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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中《征管法》运用调研分析

07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对我县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征管的调研报告]一、征管现状 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分别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税收收入和基金预算的非税收入管理。“十五”以来,随着各地城镇开发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阅读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契税的税源不断增长,收入逐步增加,已成为农业税收新的增长点。但由于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导致纳税人漏缴甚多,由于契税的隐蔽性较强,征收较为困难,在近几年的工作中,我认为应运用《征管法》的程序征收契税,现就浅谈一下《征管法》在契税征管中的运用。

一、当前征收契税存在的问题

1、纳税意识较差。以

我县为例,据对2004年以来漏缴户进行彻底清查摸底来看,漏缴达289户,漏缴面高达35%。主要是纳税人意识淡薄,认为购买的商品房有房屋开发单位的正式发票和购房协议,不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保护主权,当然也就漏缴契税,存在侥幸心理偷税。

2、被动式征管。现在房屋买卖契税征收一般都是将征收环节放在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委托代征和自征。但有很多购房户认为应缴的契税和房屋交易等费用较高,因而购房户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间一长更加无所谓,这样就出现一部分购房户缴税,一部分购房户不缴税,久而久之造成漏征现象越来越多,给征收工作带来被动的局面。

3、征收政策执行不到位。1997年10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契税新条件。与原政策相比,扩大征收范围,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列为征收范围。契税新条例实施下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漏征现象较多。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相改为划拨或出租,以达到偷逃契税的目的。除此以外,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提供宽松环境,擅自减征或缓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征的契税。

二、《征管法》在征收契税中运用

在契税的征收中,《征管法》能得到运用,使契税的征收成绩显著,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运用:

1、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契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征收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契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或失误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未缴或者少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4、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契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及滞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广泛深入地宣传契税政策。要把契税政策宣传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除集中宣传活动外,还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真正做到“宣传先行”。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标语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契税政策宣传,让全社会都来理解和支持契税征管工作,为契税征管工作奠定良的基础。

2、建立协税护税网络。根据契税的特点,仅依靠财政部门征管力量是不够的,必须注重发挥房管、国土、房屋开发公司、城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作用,从上到下形成协税护税网络。确保契税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3、开展未征契税清查补税工作。对于往年形成契税未征行为,要组织力量全面彻底进行清查,要坚持依法治税。对查出契税未征行为,加大补税的工作力度,足额补征到位。对于抗税不交和偷税逃税行为的,按照税收征管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予坚决打击。2007年度我县开展未征契税清查补税工作,清查补税40余多万元,取得较好效果。

4、做好契税源头征收。实践告诉我们,房屋销售契税征收源头就是房屋开发公司。因此,我们必须依据税收征收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重视和协调下,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关系,对代征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同时,要争取房屋开发公司配合和支持,提供建房竣工有关资料。财政征收机关根据提供资料,深入实地,按楼号、面积、层次、房价建立征收台帐,实行源头控管,做到应收尽收。

5、实行把关征收

①、严把集资建房审批关。凡集资建房都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发改委凭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达前期计划,县房管局在审查集资资格时做到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凡第一次购买了公房或已集资建房用集资款的人员,不管是否退还已购公房,一律按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否则,谁批准负责缴税,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②、严把合伙建房征地关。国土局在办理合伙建房征地手续时,做到了严格把关。购地时是多少人,就只办多少人的土地证,杜绝了事后按购房户分割办证。在购地者发票上逐一填写购地者的姓名,在建设用地许可证上也写全了所有购地人。规划部门则按建设用地许可证上的购地人发给规划书。凡购地发票、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书上没有写明的人,一律按规定缴交购房地两个环节契税。否则,谁办证谁负责缴税,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③、严把房地产市场准入关。禁止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买卖,规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方可进行房地主开发。

④、严把房地产证件办理关。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必须凭契税所开具的“已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才能办理,且必须将“已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同其他办证资料一起装入档案。公证机关必须凭契税所开具的“已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否则,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6、建立激励措施。按照契税委托代征的有关规定,对代征单位,按照实征税款付给代征手续费。同时,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业务人员实行“评先评优”,并给予必要精神和物质奖励,提高代征单位和代征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总之,在契税的征收中,我们要合理运用《征管法》,才能更好地堵塞契税的流失,为国家财政增收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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