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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对债权人的保护

08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什么](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阅读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对债权人的保护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第70条规定: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那么,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如买方有权采取撤销合同或要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降低价款、请损害赔偿等 先例约束力原则 [编辑本段]概念 十九世纪上半叶确立起来的“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 of Precedent)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编辑本段]内容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 a. 上议院(HouseofLord)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过去,上议院本身也要受它所作出的先例的约束,但1966年枢密大臣宣布,以后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使上议院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变它以前所作出的先例。 b. 上诉法院(Court of Adpeal)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c. 高级法院(High Court ofJustice)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binding effect),对高级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王冠法院(CrownCourt)也有很大的说服力(persuasiveeffect)。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该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只有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编辑本段]补遗 2009年10月1日上议院(House of Lord)正式被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Kingdom)取代。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 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特征: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4、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损害赔偿。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怎样的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我国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

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因此,林女士可以从许先生的遗产中清偿,若其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则可要许先生的继承人还款。 若碰到债务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债权人可要监护人从其代管被监护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

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有哪些呢

根据相关公司法理论,强行性规范可类型化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管理型规范多因社会事务管理的必要而设立,违反管理性强行性规范的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减资程序并不仅仅具有程序的意义,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与股东实体权利的配置和行使。在这意义上,减资程序也就具有了实体价值。 因此,在商谈机会不对等、股东自治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法律将涉及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设置为强制性规范,可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增强公司法领域中法律行为的效率和可预见性,以确保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正义的结果。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法律后果,但该规范关系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具有浓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强制性规范行为效力应受其违法性的影响,该影响是否只能表现为绝对或完全无效?笔者认为,法院主动审查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无效可能事与愿违,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由被保护者债权人来决定违反减资程序的减资行为效力可能更符合法律目的。 债权人可以提起停止减资之诉和公司减资无效之诉。公司减资尚未完成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行使停止减资的请权,要公司停止减资活动。在向公司请未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公司停止减资活动,依法履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公司减资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从而使公司的资本恢复到进行减资之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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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CIF天津的话,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在旧金山将货物交给买方。 2.可以。卖方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财务困难,履行义务的能力出现严重缺陷。根据《...

买方发生违约后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可采用哪《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包括如下措施: 1、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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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德国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美国和德国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首先,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为在美国和德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排除该公...

房屋抵押合同此时债权人对抵押人有何权利抵押人承担什什么是房产抵押合同:基本说明 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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