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对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与规范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经济法与宪法、民法、商法以及...+阅读
摘要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全国省以下税务机构划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机构运行机制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对于理顺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中央和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及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都得到有效的加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两套税务机构的弊病也逐
渐显现。笔者力图通过对国地税分设后的矛盾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侧重于现状分析、解决矛盾的政治和现实意义、解决矛盾的具体做法和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国地税分设的有效功能最大化、消极因素的最小化,促进财政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机构分设弊病矛盾合作机制
年月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税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也随之划分为专司中央财政收入的国家税务局和专司地方财政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国税、地税分设后,根据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同时又充分调动地方财政的能动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税收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意识和纳税人纳税意识也有了普遍提高,税收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国税、地税系统自成体系,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各种弊端日趋明显。同时,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今天,做好国、地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于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进点、重复检查、纳税成本增加等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本文就如何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作些探讨。
一、目前国、地税机构间缺乏协调合作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就目前的总体状态来看,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尚未形成。虽然进行过一些配合,但合作是低层次的、初步的。如对税务登记信息实行共享;对举报案件属于对方管辖的,双方都能及时转交对方稽查局组织查办;对涉及双方的移送司法案件进行了信息交流等等。但是,没有形成高效、明确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及监督、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在某些地区及领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一)一些地区出现了相互挤兑、扯皮等问题
部分地区的国地税机构把对方部门视作对手,工作中互相对立,只求本部门完成任务,给对方部门下绊子、设障碍。机构之间也老死不相往来,从而使一些须由双方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如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评定、涉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时的偷税数额认定等等,常常需要政府或权力机关出面协调后问题方能得以解决。
(二)本位主义思想抬头
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从本位主义的立场出发,千方百计地发展可以征收地方税种的产业,而对国税收入占主要比重的产业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鼓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争抢管户的问题。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件的下达,出于税源、收入任务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国、地税凭着各自对总局文件的理解,各地更是出现了一股争抢管户的狂潮;某些地方的两家税务局为了完成任务,出现了“卖税”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税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
(三)税收成本增加
一是增设机构使经费开支扩大了一倍,如办公场所、办公费用、交通通讯、基建等,一个县以万元计算,全国有多个县,就这些重复费用全国就要多个亿元。二是增加税务人员支出,机构分设在人员问题上,基本上是国税人员,地税人员,国税垂直管理到国家税务总局,地税有条块结合管理,开始主要以块块管理为主。征税程序分设前与分设后基本没有两样,需要的人员就必须增加一倍。人员的增加紧接着就是人员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每人年—万元,全国以万税务人员计算,每年就人员开支就—万元。
(四)纳税人纳税负担增加
纳税人同时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免不了产生多头申报和多头办理涉税事项的问题,税务部门也免不了重复检查和监管,同时政策和要求也容易产生不一致等问题,从而引发了纳税人的不满情绪。
(五)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企业的各种税收资料,如增值税、所得税、其他附加税等其数据资料均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各税种分国、地税进行征收
,人为地割裂了各个税种间的逻辑关系,数据相关性无法核对,容易出现征管漏洞。征管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应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的税款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六)不利于税务机关自身的管理
两家税务局因各自利益有所不同而容易产生互相“不买账”的行为,地方政府缺乏对垂直管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监管不力将导致某些部门在地方上坐大,不利税务机关对自身的管理。同时,地方政府相对重收“费”,轻纳税,也从客观上导致财政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有了机会。
(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
两个税务局使国外机构和企业难以适应。国际上虽有实行中央或地方两套税机构的国家,如美国等,但为数不多、屈指可数。绝大多数在华投资企业并不习惯接受国地税两套机构的管理,影响到改革开放的深入。
(八)不利于政治一体化
我国是多民族、团结统一的大国,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还不高,将国家税收人为地分为国税、地税,容易给人们灌输一种中央收国税,地方收地方税的感觉,无形之中形成一种中央和地方的对立,隐含着一种分庭抗衡现象,不利于政治上的统一。
此外,由于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受到影响,中央财政压力开始显现,一些税收政策也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比如说,证券印花税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年必须归中央财政。××年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也要求以年为基数,从××年起实施增量共享。这也是国、地税分设后,国、地税矛盾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
二、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建立国、地税机构配合协作机制,对于解决当前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转,合理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纳税信息的高度集中,从而为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税收征管新模式提供信息支撑。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可以使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纳税信息实现互通,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
(二)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双方取长补短,能够解决自身不能发现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的联合作战,可以减少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的部署、分析、实施、审理、执行等诸环节的人力、物力投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复检查是当前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通过加强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做到共同进户、各税统查,对于解决了纳税人意见较大的重复检查问题以及贯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的几点思考
