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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不给退钱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01月06日 编辑 fanwen51.com

今天成功退款,为后来的人做个参考。希望能有所帮助!

找一个下午4点钟的时间节点去,先出示退费依据,机构不同意就洋装打12315,谈到下班还未退费就不走,就会闹毛,然后打110。最后会有民警协调解决。带好充电器。

下面发一个我写的东西,有退费的可参照。

退费申请书

本人***,身份证号:***,于2019年2月17日在***(收据开具名称为:***培训学校)报名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课程,其中面授课程3980元,考试费¥780元,合计4760元。(大写:肆仟柒佰陆拾元整),用前台二维码支付宝转帐支付。

根据《消费者公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因学校暂未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注册报名、开班、培训、上课、补习等,学校未付出相应的教学活动,不应取得学费,根据人社局、教育局相关规定,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退费依据如下:

《**教育学员报名服务须知》属于无效合同

1、培训机构在该须知中约定缴费7日后不能退款的条款,属于单方的免责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该机构提供的《**教育学员报名服务须知》属于无效合同。

2、收据盖章单位与培训协议主体不符。收款单位为:***培训学校,培训协议为《**教育职业资格及专项能力证书考试培训协议》以及《同呈教育学员报名服务须知》。

3、在《**教育学员报名服务须知》中第二项我校的权利义务中,该校尚未实施其权利义务。

二、根据《消保法》,***教育职业培训学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消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合法的凭证。而收费不开发票,只开收据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只为本人开具了收据,违反了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故本人提出退款申请。

申请人: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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