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临时工]迈着青春激昂的脚步,和着轻快美妙的旋律,我们的商行迎来了她十周岁的生日!从当年那蚌壳里的一粒细沙,长成如今深海里晶圆润泽的珍珠,十年的风雨,铸就了今日的辉煌,十载的奋斗,成就了...+阅读
林先生自1991年5月始,应中国农业银行A县支行聘请, 在该行从事炊事员工作连续19年,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4月17日,因银行系统压缩人员,该行遂将彭先生解聘。 彭先生认为,其为银行工作这么多年,银行应从1991年为其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所谓临时工,原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 用工。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实施以后,企业内全 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概念,随之被 取消,其用工形式也就不再继续存在。
在《劳动法》生效实施 以前,A县农行招用林先生作为炊事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也没有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应当属于企业的“临时工”,林先生的劳动待遇当时难以 与其他正式职工相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还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 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但是,《劳 动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银行在1995年1月1 日后才有了为林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法定义务。 所以应由 由A县农行为林先生缴纳从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 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是合乎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 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