(一)难点问题
由于受管理体制、现实条件、制度建设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还存在着诸多难点:
⒈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
目前国、地税税收征管过程中使用的征管软件不同,国税部门使用的是税收征管系统,地税部门则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网络作为现代社会最适用、传递速度最快捷的传播工具,在国、地税机构间的作用却变得微不足道,这不能不说是网络资源的莫大浪费。
⒉下级部门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主权
如在国、地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因国、地税稽查局主管部门不同,造成双方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主权。作为国(地)税局的下属部门,稽查局必须对国(地)税局负责。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合作程度,关键取决于国、地税局的合作程度。如果合作程度比较高,无疑会促进双方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反之则会受到牵制。事实上,由于国、地税的工作重点不尽相同,特别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局普遍实行选案与稽查分离制度,稽查案源由市局选案协调小组负责,如果国、地税局在案源确定方面协调不到位,国、地税稽查局间要想开展程度较高的合作是不可能的。
⒊缺乏长期效应
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在部分地区业已形成的协调与合作缺乏长期效应。目前,有关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方面的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加上前面所述体制和信息传递的障碍,这使得我们对“是不是一定要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国、地税机构间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等问题认识都尚未统一,工作中更是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建议
⒈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或在国、地税现在使用的征管软件上加以改造,实现双方信息互通共享,为开展税务情报工作、实现税务信息资源多元化创造条件。
通过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可以扩大国、地税双方的信息来源,实现信息多元化,最终达到弥补征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完善整个征纳体系的目的。如果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之间能将各自利用本部门特点和优势获取的情报信息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将使税务情报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最大限度的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从而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⒉联合核定管理税款
国、地两税联合进行共管纳税户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纳税定额的核定,尽可能在定额的核定方面标准统一方法一致,实现同一个个体纳税户国地税同一个身份,同一个定额,并对核定的个体纳税户定额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联合公布。凡缴纳增值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额的核定由国税负责;凡缴纳营业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定额的核定由地税负责。本着节省成本的原则,按规定积极委托对方代征税款。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使双方的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更是促使定额趋于合理的有效手段。
⒊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地两税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从而避免了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⒋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办法的规定,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会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⒌协调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并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中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
也可设想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稽查管理体制,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并实行相对垂直领导。这种机构设置方法,有利于在税务系统内实行征管与稽查的两权分离,有利于稽查机关的各税统查,有利于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威性,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加大稽查力度。
⒍联合进行涉外税收管理
对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地两税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收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信息交流。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征免事项,国、地两税机构应联合行文报批。
⒎联合进行售付凭证管理
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地税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收税款等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双方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双方未协调一致时,任何一方的征免税凭证都不能成为非贸易项目下的付汇依据。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国、地税之间通过联合调查或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协作与沟通。
⒏加强制度建设
就目前来说,建议建立国、地税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首先建立国、地税稽查局间的查前信息通报制度、查中协调配合制度和查后结果反馈制度。对一些重要的案源信息,应及时告知对方,为对方确定稽查对象提供参考;对双方同步稽查的税务案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尽可能做到联合检查;案件查结后,应尽快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便于其作出相应处理。为确保上述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将其列入考核体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以提高国、地税机构双方加强协调与合作的积极性。
⒐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地税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在当前各方面条件都不很成熟的情况下,各地国、地税部门应根据各地自身特点,积极稳妥地做好一些局部性的协调与合作。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分析、解决双方在协调和配合中发现的问题;对同时涉及国、地税管辖的税务举报案件,因不存在检查对象的确定问题,故可率先实行国、地税同步或共同联合检查;在双方稽查局间建立定期联系例会制度,互通情报,实现低层次的信息共享。
分税制改革的背景是以前财政实行的包干体制不具规范性,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实行的改革。我国是中央集权单一制的国家,中央财政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管理以及调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诸多义务,中央财力不支,必然会使各项事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下降,还使对地方的控制力下降,这对实现全国一盘棋的总体发展思路显然是不利的。年的财政分税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目的,中央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着以上。所以说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分设意义非常大,必须坚持。但对其产生的弊端则应积极地加以克服。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不失为解决国、地税分设后的负面效应的一种十分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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