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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效能责任追究的几点思考

07月0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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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效能责任追究的几点思考

对关效能责任追究的几点思考

摘要: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到目前为止,从上到下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它不等同于纪检监察,但又与纪检监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属于纪检监察和行政管理的延伸和边沿学科。本文紧贴新干县两年多的效能建设实践,针对机关效能责任追究中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

环节,从领导支持、制度建设、工作方向等方面分析了如何对查实的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关键词:责任追究领导支持制度建设工作方向

2004年,新干县在全市乃至全省率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呈现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领导信任。因效能办在工作中实行“全方位受理、高效率运作、高质量回复、高权威监督”,在县委、县政府的很多工作甚至是中心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深得领导的信任,很多综合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的事情,县领导都批转给效能办,充分体现了“有为才有位”的特点。二是权威性高。效能办在体制上既挂靠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着机关效能督查的职能,同时又接受县机关效能领导小组的领导,更贴近县委、县政府,在县委、县政府、县纪委主要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开展工作,有些工作是主要领导直接交办,交结后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三是协调力度较大。效能办直接受县机关效能领导小组领导,直接对机关效能领导小组负责,因此,各部门领导能够高看一眼,效能建设的主体意识也比较强,普遍都比较支持效能办工作。四是处理力度大。对问题严重的,可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对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可对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调整工作岗位、待岗等处理,填补了以前纪律处分够不上、自身机关管不了的空白。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首先应得益于效能办具有强有力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否则,就不会有高于一般部门的权威,就不会有解决各种错综复杂问题的能力,也就不能令县领导高看一眼、厚爱一分,效能办的工作优势也必将逐步丧失。通过两年多的运转,我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得到完善,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促进政府部门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工作范围不断扩大之后,如何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成为当前效能建设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结合近两年多新干县开展效能建设的工作实践,做以下几点浅析:

一、争取领导支持,是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力保障。

效能办属正科级机构,在行政级别上与大多数工作对象属于同等地位,对工作对象不具有领导职能和管理职能,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争取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支持在开展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若得不到领导的支持,即使效能办查实了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并严格对照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做出了处理决定,但单位和部门消极执行或者变相执行甚至不执行,效能办对其也没有更好的制约办法。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争取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支持,效能责任追究才能很好执行,处理效果才会更加显著,从而达到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目的,对中心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后,领导就会更加支持效能办的工作,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造就一个高效的工作模式。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效能责任追究的坚定基础。

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法积极稳妥地开展,从大的方面讲,效能责任追究不仅要有政策法规依据,而且要有宪法、法律依据,这是我们开展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但具体到现有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工作来看,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缺乏:一是规范效能建设机关自身行政行为的规定不完善,工作起来难以做到事事都有章可循,还处在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制约了机关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二是规范机关效能监察对象的规定不完善,对机关效能监察对象行政效能的评价标准和惩戒性规定缺乏,影响了机关效能监察作用的发挥。为使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范制度,就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程序、活动方式、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更加完善的规定。

(一)完善责任划分规定。在我县《新干县影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干办字[2005]116号)、《中共新干县委、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干县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通知》(干字[2005]12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通知》(干办字[2005]31号)等文件中,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责任追究办法,其中也详细阐述了单位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办法,但在实践中证明,尚有部分尚需完善的地方。如在今年处理潭丘乡马田水库防汛责任问题时,对该水库行政责任人、水库管理人员、技术责任人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了处理,但分管防汛工作的领导则没有得到处理,这与我们责任追究办法的不够完善是密切相关的。事实证明,任何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经济发展迅猛,在产生

巨大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合理地确定工作中的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首先要科学地确定,依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政府官员应该对过失承担多少责任,是一个重要的制度选择。在管制操作层面上,如果不让政府官员对过失承担责任,政府官员就不会有积极性去努力避免过失的发生;从社会群体层面上,一般群体与政府官员群体的不对称性就会日益强化,政府官员群体的优势就会越来越明显,一般群体的利益就会越来越失去保护,越容易牺牲一般群体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一般来说,政府官员都有规避风险的偏好,政策官员的风险压力会明显的影响政府官员的行政行为,因此,政府官员应当对过失承担责任,不过,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官员应该对过失承担多大的责任最合适?考虑到使政府官员承担责任的目的是有利于管制问题的解决、利于避免工作失误的发生、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因此要对不同的责任进行认真的研究,充分考虑其中的复杂性(行政成本约束,不同责任主体的法律要求等),分清不同责任的差异,只有这样,政府官员才能真正的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在责任追究规定中,对各种责任进行细分,才能更好地明确各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制定罚金追缴制度。在现有责任追究中,有比较明确的处理细则,并有比较详细的罚金规定,然而,县效能办却只能是按照责任追究规定下发处理决定,但收缴罚金的主体却是被处理人本单位,效能办处理后只能收到一纸所在单位的问题处理反馈情况汇报。一旦单位出现明通报假处理现象,效能办也难以发现。为使处理真正落到实处,在责任追究规定中必须制定罚金追缴制度,可在财政设立效能罚金专户帐号,一旦处理通报下发后,限被处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罚金缴效能罚金专户,这样不但能有效地避免处理假执行的问题,而且能够部分缓解效能办案工作经费不足的压力。

(三)制定责任追究监督制度。一是要严格的督促检查。对查实了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问题,特别是作出处理决定的,对处理规定落实情况必须全程跟踪督促,以避免处理决定落空现象,影响效能处理的权威。二是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一些不牵涉到单位内部机密的处理决定,要尽可能地让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知晓,一方面,将被处理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增加被处理者的自身压力,促其坚决改正错误;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各界的宣传,对其它单位和人员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可有效避免同一问题在不同单位、不同时间再次发生。

三、选准切入点,是效能责任追究的总抓手。

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领域十分广阔,内容十分丰富,特别是随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化,需要我们开展的工作项目越来越多,效能办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而责任追究又是机关效能工作的敏感点,因而任务更加繁重,在机关效能建设刚刚起步、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的今天,若动辄进行效能责任追究,就会出现牵涉面太广、处理人员太多的现象,最终形成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影响效能责任追究惩戒作用的发挥,也会将效能办自身置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在当前进行效能责任追究时,必须找准工作切入点,把握效能责任追究的总抓手,针对性当前工作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坚决作出处理,并且一旦做出处理就要紧追不放,树立起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在全县各界的权威。

(一)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责任追究,保证中心工作落到实处。效能责任追究要把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三年再造一个新新干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自觉地贴近经济建设,为全县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想县委政府之所想,急县委政府之所急,紧贴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尤其是要抓住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责任追究,为本县的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

(二)要加强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贯彻执行问题的责任追究。对那些在执行中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不惜损害全局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三)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责任追究。要深入实际体察群众情绪,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实在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机关效能责任追究的指挥棒。因此,机关效能责任追究,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对那些影响党和政府声誉,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问题,要坚决从快、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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