改革到才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7月,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召开;9月,铁路公安机关转制人员考试结束,其身份由企业职工转为公务员。但机构、财政分离等转制工作尚处于筹备协调阶段,目前铁路公安机关的人、财、权尚无实质变化,且须经公安部和铁道部共管的过渡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求加强省级检察院对铁路检察工作的领导,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组织协调工作,但至今仍未出台铁路法检转制的具体安排。

铁路公检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建国初,鉴于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跨区域、社会治安不稳定等因素,我国模仿苏联建制设置了铁路公检法机关,管辖铁路沿线车、站、途中、铁路工厂、企业、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各类案件。长期以来,铁路公检法由于人事财务受控于铁路部门,存在较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和企业本位主义,涉铁案件中偏向铁路部门的司法不公问题尤为突出。例如,列车长黄建成将疑有精神病的民工曹大和捆绑致死只被判缓刑,16位公民联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铁路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集中反映了民众长期以来对铁路公检法的质疑。铁路公检法转制是理顺司法体制的重要改革,有助于化解铁路公检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造成的程序不公,消除司法企业化的弊端,促进司法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这项改革面临多重困难,尤其是复杂的利益调整。铁路公检法转制不仅涉及铁路部门和铁路公检法,还涉及地方与中央的利益调整。铁路部门是否愿意果断交出该项行使多年的权力、铁路公检法转制后保持原有建制还是将人员分流到地方公检法、经费开支如何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等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尽管大部分铁路公检法人员从企业职工转为公务员的积极性较高,但部分地区转制后收入降低的情况也可能影响改制的顺利进行。复杂的利益调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路部门等转制相关部门在披露改革方案及其进展上“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根源。铁路公检法转制势在必行,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逐步推进。从铁路公安人事转制这个突破口出发,期望铁路法检在及时跟进,加快改革步伐,增强改革透明度。此外,同样掺杂部门利益的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等,也应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实现全面的司法“去企业化”。

(四)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政法队伍建设重基层、重中西部,如全国政法系统启动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公检法司“一把手”的首次轮训;国家司法考试继续适当放宽西部地区考试报名条件与合格分数线;新疆、西藏等地试点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也旨在化解中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政法人才的断层问题。是改革试点的第二年,6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试点范围从14个中西部省区市扩展至除北京、天津和上海外的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录人数从上年5160人增至23068人,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毕业合格者将严格依据定向岗位和培养协议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

这项改革通过政法干警的招录培养和定向输出,力图提升政法队伍素质,促进司法职业化。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与司法官的职业养成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这项“带编入学、学成入职”同时解决工作和学历问题的改革成为突破这种双重困境的有益尝试,有利于部分化解当前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从退役士兵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还有利于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与退伍军人安置两大难题。但这项强调政治素质、培训期短、工具性强、不要求专业背景的人才培养机制能否有效推进司法职业化,能否杜绝任何名义的改派、借调、抽调而将人才真正充实于欠发达地区,能否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政法机关进人不规范问题,是否会加剧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是否会对既有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造成冲击,特别是长远而言是否符合司法规律并有助于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仍有待观察,但不必寄予过高期望。当前,该项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下一步改革应更多考虑吸收法治国家较为成熟的司法官职业养成经验,特别是建立从律师到司法官的司法职业转换机制和完善司法官遴选制度,并对法学教育改革进行长远规划,实现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型。

(五)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该项政策,对一贯的“严打”政策进行纠偏。“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已成为近年来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进入新阶段,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望于出台。该政策将在未来若干年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延续并可能上升为法律制度。

——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一直是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地方司法机关早已开始探索。例如,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可视为国内辩诉交易及刑事和解第一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出台,扬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将刑事和解明确列为改革措施之一,各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力度。例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首创的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在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等地推行,检察机关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规定范围的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刑事处理决定。但这些做法引来了一些质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刑事和解而轻判孟伟故意杀人一案,再次引发“花钱买刑”的激烈争议。尽管如此,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仍在继续并进入制度完善阶段。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法院可在案犯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前提下对案犯从轻或免予处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类似规定。但目前各地的实践探索和制度规定仍有较大差异,可能产生一些“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加社会对刑事和解的质疑。

刑事和解具有补偿被害人、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恢复因犯罪而受损的社会关系、防止再次犯罪、促进案件审前分流、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降低司法成本并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但一定程度上也冲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原则,富人可以“花钱买刑”而穷人只能承受刑罚,这可能会放纵甚至激励富人犯罪,削弱刑罚的威慑力。此外,被害人谅解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可抵消刑罚,犯罪对社会公益的危害如何平衡;经济赔偿是否会成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要挟”工具;重罪和死刑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扩大了司法自由裁量权而可能产生功能异化;实践探索的主体不

一、标准各异、结果不同进而影响司法公平和公正等问题亦需考虑。问题的解决方向是立足中国实际,借鉴比较法经验,尽快统一刑事和解规则,或至少先就刑事和解的原则、案件、条件、程序、对量刑的影响等重要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

——继续推进少年司法改革。自1984年首个少年刑事合议庭成立以来,少年法庭经历了从专门合议庭向专门审判庭、从刑庭向综合庭、从基层法院设置向部分中级法院也设置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圆桌审判、暂缓判决、轻微犯罪的非犯罪化裁定、监管令、社会调查报告、回访考察等独具特色的审判工作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建立25周年,在对以往改革进行阶段性总结的基础上,“三五纲要”将“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贯彻“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方针,从探索设立少年法院等方面强化少年司法改革。目前,全国共建立2219个少年法庭,31个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基本形成。而上海、河北、重庆、宁波、四川、山东等地已先行展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地方改革,如封存犯罪(刑事污点)记录、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作出消灭前科的裁定等,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和社会效果。少年司法改革的深化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应对犯罪结构年轻化、低龄化、暴力化等日益严重的状况,有利于更好地矫正青少年犯罪、塑造温情的法院形象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目前,少年司法改革应进一步完善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的设置,探索建立少年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改革完善相应立法特别是合理确定受案范围,化解少年综合庭设置与审判组织专门化、法官综合素质有限的矛盾,在进一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和确定合理的少年犯年龄,并在兼顾各地特色的基础上统

