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篇一: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作者: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阅读
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第
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第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
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第
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
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
(1)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
(3)除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三、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八)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九)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合同无效有以下后果: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 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三)赔偿损失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四)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如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
违约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多严重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甲方有第
(三)、
(四)项行为,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 方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离职应 赔偿甲方损失,双方约定损失计算金额为相当于乙方一个月所有收入的金额。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 是指: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是指:
1、出现甲方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 4 点所列的重大责任事故或第 5 点所列违 法行为;
2、给甲方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盗窃、冒领、故意毁坏甲方财物。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 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手段获得聘用经甲方查证属实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 散的。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之违法行为,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因宣告破产、吊销执照、裁员等与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不同意续签,双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度之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在甲方通知离岗之日离岗,甲方应付 的经济补偿金在乙方办结完工作交接后支付。如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 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当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 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等并执行。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有关甲方的公司业务、效益情况、客 户资料、技术资料等向非经甲方授权的第三者透露,或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损害甲方 的利益。乙方若有违反上述保密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将依法予以追究。
三、如甲方对乙方有竞业限制,双方亦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 范围、期限、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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