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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国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法律支撑
财政税收作为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活动,与人民的生活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因此在学习法律以前即不可避免地对其有所了解,但当时的了解只是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视角,更多地是注重税收这种活动及其在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效应。
进入党校学习之初,对于财税法的认识也就停留在这个层面,而开学后通过一学期的学习,在听资深老师的讲座时使自己能对财税法有很好甚至精通的掌握。以下我结合自己的学习情况就财税法的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地位及其在我区农业的发展状况与自己的工作实际等方面谈一些财税法对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
一、对财税法的认识
财税法是国家按照立法权限,通过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公开透明的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我从财政法,税收法的角度简单阐述一下我对财税法的认识。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并以其为主体,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及所体现的分配关系。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财政的主体是国家。
2,财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3,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从最深层次的本质上分析,财政活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但财政法上只关注财政收支行为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力分配,资金管理和监督制衡。因此,简而言之,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即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财税法在财政中始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财政体制需要法律来确定:财政收支行为需要法律来限定;财政运行的公平,效率要由法律来平衡;财政分配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需要法律来维护;财政风险的预防和违反税法的严重情况也需法律来处置。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1)指定税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二是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地方行政机关。(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可将其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3)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只是其中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新税制,经过这次税制改革,我国税法无论在体制还是内容方面都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不足。这就需要高校培养一批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使他们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要投入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找出不足并提出建议,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法体系。
这是我个人对税法的比较初步的认识,因为还没有系统的学习和深入的研究,讲的还是比较浅显的东西。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也深深地体会到了自己理论功底的不足。由于时间匆忙,也只能写到这种程度。以后一定多拿出时间对财税法进行系统的学习,另外,我有日语的学习功底,最近看了些日本有关财税法的文章,诸如:税理士制度,日本税制改革等。我想从中日税法的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希望参照日本税法,能给我国的税制体系完善和发展提出些有建设性的建议。
二、取消农业税的合法性基础自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宣布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以后,各省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截至2005年2月底,中国大陆31个省、市、区已经有26个宣布取消农业税,有的省还宣称“自费”提前取消农业税。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5日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宣布:“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农业税的取消让中国的农村欢欣鼓舞,在整个中国几乎取得了众口一词的好评。但是在法学界,众多专家学者对取消农业税提出了一个严重的质疑:这一政策合法吗?
很多学者将农业税的取消视为当今中国最典型的实质正义和程序不正义的政策。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一切基本政策都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所一贯提倡的基本准则,因此,如果这样一个使整个中国,甚至世界部分国家所关注的重大政策缺乏合法性基础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深思取消农业税是否会得不偿失?
我认为取消农业税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虽然它的基础不是那么明显。我国农业税领域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虽然名字叫“条例”,但它并不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而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在我国税法领域目前仍然以行政法规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农业税早在1958年就实现了“立法”不能不说是一大特例。但也正是这部法律成了今天农业税改革的最大障碍,也正是这部法律成了众多专家学者质疑农业税改革合法性的依据。
我们必须承认,《农业税条例》是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任何机关可以修改和废除《农业税条例》,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但
是在形式法治国转向实质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透过表面的形式看清内部的实质,否则可能进入毫无疑义的文字游戏之中。因为任何法律规范,甚至宪法,都有可能通过其他的形式予以修改甚至废除,这一点不仅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如此,就是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实行不成文宪法的英国,习惯可以修改和废止书面的和习惯的宪法并成为宪法惯例已经成为英国宪法发展的一大特色。实行成文宪法的美国,200多年过去了,原来的宪法条文基本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是其中的很多规定在现实中早已不再有效(如选举制度),这也不是什么骇人听闻之事,也没有影响美国法治的水平以及宪法的权威。因此,看待中国目前的农业税改革合法性问题也不能仅仅盯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一个取消农业税或者废止《农业税条例》的法律通过,而应该将视野放得更宽一些,看一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更高一层的全国人民有没有取消农业税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看全国人大的意思表示,取消农业税是作为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提出的,因此,必须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合法性入手。从2000年起,我国在安徽等地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2年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农民负担平均减轻30。对这项改革,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了全面说明,并且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8日批准了这一报告,使得农村税费改革具备了合法性基础。取消农业税作为其中的一项措施,因此也获得了全国人大的认可。
其次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思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84年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将工商税制的决定大权授予了国务院,直至今日,我国20多个税种中,也只有三部法律(包括《农业税条例》),占我国税收收入主体部分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都是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开征的,农业税仅占我国税收收入的1左右,为什么不能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来开证或者减征呢?事实上,1983年国务院开征的农林特产税以及1994年国务院开征的农业特产税实质上都是农业税,因此,国务院早就在行使农业税的开征和减免权。而1984年以及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实际上是承认了国务院对农业税的开征和减免权。
第三,从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来看,增加人民负担的事项必须通过法律来规定,而减轻人民负担的事项却并不要求严格的法定。因此,取消农业税作为一项减轻全体农民负担的一项政策并不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来规定。在其他税种领域也存在这种现象,如个人所得税领域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领域。
第四,从全国人民的意思表示来看,取消农业税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也是绝大多数学者的呼声。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2月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党的决议虽然不能代替法律或者超越法律,但是,党的决议是全国人民意志的另一个表达方式,也是我国制定政策与法律的指导方针。1958年的农业税是在党的指导方针下制定的,现在的农业税改革同样应该在党的指导方针下进行。既然党的最高指导方针已经明确了逐步取消农业税的政策,那么,取消农业税就具备了合法性的基础。
综上所述,各省取消农业税的做法完全具备合法性基础,它不仅在实质上是正义的,在程序上也是正义的。中国的法治实践会证明这一点,世界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也会证明这一点。
三、促进农民增收要进一步加大直接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建设新农村,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我认为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和范围。采取这种办法,最有利于激励农民的积极性,最有利于克服财政资金的挪用和截留,最有利于农民当年收入增收。
据统计,去年30个省份用于粮食直补的资金达到132亿元,兑付良种补贴资金38。7亿元,中央财政兑付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3亿元,三项加起来173。7亿元,去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55元,乡村人口74544人,人均获得财政补贴23。3元,占当年人均纯收入的0。03。虽然占的比重不大,但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促进农民增收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湖北省当年开展的政务公开试点的情况,这些资金使用效果是最好的,除极个别的村外,都发到了农民手中。
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资金将达到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422亿元,增长14。2。同时各省市地方政府也加大了对三农支持的力度。随着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支持农业的资金会不断增多。
因此,我有一个想法,就是要调整支持农业资金的结构,提高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的比重和数量,争取将新增的支持农村资金更多地直接补贴给农民。可以采取以奖代补、以支促补、以四两拨千斤等激励的形式,既促进农民发展经济,又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在资金管理上,直接到农户,采取网上公开,接受农民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税费改革后,乡村干部和财政干部的主要精力应当放在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上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果。在资金项目上可以逐步将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民。
从国际上看,世界上发达国家主要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收入补贴,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直接收入支持。美国当农产品的实际有效价格低于政府确定的目标价格时,政府向农民提供反周期补贴;欧盟对因干预价格降低引起的农民收入损失给予补偿;日本对山区、半山区等不利地区农户实行直接补贴;据统计,日本每年农业补贴总额在4万亿日元以上,农民收入的60%来自政府的补贴。据经合组织的调查显示:2000年,日本对农业的补贴已经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4%,而同期的农业产值只有1。1%,农业补贴超过了农业产值。韩国对亲环境农业、提前退休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加大对农业的支持。
为了加强对农民补贴资金的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在管理上,事先将农民补贴造册,直接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下拨到农民的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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