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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国在鸦片战争到1920年之间的义务教育思想的发展情况以及义务

02月08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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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拟议和提出,起源于20世纪之初。在清朝末期,当我国处于废科举、兴学堂、建立新学制时期,欧美各国以及亚洲的日本大都普遍实行了义务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在20世纪初草拟清廷有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1900年,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清朝《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寅学制"),就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它规定:"儿童自6岁起受蒙学4年,10岁入寻常小学堂修业3年。

埃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7年教育,然后听其任为各项事业。"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旧称"癸卯学制",)。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奏定初等小学章程》中进一步写明:"外国通例,初等小学堂,全国人民均应入学,名为强迫教育;除废疾、有事故外,不入学者罪其家长。"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学务纲要》中还明确写道:"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住为国家之义务教育。

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盖深知立国之本全在于此。""癸卯学制",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个以法令形式公布的并在全国推行过的学校教育体系。在这个学校教育体系中首次提出了义务教育的思想观念,并把义务教育和强迫教育视为同义概念。在欧美各国,义务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资本主义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清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效仿西方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是不可能的,清朝官员也深知,在我国还处于兴办学堂之初,就提出仿效国外实行义务教育,这只是对各地官绅的一种"竭力劝勉"而已。

旧中国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是1911年。该年7、8月,清政府学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教育会议,会议议决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确规定以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同年9月,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次年又修正补充为《壬子癸丑学制》。

这个学制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这是我国政府法令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自清末以来,拟议、酝酿了10余年的义务教育之事,至此终于被认定。1915年,袁世凯曾以大总统令颁布过《特定教育纲要》,规定要"施行义务教育";1918年,山西省督军阎锡山曾颁布过《全省施行义务教育规程》;1928年,国民政府大学院召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决议厉行国民义务教育;1937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等等。

回顾新中国成立前30余年的教育史可知,旧中国的历届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为实施义务教育都曾召开过专门会议,成立过专门机构,制定过一些法令,草拟过各种方案,发布过一系列诸如条例、方案、计划、办法、规程、纲领等文件,这些观点、意见、法令、方案等,都反映了教育界人士和政府当局对义务教育的重视和追求。

但由于当时的中国战乱频出、经济落后、民不聊生,致使义务教育"经时久,用力多,而获效甚鲜。"从学龄儿童入学率来看,据建国后的资料统计,解放前夕儿童入学率仅为20%,全国总人口中,文盲占80%,可见义务教育发展极其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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