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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02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质监局3.15日用消费产品专项打假行动工作总结]xx县质监局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日用消费产品3.15专项打假行动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执函〔2009〕91号)要求,在...+阅读

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打假工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片面理解发展经济和监督管理的关系,认为市场上存在假冒伪劣商品不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本地制假企业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看成是对企业

的束缚,行政执法部门到市场开展打假检查要经政府或纪委监察等部门批准,甚至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不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某地级市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市局级干部大会讲:假冒伪劣商品只要不是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就可以不查,谁要把本市的企业搞垮了,我就要摘他的帽子、挪他的位子、砸他的饭碗。某市一企业制售“茅台礼品酒”,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是假冒侵权行为,本来及时查处可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当地政府就是干预不让查,外地的投诉较多,给该市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现在,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在没有接到举报的情况下不能开展打假检查,尤其不敢对本地制假售假违法者大胆查处。

(二)打假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手段较弱。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现行打假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中,由于立法角度、背景不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对打假工作不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一是法律的漏洞给违法者有可趁之机,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是要经销者明知而为,明知用什么标准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律、法规强调销假者明知才构成违法,这就成为违法者开脱罪责最好的托词。二是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新《商标法》保留对投机违法财物有扣留、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外,其它法律均未授予行政执法部门扣留、查封的强制手段,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假工作中经常遇到违法者拒绝检查、转移违法财物的情况,而无能为力。再如对执行处罚决定的问题,法律没有赋于行政执法部门冻结帐户和强行划拨权,违法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转移财物,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三)权力分散,相互牵扯,没有形成打假合力。现阶段,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等执法部门在主管的范围内都有一定的打假职能,在打假工作中,由于分工不明,造成执法混乱,好办的案件争着办,不好办的案件相互推诿。

(四)案件移送规定尚不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存在一定问题。国务院令310号《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于2001年7月9日公布生效,但是,涉及到案件移送的实施细则尚未明确,在移送的方式方法、具体联系单位、相关文书等方面尚未作明确规定。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不能有力打击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

(五)打假经费不足,制约打假工作。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关键是要对商品进行检验,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假冒伪劣商品品种繁多,不论案件大小,都要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需要交纳较高的检验费,如检测一台电扇价值仅100多元,而检测费高达上千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没有打假专项基金,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只能销毁,很少有罚没收入,不能弥补办案经费本身不足,检测费用成为影响行政执法部门打假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关于打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对于保护我省名优商品、促进我省精品名牌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的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要把打假工作作为依法治省的重要工作紧抓不放,借鉴河南等省经验,组织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卫生等执法部门,成立专职打假机构,出台相关政策,对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统一协调,避免相互制约,形成打假合力。

(二)加快制定地方性打假假冒伪劣商品法规。目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并在全省执行。深圳市人大制定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严厉打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对推动打假工作起了积极作用。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全国性法规,以弥补打假法律法规的不足。

(三)尽快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法》。为贯彻实施国务院310号令,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保障我省经济在公平、竞争、有序的环境中健康快速发展,为“十一五”计划的顺利实现创造有利条件,建议尽快制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办法》,明确规定移送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操作规范。

(四)建立打击专项基金,为行政执法执法部门提供打假经费。省政府应 12全文查看

出面协调,由质检部门对执法部门查获的需要检测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免费(或减费)检测。上海市政府已在这方面取得成功经验。 12全文查看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打假工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片面理解发展经济和监督管理的关系,认为市场上存在假冒伪劣商品不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本地制假企业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看成是对企业

的束缚,行政执法部门到市场开展打假检查要经政府或纪委监察等部门批准,甚至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不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某地级市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市局级干部大会讲:假冒伪劣商品只要不是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就可以不查,谁要把本市的企业搞垮了,我就要摘他的帽子、挪他的位子、砸他的饭碗。某市一企业制售“茅台礼品酒”,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是假冒侵权行为,本来及时查处可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当地政府就是干预不让查,外地的投诉较多,给该市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现在,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在没有接到举报的情况下不能开展打假检查,尤其不敢对本地制假售假违法者大胆查处。

(二)打假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手段较弱。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现行打假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中,由于立法角度、背景不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对打假工作不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一是法律的漏洞给违法者有可趁之机,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是要经销者明知而为,明知用什么标准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律、法规强调销假者明知才构成违法,这就成为违法者开脱罪责最好的托词。二是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新《商标法》保留对投机违法财物有扣留、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外,其它法律均未授予行政执法部门扣留、查封的强制手段,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假工作中经常遇到违法者拒绝检查、转移违法财物的情况,而无能为力。再如对执行处罚决定的问题,法律没有赋于行政执法部门冻结帐户和强行划拨权,违法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转移财物,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三)权力分散,相互牵扯,没有形成打假合力。现阶段,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等执法部门在主管的范围内都有一定的打假职能,在打假工作中,由于分工不明,造成执法混乱,好办的案件争着办,不好办的案件相互推诿。

