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权利义务有哪些]信访人包括依法享有信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信访人的权利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2。要求信访工作人...+阅读
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长沙珂信肿瘤医院提示: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就是履行合同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我们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病人,在此称为患方。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对医疗机构而言,要求其有义务对患者进行详细诊疗、告知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取得患者同意并进行治疗、保密义务、制作诊疗记录及报告义务等等。其次,合同对患者而言,其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内容、方式,并承担支付医疗报酬的义务。同时患者也有将其实际信息、身体状况如实向医师陈述的义务。所以说,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一个方面。
此外,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其要求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内容就不同,所以告知义务的内容也随着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不同。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合同、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
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一般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健康检查合同,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方对相关项目予以检查的合同。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合同。其他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已大大超越了以诊疗为目的。例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安乐死等。
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也决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性。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包括:合同可依强制缔约而成立、医患间约定合同内容的地位不对等性、医方尊重患者的决定权等。
人民法院怎么规定医疗纠纷案由
你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样的分类却易造成对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无法确定的问题。因此,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更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说明。
一、医疗纠纷案由分类 医患关系建立后,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这是患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两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而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不能起诉,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对此加以解释。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后颁布的《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一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将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分为两种: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而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见,两者在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分类上是存在冲突的。 既然非医疗事故损害纠纷都不能作为案由成立,那么其就不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而按照《通知》的规定又有其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范围,显然这样的规定是矛盾的。《通知》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规定为当事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对其有利或者说最能获得高额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索赔提供了立法依据。从司法实践中看,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赔偿额度较低,当事人便会积极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索赔。两个规定上的不一致,使得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了混乱。
二、审判实践中确定医疗纠纷案由的局限性 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具体规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对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案由方面并没有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纠纷诉讼,我们会发现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起诉确定立案案由时,只能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样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仅有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在立案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而其他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如属医疗过错行为但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过错纠纷、医疗故意行为、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机构无过错但不能免责的行为以及医生违反告知义务并造成患者不当损害的等等损害行为,是不能作为当事人起诉时的理由的。这样规定在实践中会产生两种情况:
1、只有经过鉴定机构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的范围被缩小了。
2、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被排斥在医疗纠纷的案由之外,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患者确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那么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又确因医疗过错受到损害的,是否还可以依据其它案由进行起诉(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呢?现无明确的规定。而人民法院用其他案由来确定医疗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是欠妥的。因为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案由来看,医疗纠纷既可以归于第一部分的第134种服务合同也可以归于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的第214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在医疗事故的案由选择了侵权以后只有一种归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种的小分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以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是种和亚种的关系,二者没有平行关系,因此患者选择了侵权以后只能选择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再者,患方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形确实是一种“人身损害”,但应当看到这一损害的发生不是普通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而是在医疗中造成的,因此医疗行为恰当与否是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实质,以普通的人身损害界定医患之间赔偿义务关系不利于明确、公平处理医患关系。 小编提醒: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更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述问题相应得到解决。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对确定案由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有立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之分,前者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后者是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确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以下纠纷:
1、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
2、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
3、他违反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医疗合作合同
医疗合作协议书 甲方: 武警广东边防龙华医院 乙方: 本着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精神,为使伤者能得到迅速,及时和有效的治疗和康复、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甲方视乙方为友好协作单位、甲方承诺给乙方以下方面的优惠政策 1, 对乙方受伤工友施行三免三优先制度: 三免:免挂号费、免工本费、免住院押金. 三优先:优先就诊,优先住院,优先治疗 2, 对于需住院病人、甲方及时收住入院,尽一切可能救治病人生命,住院费用可暂不交纳,由出院一次性结清. 3, 乙方送来病人、甲方需及时抢救,视病人情况做各项检查项目. 4,如乙方事后未及时缴纳医疗费用,甲方有义务把乙方患者治疗的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5,甲方可免费为乙方提供工伤事故和医疗健康方面的咨询,如乙方需要、甲方可派专业人士为乙方做免费宣教. 6,乙方员工在甲方就诊可享受甲方开展的各种活动的优惠. 7,乙方部门以上领导到甲方就诊给予全程陪护服务. 8,甲方的治疗费用,药品收费标准必须与国家卫生部,深圳市医疗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相吻合. 9, 如遇到疑难或危重病员甲方解决不了的需送上级医院诊疗,甲方只提供救护车护送服务,上送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0, 急救电话工伤病人免费派车 二、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人或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负责人有义务将甲方对其所实行的优惠政策向其职工传达.以此可增加对员工福利的体现. 3,乙方职工到甲方就诊时须出示有效证件,方能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 4,乙方需在住院伤员住院时须填写好并带上《病人就诊记帐单》交到门诊收费处,出院时及时交纳,结清该住院伤员的全部医疗费用. 5,乙方住院伤员和陪护人员在住院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6,乙方作为社会监督员,应积极协助监督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医疗质量等各项工作,并及时的提出合理建议. 7,乙方确定医疗陪同人员时,陪诊时出示有效证件. 8,如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三、双方如有违反此协议,违约方应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立友好协商解决.以互助互利为原则,达成共识. 五、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理: 乙方代理: 公章: 公章:
医疗纠纷中患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权知晓医疗小组组成人员。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入院时,请签署告知及授权委托书。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法律分析
患者的权利: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权知晓医疗小组组成人员。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入院时,请签署告知及授权委托书。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参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包括终止抢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疗的选择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自动出院,但无权要求不恰当或医学上尚不可能的治疗或服务。同意或拒绝与治疗相关科研项目。要求医院在其服务范围内,对其合理的服务需求作出适当的反应。要求个人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医院在进行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要满足患者合理的隐私需求,如病房内使用床帘;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得到患者同意方可在场。要求个人保密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相关人员调阅病历时,遵守病历调用、复印制度。
患者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悖的信息。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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