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