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科述职报告]20xx年,我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按院赋予的职责,经过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所分管的工作实现稳步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本人连续两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 一、主业工作出佳...+阅读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变更单价三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权限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权限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