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庭庭长竞争上岗演讲稿]刑庭在法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华法系的传统中,刑民是不分的,不是说将刑事案件当着民事案件处理,而是不管民事刑事,统统在刑事法律上进行规定,均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在现...+阅读
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5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我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和上级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我院今年执行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
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通知》指出,在各级党委领导、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得到一定缓解。但当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阻挠执行时有发生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和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通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副院长在会上作了讲话,对贯彻《通知》精神,切实解决人法院执行难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06年1月至6月,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五类”案件进行集中重点清理:超期限一年以上的案件;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各种非法干预未能执行的案件;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案件;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应当依法恢复执行的案件。曹建明副院长要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要达到3个目标:一是凡有执行条件的超期限案件要全部执行;二是防止新的积案发生;三是为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曹建明副院长强调,中央政法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此次活动是全国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影响和干扰的一次重要实践。执行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要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力争执法环境在短期内有明显改善。
2006年3月7日,市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了2005年工作,研究部署了全市法院今年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我们执行干警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牢固树立“主角”意识,及时把握、充分利用这一良机好契机,自觉依靠、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社会各界配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制定全面、具体的实施方案,通过这次活动,真正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狠抓“九个方面”规范,全面提升执行工作管理水平
2005年,我院认真贯彻十六大和中央11号文件、省委12号文件精神,把解决“执行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司法权威、推动法院工作的突破口,积极参与全省法院开展的解决“执行难”竞赛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64件,执结443件,结案率达95.5%,比上年上升了1.7个百分点。同时,组织力量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大执行活动。
6、7月,集中清理了涉农案件、涉法上访案件和久拖未结案件;11月份起,集中清理了涉金融借贷案件、逃避执行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采取电视公告举报有奖、交叉执行、换人执行、并案执行、夜间突击执行等措施,坚持依法公正执行,敢于碰硬,廉洁执法,执结了涉法上访、外出逃债等“骨头案”68件,有力地突破了“执行难”的难点,兑现了权利人的12全文查看合法权益价值达6830多万元,维护了司法权威。
2006年是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实施《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一年,也是党中央动员全党全社会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一年。新形势、新任务对我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体执行干警坚定解决执行难的信心,要在党委领导下,结合去年
部署开展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坚持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能力,努力开创我院执行工作新局面。今年的执行工作重点要抓好“九项规范”建设。
(一)规范执行流程管理。执行流程是执行工作的主体,规范执行流程管理是实现执行高效和公正的关键,规范执行工作的核心。近几年来,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了执行流程管理规定,加强对案件执行各个环节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有待完善。今后我们要加强研究,力争出台完整细致的流程管理规定,明确权限,明确职责,统一规范执行人员在执行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从立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管理,切实解决超期限执行、消极履行职权的问题。
(二)规范执行分权和执行监督。2002年省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分权制约行使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离行使的规范要求。从当前执行工作实际看,一是要依法行使好裁决权。坚决杜绝执行人员超越权限行使裁决权。不具备法官资格的工作人员绝对不能行使裁决权。坚决杜绝将依法应由合议庭行使的裁决权交由个人行使。这些严重违反执行程序的做法,一经发现,应予撤销,并追究有关执行人员责任。二是要依法行使好审批权。法律、司法解释和省法院规定部分执行裁决权和一些重大执行实施权必须经院长审批。三要强化和规范执行监督。重点解决个别法官执行不力、拖案不办的问题,按照《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整治消极、错误、违法执行问题。四是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工作。要进一步规范“三来”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设专人处理执行“三来”案件,从登记、办理、督办、回复各个环节建立起一套程序制度,确保执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规范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按照省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裁定中止执行前要穷尽调查、搜查、审计等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只能计算一次结案,恢复执行时不能重新立新的案号。要区分中止和终结的概念,避免执行工作的混乱。省法院已经下文废止了1999年出台的《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今后不再适用。
(四)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选拍卖的方式。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当准许。财产拍卖前,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并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具体案件需要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的,必须从年度选定的中介机构中摇珠选定,不准当事人协商选定和指定委托中介机构。对涉案财产决定交中介机构评估、拍卖的,必须严格执行合议、审批和文书送达的有关要求。决定拍卖当事人财产,应当先行作出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评估、拍卖必须向受托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委托函。重大拍卖活动,案件承办人应当到场监督。
