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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隐藏九大陷阱

07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篇一:买房签约小心合同“附件陷阱” 买房签约小心合同“附件陷阱” “垫首付”、“分期付”、“无理由退房”??这些促销举措即便签在合同里,也不一定就能让你高枕无忧 “垫...+阅读

购房协议隐藏九大陷阱

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第二阶段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对商品房买卖协议条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详尽剖析,总结出购房协议中的九大陷阱,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约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购房协议陷阱一:认购定金难归还: 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协议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退订金的,不适用订金罚则。 购房协议陷阱二:单方扩大解约权:天津《**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将本协议书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所付订金不予返还。

” 点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协议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该条款非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权利,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购房协议陷阱三:减免责任巧设计:天津市两家开发企业共同筹建的某别墅在其制订的商品房补充协议中规定:“房屋采用空心砖建造,而这种空心砖容易产生裂缝。房屋交付使用时,梁、板、墙体等如出现裂缝,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诉讼和索赔。” 点评:该格式条款把应由建筑商对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以模糊的语言概括地免除开发商的建筑质量责任,同时非法剥夺消费者的诉讼权、索赔权,为无效条款。 购房协议陷阱四:模糊标的好圈钱: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而其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

点评:签订协议前,开发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有关售出房屋真实、全面、具体的情况,包括房屋的装修标准。该开发商不仅未尽告知义务,而且还在上述补充条款中以不确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协议标的,实质是想套取消费者的装修款。 购房协议陷阱五:面积误差设陷阱: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购房协议陷阱六:违约责任不对等:吉林省某消费者投诉称其所签购房协议中有这样一则内容:“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

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对协议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购房协议陷阱七:一房二卖搞欺诈:天津**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购房协议陷阱八:虚假宣传不负责: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协议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台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

”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购房协议陷阱九:购房签约先交钱: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订的《**居商品房认购书》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点评: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订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陷阱一:认购定金难归还: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协议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退订金的,不适用订金罚则。 陷阱二:单方扩大解约权:天津《**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

买房时可能会遇到的购房陷阱有哪些

一、虚假宣传 陷阱:有的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多有夸大不实之处。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将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如果是具体明确的承诺依据,就可以作为附件写入合同。

二、购房签约先交钱 陷阱:广州市某房产公司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要开发商先到国土房管局办预售备案,买房者确认其已备案后再给开发商付款。

三、面积误差 陷阱: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赔偿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但往往难上加难。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面积误差有十分详细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选择继续履行。

四、一房二卖 陷阱:有的发展商在与消费签订协议后,又将房子转卖给他人,造成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五、模糊概念隐瞒事实 陷阱:签订合同前,有的开发商故意隐瞒或告知消费者不全面的事实,如房屋有无装修、普通装修还是精装修说得模棱两可。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标的的性状进行详细、具体、明确的描述,可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六、单方扩大解约权 陷阱:有的发展商单方规定了逾期付款者的违约责任,而且约定开发商不另行催告,超过多少天后合同自然作废。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七、任意使用免责权 陷阱:有的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 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同时赋予消费者对补充协议条款平等协商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不对等 陷阱: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内容:“

(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

(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更为周全,而且双方是对等的。

对于延期交楼、面积误差的规定甚至更有利于消费者。

购房常见陷阱有哪些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示范文本条款。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4.违约责任不对等 某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栏规定: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违约金,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设备差价。 双方还可在附件六中对装修问题进行详细约定,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同时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示范文本条款: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扣罚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1.认购定金难归还 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而其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并强迫消费者与开发商的兄弟公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示范文本条款。 3.模糊标的好圈钱 厦门**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中也未明确所售房屋为精装修房,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付给乙方作赔偿: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 2.减免责任巧设计 广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买受人有权要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示范文本条款,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条款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的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示范文本条款。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并按照__利率付给利息,若甲方将乙方的已购房转卖给他人,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6.一房二卖搞欺诈 天津**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时限),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5.面积误差设陷阱 厦门**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的,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示范文本条款: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消费者购房所签合同,开发商往往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里,这是市工商部门日前对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发现的情况。 市工商局、渝北区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说明,检查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新增的补充协议,根本未到工商部门备案。 其中,多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内容,普遍存在以下几种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合同条款 补充协议原文: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 结论:补充协议所设格式化条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条款(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协议原文: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画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其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结论:补充协议将商品房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画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 补充协议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点评:有关法规解释规定,当事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费,最高比例30%。很明显,消费者单方面终止买房合同,开发商损失再怎么也不超过总房价,因为房产始终摆在那里。 结论: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限定买家商品房用途 补充协议原文: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业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换言之,只要业主对房屋处置不违法,他人就无权干涉。 结论:补充协议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 “填充条款”也须小心 除补充协议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中的填充条款,消费者也须提防。工商部门专业人士如此提醒。 据说明,我市商品房交易目前统一使用由市国土房管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标准合同。该合同中,有部分空格供买卖双方签约时现场商定。而不少开发商却先行拟定条款填充其中,“掠夺”购房人合法权利。 具体操作手法是,标准合同原有多个选项,供消费者选择,但开发商却事先选择其中一个为自己减轻或免责的选项。

如消费者接房的装饰条件,开发商交房达不到此要,有几种解决方式:开发商双倍赔尝消费者装饰价差;开发商无条件返工,达到消费者要等。有“精明”开发商不与消费者协商,先行在合同中填充了第二个选项。 该人士提醒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消费者在签订买房合同前,先看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在工商部门备案,如已备案,可将其拿到开发企业所在工商所与备案文本对照,看是否有改动;如未到工商部门备案,则要仔细研读,一旦发现开发商“帮忙”填充了条款,如果有异议则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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