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推荐]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去年8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阅读
各位领导、全体人民陪审员及全院干警:下午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对今天前来参加通海法院人民陪审员任命仪式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通海法院审判事业的各位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对经过严格选任和岗前业务培训合格,今天被光荣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19位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多的充分准备和紧张工作,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按期得到了全面落实,民主监督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来自我县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的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德良好和文化素质较高的19名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选任程序和岗前业务培训合格,今天正式产生了。这是通海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通海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靓点。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实对推进我院的司法改革,促进我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刘主任等领导多次到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社区和许多单位进行深入的调研,常委会多次召开主任会议,专门听取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报名、考核考察、面试初选和提请任命等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专题研究,为我院今天正式任命19名人民陪审员和确保今年5月1日正式上岗作好了充分的准备。为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落到实处,通海法院向县委、人大和政府专题汇报了陪审员选用、考核和管理意见,引起县委、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选拔任用陪审员,组织落实实施人民陪审制度所需要的基本经费。在通海县政府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海法院在玉溪市两级法院中率先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纳入了正常业务经费预算,由政府财政予以了必要的经费保障。从2005年5月1日起,19名经过通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的补贴等必需经费将得到全面保障。这为通海法院确保5月1日人民陪审员按时上岗和建立长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供了坚强有力后勤保障。各位领导、同志们: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公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对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召开的这次人民陪审员任命会议,转摘于就是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的具体体现。下面我代表院党组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的陪审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的审判权利。作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来自于社会的各个层面,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第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具有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12全文查看,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第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公民作为陪审员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并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
传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有益的。吸收公众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作为中国诉讼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其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通海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结构特点通海法院此次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有六个特点:一是涵盖面较广,分别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等单位和部门;二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年龄最大的52岁,最小的31岁;三是政治思想过硬,党员(含预备党员)有14人,无党派5人;四是专业结构合理,既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公司职员,也有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配备合理,顺应了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五是文化素质较高,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6人(其中包括1名研究生),占总人数的84.2。六是多数陪审员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对象均是矛盾集发性群体。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的不断开放,土地建设开发、个私经济及婚姻家庭等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也日益严重,通海县财政局、国土局、工商联、妇联、教育局、关工委等部门是接触这些矛盾问题的“近水楼台”。这些单位中一些热心于排解个私经济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的同志被选任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这部分同志工作积极性高、有工作经验、深知问题的症结,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我县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他们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会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
三、对当好人民陪审员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应当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陪审员到法院陪审要占用一些工作时间,参加培训活动又可能占去部分业余时间。所以,必须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家庭的理解、支持。要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到法院执行陪审工作时,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使其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二是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作为陪审员,一定要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要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要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防止陪而不审,又要避免主次不分,甚至喧宾夺主。评议时应当认真吸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有为”和“有位”的关系。当人民陪审员,首先自己就得把陪审工作“当回事”,兢兢业业地去做,认认真真地学,用心研究案件,善于总结经验,就一定能当好人民陪审员。人民把审判权赋予了我们,给了人民陪审员一个特殊而重要地位。我们一定要珍惜这个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努力有所作为。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合议庭,与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办案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情况,从而形成对审判工作较深层次的监督和制约。人民陪审员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又是司法公正、实行司法公开的执行者,理所应当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形象。
(二)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一是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执法。人民陪审员要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敬法慎独,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二是要强化学习意识,不断提高办案技能。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要树立起勤于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熟悉诉讼程序,尽快适应审判工作。三是要强化修养意识,注重自身形象。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树立良好个人形象。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好与律师的隔离带,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四是要强化为民意识,用好手中的权力。人民陪审员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强化为民勤政意识,对参与的陪审工作,要积极投入,为人民用好审判权。
(三)要充分发挥“四个作用。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对合议的案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都要充分发挥作用,与审判人员取长补短,更好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和支持;二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三是要充分发挥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纠纷案件中提供可行的专业知识帮助;四是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坚持并全面落实审判公开,贯彻司法为民思想,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谢谢各位!