(五)规范执行结案。结案是执行流程的最后一环,意义重大。要严格掌握各类结案方式的适用条件,防止错误适用和滥用。执行结案方式有四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以及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可作结案统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是独立的结案方式,但达成和解协议部分履行,其余无履行能力的,应按执行中止结案,不能以“和解”结案。要完善结案呈批手续,杜绝随意结案、不经审批结案。所有结案案件均需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局长审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有结案报告,报主管院长审批结案。
(六)规范执行事项公开程序。公开透明原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把执行工作的每一事项都及时公开告知各方当事人,这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减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疑虑和误解,防止执行工作的随意性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要很好地总结和推广这些经验,把各种体现公开透明原则的做法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把执行工作都置于阳光之下。
(七)规范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款物规范管理,是防范执行人员、财务人员贪污、挪用执行款物的必要制度。要实行专户管理、专人管理、人款分离、监督制约,严格执行款物的收取、保管和支汇、领取制度,确保执行款物管理安全。要经常检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患于未然。
(八)规范执行档案管理。执行档案管理是目前执行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上次检查发现不少问题:案件装订归档不及时;未严格按照标准装订归档;立案、评估、拍卖、结案、送达法律文书的资料不全等。省法院已经出台了执行档案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执行文书制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按照执行案件的类型和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对需要归档的执行文书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全体执行干警要认真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
(九)规范法警参与执行。根据《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暂行规定》,法警参与执行的方式包括直接执行、跟案执行和集中执行。除集中执行由院长统一指挥,法警部门集中警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外,直接执行和跟案执行法警必须在执行局的安排下参与执行,并接受执行局的管理。法警参与执行的,必须在执行局的安排下,凭执行法官签发的裁定、命令、通知等执行法律文书,实施送达、调查、拘留、拘传、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实施行为。执行裁决权只能由法官实施,法警不得行使。
另外,有一个需要特别提到的问题,就是对于交叉执行和指定执行案件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倾向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个别法官出于种种考虑,对一些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久拖不执的案件,压着不上报;二是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异地执行给他们带来不便,不愿意接受异地执行。为有效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建立规范、透明的程序制度,明确所有执行案件在超过一定的执行期限后,将全部“打包”移交上级法院指定执行;这些超期案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指定执行,从而更好地发挥这项措施的效用。
三、明确重点,加大清案力度,确保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质量和效率
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市中院的部署,从现在起到今年6月底,法院系统要对超期限的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法院为此专门下发《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通知》(粤高法明传[2006]16号)作出部署。我院要严格按照省、市法院的要求开展清理积案工作。结合上级的部署,我提四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院要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好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讲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该活动作为贯彻中政委《通知》和“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执行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一线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理活动抓出成效。二是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动员摸底阶段,在3月中进行。主要任务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计划、摸清底数、动员部署。第二阶段为集中清理阶段,从3月起至6月上旬。我在这里强调,这个阶段的工作是最为关键的,主要任务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重点清理5类案件:
1、超期限一年以上的案件;
2、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各种非法干预未能执行的案件;
3、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4、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案件;
5、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应当依法恢复执行的案件。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在6月中下旬进行。主要任务是进行督促检查,查缺补漏。领导小组届时将组织到执行局和各法庭检查。三是要讲究方法,提高清案效果。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既要全面清理,又要突出重点;既要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又要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主动争取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对于一些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自觉接受监督,又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执行积案的解决;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规范执行工作,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坚决杜绝执行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通过集中清理积案活动,进一步巩固去年开展执行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果。四是要搞好经验总结,迎接检查。在清理执行积案中要注意发现典型案例,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信息通报等渠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良好的执行氛围。同时,要认真做好准备,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建立清理积案专项活动台帐,迎接上级法院督促检查。
同志们!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大力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为民宗旨、推进依法治县、建立公正法治环境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鼓足干劲,排除困难,乘势而上,全面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力争我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把各项工作做好,为我县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12全文查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5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我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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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认识,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和上级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我院今年执行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
