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部门还想了解一下假设企业无法还贷款,用设备的报废价值来清偿贷款。这样的假设看起来能够成立,但仔细想起来,这个假设中又包含了太多的假设。首先,假设企业无法还贷款,这个假设是假设企业从一开始就无法还贷还是假设企业还了一部分贷款以后又无力偿还剩余的贷款了。 其次,企业无法还贷与设备处于报废状态是两种不相关事情。
是假设因为企业无法还贷导致了设备处于报废状态还是假设因设备报废情致了企业无法还贷?且不说这两种因果假设有没有必然联系,单说如果直到抵押的设备处于报废状况才要处置抵押设备,是不是有些太晚了?!再有,抵押贷款的额度是以抵押物的未来可实现的变现价值为依据得出的。 这个未来可实现的变现价值如果以报废残值来计量的话,那么才能贷出多少款来啊?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企业以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在出具了抵押贷款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后,金融部门还想了解一下假设企业无法还贷款,用设备的报废价值来清偿贷款,此时可否给出机器设备报废价值评估报告”。
实际上银行是想了解一下“底线”问题,性质上属于一种咨询,个人认为:可以用预计可变现净值的思路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我们必须向银行解释清楚,该类报告的效力等问题也要说明清楚。有关技术思路建议参考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准则中的残值确认的要求。 出咨询意见报告,这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