一、规范某些制度和做法。

其他司法机关也积极参与少年司法改革,如检察院建立专门机构,加强民行诉讼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方式,加强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挽救工作。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也缘于检察机关的呼吁,上海市检察机关自以来试点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为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机制”列为年度检察工作的主要安排。司法行政机关加大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等。但目前各政法机关的少年司法改革仍各自为政,下一步应以少年审判为核心,积极探索各机关少年司法改革措施的衔接机制。

此外,《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呈现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明确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该意见兼具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双重意义,有利于遏制法检机关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和运用中的不当情形,统一地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保证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六)规范涉法涉诉信访

信访是多年来各级党政部门面临的难题,司法机关亦不例外。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多次集中处理,但效果欠佳。为此,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排查化解、规范工作流程、下移工作重心、落实司法救助、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查究,特别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完善调解衔接,并规定中央派出巡回接访组、各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定期接访、带案下访、网络受访等便民举措,强调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把问题解决在源头,要求严肃处理非法代理上访牟利和教唆鼓动非正常上访行为,力图强化正常信访秩序和实现信访压力下移。

该意见是《信访条例》外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上层的信访压力,强化基层责任,引导民众理性信访。但在矛盾多发、利益格局失衡、社会不公突出、纠纷预防和化解体系不完善、信访体制问题重重的社会转型背景下,信访压力不可能得到彻底改变。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体制性弊端不除,司法缺乏公正、公信和权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就难以有效化解,该意见的效用相当有限,相关改革也只能是权宜之计。信访压力下移还可能导致地方采取非常对策,如深圳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可对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乃至刑事责任,明显越权。

信访作为吸纳不满和避免冲突升级的疏导机制,担负着特殊功能。中短期内应予改革完善,既保证民众更便利地通过信访实现正义,又较好地维护党政及司法权威。但鉴于信访与法治精神的背离,长远而言可考虑废除,或将其彻底改造为补救性的常规权利救济机制。当下应重点关注: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改变信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的产生。中期的改革方向是逐步集中、整合资源,更有效地处理和疏导信访。具体方案为削弱政府各部门的信访功能,逐步过渡到由专门的信访部门处理信访事务,使信访发展为一种专门性纠纷处理机制,同时提升信访层级,逐步撤销国家机关各部门信访机构,县级仅保留信访局,进而设置中央、省、地(市)三级信访机构。长远的改革方案,可考虑借鉴瑞典等国的申诉专员制度,建立专门性信访处理机构,设中央和省两级申诉专员公署,实行两级申诉制度。英国衡平法院最初的功能有些类似于信访,旨在为不能通过常规途径救济的情形提供伸冤机会,后来逐渐发展为一套正式的司法程序,最终于19世纪实现与普通法院的合并。信访机构亦可逐步专业化,最终改造为准司法性申诉机构。此项改革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更深层次的经济、社会、行政乃至政治改革,也需要司法、仲裁、调解、行政处理等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相配合。

二、法院改革

,法院贯彻《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集中针对法院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转变理念、改革制度并创新举措,出台了“三五纲要”,并通过优化审判和执行权配置、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司法公开、深化量刑程序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司法便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措施,着力推进法院改革。

(一)法院改革整体规划

底,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十项任务: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执行工作体制;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完善陪审员与法警制度;完善审判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这些任务贯彻中央精神,延续并深化了前一阶段的法院改革。《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后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改革的任务安排,要求各级法院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严格落实责任。

这些改革任务随后被纳入“三五纲要”。“三五纲要”的内容包括优化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和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五大方面,每一方面包含多项改革任务。“三五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五”、“二五”改革基础上,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制定的今后五年法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新一轮法院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作为“三五”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将司法改革列为工作重点。但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下称“二五纲要”)相比,“三五纲要”在某些方面有所倒退:“二五纲要”以司法的专业化为方向,更着力追求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公开性、终局性和独立性;而“三五纲要”更强调司法的人民性,更强调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更关注民众对法院工作的外在评价,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等政治性要求得到进一步强调和拔高。

(二)优化法院职权配置

合理配置司法职权涉及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主线之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既涉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也涉及各司法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前者旨在进一步完善各政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和机制,这一轮改革将主要涉及侦查监督的改革完善,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权从检察院转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实施,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等。就法院而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举措主要包括:

——量刑改革。“二五纲要”提出研究制定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三五纲要”再次要求进行量刑程序改革,《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随后出台,120多家指定法院展开量刑规范化试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等相继启动量刑程序改革“计划外试点”。试点旨在保障司法公正,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形,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实现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是改革的核心内容,而改革传统经验量刑法,建立一套“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涉及量刑改革的实体方面。此外,一些地方尝试的量刑答辩程序、量刑理由公开也是促进量刑公正的重要方面。

,许多试点法院的量刑活动更公正、均衡,“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有所转变,判决结果与试点前的量刑情况总体平衡,上诉率、抗诉率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均有所降低。但试点也遇到诸如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如何适用量刑答辩程序等问题。在较为粗放的现行刑罚制度下,涉及量刑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的量刑改革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与立法机关对刑罚种类、基准和幅度的细化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革等相衔接,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类犯罪行为的基准刑及各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并抑制量刑程序独立所导致的效率降低,还需要进一步做好量刑理由的阐明工作,应在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制度。

——执行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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