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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9条1项的理解

08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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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9条1项的理解

以下文字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通则对此款作了解释,说明如下,可作为参考:

1,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示

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第一个例子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名额。这个声明本身不表示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第二个例子是,乙准备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如果甲与乙属于同一法系,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表明了要约的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并不能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并不是不可以撤销。

但是,合同法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不能作出通则那样的解释。按照本项的规定,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通则要适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必须那样解释。

2.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通则也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第一个例子是,甲是古董商,要乙在3个月内修复10幅画,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金额。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否承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明确答复。甲同意。基于对甲的要约的信赖,乙开始工作,甲在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第二个例子是,为合作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乙向甲发出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投标,但乙通知甲,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要约。因为甲在投标时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呢解答:

1、汽车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合同内容合法、充分,是双方平等、公平的意思表示。跟汽车是否过户无关。

2、汽车受损,损失应该由某公司承担。因为汽车在损失之时,还没有交付,毁损的风险应当由某公司承担。

3、可以。因为汽车尽管是奢侈用品,但仍然属于消费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和保护的范畴。

4、可以。因为汽车已经严重损坏,跟合同订立时张某的意愿有较大的出入。本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张某当然可以要退车。

5、不可以。因为两者只能取其一。

6、不可以。因为这两个赔偿方式属于同一性质,只能选择一种。

本案例的知识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三金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定金的双倍赔偿、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违约金属于相互排斥的赔偿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去解决。只有在定金的双倍赔偿、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不够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之时,才可以要加上额外的损害赔偿金。

2、风险的承担方式。动产和准不动产(汽车类)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

3、合同的有效性。不管哪种方式的买卖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合法,要件齐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有效的。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标准。

有关合同法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北京公司信中载明8月7日,因此承诺期限应至8月17日。上海公司8月18日作出的承诺,属于逾期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对新要约,北京公司并未做承诺,因而合同不成立。

至于《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北京公司用的是信件,形式不符,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综上,上海公司和北京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关于合同法的作业

1.无效合同的条件:合同内容违法(合同法第52条)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签订的合同是买卖五金的,结果实际的标的是子弹。

2.可撤销合同的条件:意思表示不自由(合同法第54条)

(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例:甲将祖传的一副画出让给乙,交付后,乙将该画送权威部门鉴定,结果是赝品。乙要退货并返还价款,甲以该画系祖传,并不知真假为由拒绝,则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属于重大误解,因甲没有欺诈的故意)

3.效力待定合同条件:主体不试格 (合同法第47.48.51条)

例:14的儿子代老子去房屋中介买卖房子,签订了合同,拿回家,老子认为儿子合同签的好,追认,合同有效,否,无效,对方有1个月的催告权,1个月后老子不应答,视为不追认,1个月的追认期内,对方可以自行终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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