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通知》指出,在各级党委领导、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得到一定缓解。但当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阻挠执行时有发生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和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实行执行公开制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通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副院长在会上作了讲话,对贯彻《通知》精神,切实解决人法院执行难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06年1月至6月,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五类”案件进行集中重点清理:超期限一年以上的案件;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各种非法干预未能执行的案件;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案件;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应当依法恢复执行的案件。曹建明副院长要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要达到3个目标:一是凡有执行条件的超期限案件要全部执行;二是防止新的积案发生;三是为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曹建明副院长强调,中央政法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此次活动是全国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影响和干扰的一次重要实践。执行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要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力争执法环境在短期内有明显改善。
2006年3月7日,市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了2005年工作,研究部署了全市法院今年执行工作的主要任务。我们执行干警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牢固树立“主角”意识,及时把握、充分利用这一良机好契机,自觉依靠、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社会各界配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制定全面、具体的实施方案,通过这次活动,真正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狠抓“九个方面”规范,全面提升执行工作管理水平
2005年,我院认真贯彻十六大和中央11号文件、省委12号文件精神,把解决“执行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司法权威、推动法院工作的突破口,积极参与全省法院开展的解决“执行难”竞赛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64件,执结443件,结案率达95.5%,比上年上升了1.7个百分点。同时,组织力量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大执行活动。
6、7月,集中清理了涉农案件、涉法上访案件和久拖未结案件;11月份起,集中清理了涉金融借贷案件、逃避执行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采取电视公告举报有奖、交叉执行、换人执行、并案执行、夜间突击执行等措施,坚持依法公正执行,敢于碰硬,廉洁执法,执结了涉法上访、外出逃债等“骨头案”68件,有力地突破了“执行难”的难点,兑现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价值达6830多万元,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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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执行流程管理。执行流程是执行工作的主体,规范执行流程管理是实现执行高效和公正的关键,规范执行工作的核心。近几年来,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了执行流程管理规定,加强对案件执行各个环节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有待完善。今后我们要加强研究,力争出台完整细致的流程管理规定,明确权限,明确职责,统一规范执行人员在执行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从立案到结案各个环节管理,切实解决超期限执行、消极履行职权的问题。
(二)规范执行分权和执行监督。2002年省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分权制约行使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离行使的规范要求。从当前执行工作实际看,一是要依法行使好裁决权。坚决杜绝执行人员超越权限行使裁决权。不具备法官资格的工作人员绝对不能行使裁决权。坚决杜绝将依法应由合议庭行使的裁决权交由个人行使。这些严重违反执行程序的做法,一经发现,应予撤销,并追究有关执行人员责任。二是要依法行使好审批权。法律、司法解释和省法院规定部分执行裁决权和一些重大执行实施权必须经院长审批。三要强化和规范执行监督。重点解决个别法官执行不力、拖案不办的问题,按照《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整治消极、错误、违法执行问题。四是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工作。要进一步规范“三来”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设专人处理执行“三来”案件,从登记、办理、督办、回复各个环节建立起一套程序制度,确保执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规范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按照省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裁定中止执行前要穷尽调查、搜查、审计等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只能计算一次结案,恢复执行时不能重新立新的案号。要区分中止和终结的概念,避免执行工作的混乱。省法院已经下文废止了1999年出台的《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今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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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需要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的,必须从年度选定的中介机构中摇珠选定,不准当事人协商选定和指定委托中介机构。对涉案财产决定交中介机构评估、拍卖的,必须严格执行合议、审批和文书送达的有关要求。决定拍卖当事人财产,应当先行作出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评估、拍卖必须向受托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委托函。重大拍卖活动,案件承办人应当到场监督。
(五)规范执行结案。结案是执行流程的最后一环,意义重大。要严格掌握各类结案方式的适用条件,防止错误适用和滥用。执行结案方式有四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以及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可作结案统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是独立的结案方式,但达成和解协议部分履行,其余无履行能力的,应按执行中止结案,不能以“和解”结案。要完善结案呈批手续,杜绝随意结案、不经审批结案。所有结案案件均需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局长审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有结案报告,报主管院长审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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