12全文查看各位领导、全体人民陪审员及全院干警:下午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对今天前来参加通海法院人民陪审员任命仪式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通海法院审判事业的各位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对经过严格选任和岗前业务培训合格,今天被光荣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19位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多的充分准备和紧张工作,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按期得到了全面落实,民主监督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来自我县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的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德良好和文化素质较高的19名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选任程序和岗前业务培训合格,今天正式产生了。这是通海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通海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靓点。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实对推进我院的司法改革,促进我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刘主任等领导多次到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社区和许多单位进行深入的调研,常委会多次召开主任会议,专门听取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报名、考核考察、面试初选和提请任命等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专题研究,为我院今天正式任命19名人民陪审员和确保今年5月1日正式上岗作好了充分的准备。为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落到实处,通海法院向县委、人大和政府专题汇报了陪审员选用、考核和管理意见,引起县委、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选拔任用陪审员,组织落实实施人民陪审制度所需要的基本经费。在通海县政府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海法院在玉溪市两级法院中率先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纳入了正常业务经费预算,由政府财政予以了必要的经费保障。从2005年5月1日起,19名经过通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的补贴等必需经费将得到全面保障。这为通海法院确保5月1日人民陪审员按时上岗和建立长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供了坚强有力后勤保障。各位领导、同志们: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公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对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召开的这次人民陪审员任命会议,转摘于就是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的具体体现。下面我代表院党组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的陪审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的审判权利。作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来自于社会的各个层面,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第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具有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第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公民作为陪审员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并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
传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有益的。吸收公众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作为中国诉讼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其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通海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结构特点通海法院此次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有六个特点:一是涵盖面较广,分别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等单位和部门;二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年龄最大的52岁,最小的31岁;三是政治思想过硬,党员(含预备党员)有14人,无党派5人;四是专业结构合理,既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公司职员,也有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配备合理,顺应了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五是文化素质较高,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6人(其中包括1名研究生),占总人数的84.2。六是多数陪审员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对象均是矛盾集发性群体。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的不断开放,土地建设开发、个私经济及婚姻家庭等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也日益严重,通海县财政局、国土局、工商联、妇联、教育局、关工委等部门是接触这些矛盾问题的“近水楼台”。这些单位中一些热心于排解个私经济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的同志被选任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这部分同志工作积极性高、有工作经验、深知问题的症结,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我县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他们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会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
三、对当好人民陪审员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应当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陪审员到法院陪审要占用一些工作时间,参加培训活动又可能占去部分业余时间。所以,必须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家庭的理解、支持。要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到法院执行陪审工作时,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使其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二是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作为陪审员,一定要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要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要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防止陪而不审,又要避免主次不分,甚至喧宾夺主。评议时应当认真吸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有为”和“有位”的关系。当人民陪审员,首先自己就得把陪审工作“当回事”,兢兢业业地去做,认认真真地学,用心研究案件,善于总结经验,就一定能当好人民陪审员。人民把审判权赋予了我们,给了人民陪审员一个特殊而重要地位。我们一定要珍惜这个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努力有所作为。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合议庭,与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办案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情况,从而形成对审判工作较深层次的监督和制约。人民陪审员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又是司法公正、实行司法公开的执行者,理所应当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形象。
(二)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一是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执法。人民陪审员要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敬法慎独,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二是要强化学习意识,不断提高办案技能。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要树立起勤于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熟悉诉讼程序,尽快适应审判工作。三是要强化修养意识,注重自身形象。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树立良好个人形象。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好与律师的隔离带,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四是要强化为民意识,用好手中的权力。人民陪审员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强化为民勤政意识,对参与的陪审工作,要积极投入,为人民用好审判权。
(三)要充分发挥“四个作用。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对合议的案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都要充分发挥作用,与审判人员取长补短,更好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和支持;二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三是要充分发挥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纠纷案件中提供可行的专业知识帮助;四是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坚持并全面落实审判公开,贯彻司法为民思想,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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