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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要点——讲稿
一、国有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及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法规、规定为依据,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原则,评定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负债及财务成果。
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的报告类型。
三、应当以审计后的资产状况作为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 如在评估前清查调整中有调整事项,应说明调整原因、调整依据。 应特别关注影响企业净资产的会计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评估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土地评估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抵押、担保事项履行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等影响或可能影响评估价值的事项。
五、应将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纳入评估范围,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未建账资产、已摊销完的在用资产、出租资产、融资租入资产、异地存放资产等,不可漏评、重评。
六、对银行存款的审计,应提供银行对账单;对银行借款的审计,应提供借款合同,并进行函证;对逾期借款利息的审计,应以现行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关注资产产权是否属于被评估单位,对债权债务要逐笔核对,查明原始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并对10万元以上的往来款项进行全面函证,或采取替代程序审计,提供充分的原始依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集资、内部机构往来及其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往来应重点核实,并提供充分的原始依据。 实物资产应按评估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查,其中存货抽查应达到其价值的60%和数量的40%以上,其他实物资产应全面清查盘点。 存货评估应采用市场法。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评估,应以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进货价格为基础,加上正常的进货费用确定评估值。 制造企业的存货评估,以基准日不含税售价为基础,扣减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及附加确定其评估值。 对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递延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各项费用的正确性应进行复核。
七、长期投资——其他投资:应取得投资协议、权益凭证、验资报告、被投资企业基准日会计报表,控股长期投资(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非控股长期投资应以经中介机构验证的基准日会计报表确定长期投资评估值。
八、审计调整事项不受审计重要性水平的限制,如有确凿依据,必须调整。
九、房屋面积与产权证应一致,如无证或不一致,必须说明产权和面积确定的依据。要以现场勘察成新率为主,结合理论成新率综合确定成新率。能正常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成新率不低于30%。
十、对于可独立经营获利的建筑物(如营业用房、出租用房等)应选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 十
一、机器设备必须以基准日公开市场价格作为确定重置价格的依据,并以现场鉴定成新率为主,结合理论成新率确定成新率。能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 十
二、在建工程应核实其账面支出是否为正常的合理支出,审查项目支出的构成,将非资本性费用及与在建项目无关的各种开支转出,同时将与在建工程项目相关、合理的资本性费用转入。 十
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不可直接评减。待处理损失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由市财政局驻厂处批准,固定资产损失由市国资办批准)。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批准程序处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的应予以调回。 资产淘汰、变质、毁损、报废、不合格减值应由专业评估人员出具鉴定意见,详细写明资产的质量状况及减值比例并签字。 十
四、负债要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负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对方已破产、注销以及其他不存在债权利益追索实体的负债,应在收集可靠依据的基础上评减。 应付工资按照鲁政办发电[2002]22号规定的标准,以劳动部门的核定数为审定依据。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失业金以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核定数为审定依据。 十
五、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5〕12号
(一)、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二)、关于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 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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