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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中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是否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04月2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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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中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是否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一般情况下,受赠人不负任何义务,但有时赠与人在赠与时并约定受赠人负一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但是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然是单务合同,大多数情况下,受赠人的“负担”不是向赠与人履行,而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财产的限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义务。

如某人向一贫困学校捐款(赠与),并要求该笔款必须用于完成某学生的学业。有时,受赠人的义务也可能向赠与人履行。如某学校资助学生留学,同时约定该学生学成归来后应为母校工作若干年。但这种义务与赠与之间并没有相互对价关系,而且赠与人履行义务仅仅以受赠财产价值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变赠与合同的片面单务的性质。如果受赠人的义务与赠与是相互对等的,那么该合同就不是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最多只能撤销赠与而不能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如有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这可以从《合同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得出此结论。在实践中,抚养义务是作为最重要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法定义务作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当依赠与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将法定义务剥离,使原来附义务的赠与成为一般赠与;或者变更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内容,使合同继续有效;当然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显然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如果所附义务履行不能是因为受赠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则应当考虑赠与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设定所附义务而定。

民法中的负担行为对行为人处分权没有要求么

看书的时候要整体看,只看一句能明白吗?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这话之前的应该写的很清楚是什么范畴下的,这个问题你自己就可以解决! 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或准物权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或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对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予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PS:这些书上都有,别用短信骂人,让你看书是让你有自学的能力,教你学习和发散性思维,我要真有病你也治不好!谢谢!...

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则必须是不确定的。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项必备要件。以未来必然发生之事项(包括确定的日期)为条件的法律行为,不能构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同附时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区别

行为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发生或终止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特殊的含义:

(1)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2)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3)由当事人议定;

(4)必须合法;

(5)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或消灭,但不能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有以下分类: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又称延缓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此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后者又称消灭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条件。在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在条件成就时失去效力。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前者又称肯定条件,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内容,该事实发生为条件成就,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后者又称否定条件,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内容,该事实不发生为条件成就,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成条件,随意条件指条件成就与否决定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偶成条件指条件成就与否取决于不由当事人一方意志所能左右的偶然事实。混成条件指条件成就与否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和某个第三人的意思。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决定于条件成就与否,因此,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法的手段促使或阻碍条件成就。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条件的成就对其不利的一方不诚实地阻碍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条件成就对其有利的一方不诚实地促使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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