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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是怎样的

07月1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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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是怎样的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往往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供用电双方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供电义务。 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有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但是,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供电人与用电人由网络相联结,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且具有连续性,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难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由于用电人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发展趋势,供用电双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据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 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 。

供用电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

这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标的的特点上。供电合同的标的是电能,具有特殊性,不能存储、不能中断,使用具有连续性,没有质量标准等等。 主要有以下区别: 1。供用电合同供电一方当事人是法定的供电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不能擅自供电。 其他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 2。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能,也只是电能不包括其他标的。 3。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性的经济合同,一旦开始执行,没有特定的结束期限。 4。 供用电合同是免除责任的经济合同。 5。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法定限额赔偿责任,是按实际损失电量和相应电价进行赔偿的经济合同,而不是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他合同可以根据情况约定赔偿标准 6。 供电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合同存在重大差异。

7。供电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只能由供电企业提供,用户无法自行拟订。其他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拟订。

一份完整的供用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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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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