(四)案件移送规定尚不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存在一定问题。国务院令310号《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于2001年7月9日公布生效,但是,涉及到案件移送的实施细则尚未明确,在移送的方式方法、具体联系单位、相关文书等方面尚未作明确规定。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不能有力打击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

(五)打假经费不足,制约打假工作。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关键是要对商品进行检验,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假冒伪劣商品品种繁多,不论案件大小,都要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需要交纳较高的检验费,如检测一台电扇价值仅100多元,而检测费高达上千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没有打假专项基金,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只能销毁,很少有罚没收入,不能弥补办案经费本身不足,检测费用成为影响行政执法部门打假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关于打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对于保护我省名优商品、促进我省精品名牌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的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要把打假工作作为依法治省的重要工作紧抓不放,借鉴河南等省经验,组织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卫生等执法部门,成立专职打假机构,出台相关政策,对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统一协调,避免相互制约,形成打假合力。

(二)加快制定地方性打假假冒伪劣商品法规。目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并在全省执行。深圳市人大制定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严厉打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对推动打假工作起了积极作用。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全国性法规,以弥补打假法律法规的不足。

(三)尽快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法》。为贯彻实施国务院310号令,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保障我省经济在公平、竞争、有序的环境中健康快速发展,为“十一五”计划的顺利实现创造有利条件,建议尽快制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办法》,明确规定移送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操作规范。

(四)建立打击专项基金,为行政执法执法部门提供打假经费。省政府应[]

出面协调,由质检部门对执法部门查获的需要检测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免费(或减费)检测。上海市政府已在这方面取得成功经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打假工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利益,片面理解发展经济和监督管理的关系,认为市场上存在假冒伪劣商品不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本地制假企业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看成是对企业

的束缚,行政执法部门到市场开展打假检查要经政府或纪委监察等部门批准,甚至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不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某地级市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市局级干部大会讲:假冒伪劣商品只要不是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就可以不查,谁要把本市的企业搞垮了,我就要摘他的帽子、挪他的位子、砸他的饭碗。某市一企业制售“茅台礼品酒”,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是假冒侵权行为,本来及时查处可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当地政府就是干预不让查,外地的投诉较多,给该市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现在,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在没有接到举报的情况下不能开展打假检查,尤其不敢对本地制假售假违法者大胆查处。

(二)打假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手段较弱。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现行打假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中,由于立法角度、背景不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够协调统一,对打假工作不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一是法律的漏洞给违法者有可趁之机,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是要经销者明知而为,明知用什么标准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律、法规强调销假者明知才构成违法,这就成为违法者开脱罪责最好的托词。二是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新《商标法》保留对投机违法财物有扣留、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外,其它法律均未授予行政执法部门扣留、查封的强制手段,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假工作中经常遇到违法者拒绝检查、转移违法财物的情况,而无能为力。再如对执行处罚决定的问题,法律没有赋于行政执法部门冻结帐户和强行划拨权,违法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转移财物,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三)权力分散,相互牵扯,没有形成打假合力。现阶段,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等执法部门在主管的范围内都有一定的打假职能,在打假工作中,由于分工不明,造成执法混乱,好办的案件争着办,不好办的案件相互推诿。

(四)案件移送规定尚不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存在一定问题。国务院令310号《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于2001年7月9日公布生效,但是,涉及到案件移送的实施细则尚未明确,在移送的方式方法、具体联系单位、相关文书等方面尚未作明确规定。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不能有力打击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

(五)打假经费不足,制约打假工作。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关键是要对商品进行检验,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假冒伪劣商品品种繁多,不论案件大小,都要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需要交纳较高的检验费,如检测一台电扇价值仅100多元,而检测费高达上千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没有打假专项基金,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只能销毁,很少有罚没收入,不能弥补办案经费本身不足,检测费用成为影响行政执法部门打假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关于打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打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对于保护我省名优商品、促进我省精品名牌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的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要把打假工作作为依法治省的重要工作紧抓不放,借鉴河南等省经验,组织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卫生等执法部门,成立专职打假机构,出台相关政策,对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统一协调,避免相互制约,形成打假合力。

(二)加快制定地方性打假假冒伪劣商品法规。目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并在全省执行。深圳市人大制定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严厉打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对推动打假工作起了积极作用。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全国性法规,以弥补打假法律法规的不足。

(三)尽快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法》。为贯彻实施国务院310号令,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保障我省经济在公平、竞争、有序的环境中健康快速发展,为“十一五”计划的顺利实现创造有利条件,建议尽快制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办法》,明确规定移送犯罪案件移送的具体操作规范。

(四)建立打击专项基金,为行政执法执法部门提供打假经费。省政府应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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